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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聯會成員鄒幸彤等3人就無應警要求提交資料案上訴 四議題獲終院批許可

政事

前支聯會成員鄒幸彤等3人就無應警要求提交資料案上訴 四議題獲終院批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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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聯會成員鄒幸彤等3人就無應警要求提交資料案上訴 四議題獲終院批許可

2025年01月08日 19:46 最後更新:20:56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沒有應警方要求提交資料被判罪成,3人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5名本地法官審理。上訴方代表為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黃雅斌等,鄒幸彤自行代表;律政司代表為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終審法院為四項議題批出上訴許可,包括控罪元素方面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還是只需證明合理地懷疑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以及「公眾利益豁免權」內容受遮蓋有否損害公平審訊等。

彭耀鴻回應法官提問時指,認為控方舉證時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因為只有外國代理人不跟從警方要求時才須負上刑責。上訴方亦質疑大量文件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而被遮蓋內容,造成審訊不公,質疑被告如何辯護。

終審法院BP

終審法院BP

法官陳兆愷提到下級法院認為,若要在本案審訊中證明被告為外國代理人為時過早,只需證明其合理懷疑,否則將令條例無法執行。不過上訴方指出,手上沒有任何案例,可支持律政司說法,指「外國代理人」可詮釋為合理地懷疑外國代理人。

律政司一方指出,應根據《香港國安法》背景詮釋,附表5和7訂立目的旨在協助警方調查,其立法意圖在賦予充份有效權力來處理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若無法提供有效手段,又何用訂立附表5。法官林文瀚說,在警方調查時,市民可選擇是否提供資料,警方有需要的話可申請法庭手令索取資料,如律政司詮釋成立,警方將改變普通法做法,可以強行要求市民提供資料,侵蝕司法機關監察職能。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市公司時任高層等4人被廉政公署控告在安排配售債券期間串謀詐騙案,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4名被告原審定罪,兩名被告須返回監獄服刑。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4名被告包括康宏理財前執行董事麥光耀、康宏理財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康宏理財前經理黃淑安,以及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李易明。他們在2021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其後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頒下判詞,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上訴庭的決定,恢復4人的定罪。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法官在判詞中表示,在評定涉案的配售安排是否構成關連交易時,法庭採取以目的為本的方式詮釋上市規則,並應以宏觀的角度審視涉案的債券配售協議安排。被告在合約鏈中加插沒有商業目的的鼎成證券,不誠實地隱瞞被告在配售協議中的間接利益,違反受信責任並構成串謀詐騙。

終審法院。林定國FB

終審法院。林定國FB

廉署表示,會繼續與證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保持緊密合作,聯手打擊本港金融市場的貪污及非法活動,維護市場的廉潔誠信及公平營商環境,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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