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市公司時任高層等4人被廉政公署控告在安排配售債券期間串謀詐騙案,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4名被告原審定罪,兩名被告須返回監獄服刑。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4名被告包括康宏理財前執行董事麥光耀、康宏理財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康宏理財前經理黃淑安,以及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李易明。他們在2021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其後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頒下判詞,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上訴庭的決定,恢復4人的定罪。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法官在判詞中表示,在評定涉案的配售安排是否構成關連交易時,法庭採取以目的為本的方式詮釋上市規則,並應以宏觀的角度審視涉案的債券配售協議安排。被告在合約鏈中加插沒有商業目的的鼎成證券,不誠實地隱瞞被告在配售協議中的間接利益,違反受信責任並構成串謀詐騙。
終審法院。林定國FB
廉署表示,會繼續與證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保持緊密合作,聯手打擊本港金融市場的貪污及非法活動,維護市場的廉潔誠信及公平營商環境,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6名男子於2022年串謀他人透過網上平台接觸賣家,誘騙賣家出售手錶、名牌手袋等奢侈品,訛稱以銀行轉帳付款,但實際開空頭支票付款,其後再將贓物典當。承認控罪的3名被告早前於另案處理,餘下不認罪的3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星期二(3月10日)判刑時指,雖然3名被告控罪不同,但3人行為緊密相扣,分工配合,均為本案重要參與者。基於同類案件愈趨嚴重,控方向法庭申請加刑並獲接納,最終2人分別判囚33個月及20個月,另1人則被判入教導所。
3名被告依次為黃柏熹(現年18歲)、鄧栢謙(現年19歲)、陳明德(現年55歲),共被控7項串謀詐騙罪及洗黑錢罪。
涉以空頭支票騙取奢侈品,3男串謀詐騙等7罪罪成。
王官引述3名被告的背景報告指,被告黃柏熹案發時僅14歲半,香港出生,為中三學生,無刑事定罪記錄,因個人體質問題,不符合勞教所的體能要求。經懲教署評估,僅適合於教導所服刑。
被告鄧栢謙案發時16歲,2016年被確診專注力障礙與過度活躍症。2021年因兩項盜竊罪被判感化12個月,惟在感化期內犯下本案,且2021年初已加入黑社會,其後更染上可卡因毒癮。雖然他向懲教署主任表達悔意,但王官指,整體情況極讓人憂慮,懲教署認為他既不適合勞教所,也不適合入教導所服刑。辯方曾希望法庭索取戒毒所報告,但王官認為戒毒所刑期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至於被告陳明德,香港出生,中五程度,有14項刑事定罪記錄。1993年被診斷患躁狂抑鬱症,1997至2017年間曾多次入院治療,長期領取政府傷殘人士生活津貼。但據精神科報告,被告還柙期間精神狀況穩定;心理學家報告顯示,陳有足夠分辨對錯的能力,但行事魯莽短視、缺乏自我反省能力。被告在罪成後,對事件仍沒反省,試圖強辯。
王官強調,本案所涉控罪性質嚴重,認同香港電騙案猖獗且呈上升趨勢,故接納控方加刑的申請。法庭在量刑時綜合各因素,考慮被告黃柏熹案發時年幼、無案底且有悔意,最終判處其進入教導所服刑。
被告鄧栢謙的量刑起點為24個月,應控方要求加刑,總刑期為33個月;另一被告陳明德以1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應控方要求加刑,上調至20個月監禁。
控方向法庭申請加刑並獲接納,最終2人分別判囚33個月及20個月,另1人則被判入教導所。
黃柏熹被控2項串謀詐騙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4月13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鄧穎思,即不誠實地向鄧穎思虛假地表示有買家會以港幣66,000元向該鄧穎思購買一個手袋;向該鄧穎思虛假地表示港幣66,000元已支付到陳美琴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公司所維持的賬戶;及致使該鄧穎思交出該手袋。
他另於或約於2022年4月14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詐騙莊建明,即不誠實地向該莊建明虛假地表示有買家會以港幣148,000元向該莊建明購買一隻手錶,向該莊建明虛假地表示港幣148,000元已支付到該莊建明在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所維持的賬戶;及致使該莊建明交出該手錶。
鄧栢謙被控4項洗黑錢罪。控罪指,他分別於2022年4月6日、4月13日、4月14日及5月18日,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處理黑錢,包括三隻價值分別為港幣130,000元、138,000元及 190,000元的勞力士手錶及一個價值港幣66,000元的手袋。
陳明德則被控1項洗黑錢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4月14日處理之前提及的其中一隻價值港幣138,000元的勞力士手錶。
案件編號:DCCC39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