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被裁定《國安法》實施細則下「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罪成,判囚4個半月。3人終極上訴。首席法官張舉能今(6日)宣判指,支聯會上訴得直,三名被告獲撤銷定罪及刑罰,惟3人已完成服刑。
鄒幸彤。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
雙方爭議其中一個重點,是上訴方認為控方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律政司一方認為毋須證明此點,指警方只需達到「合理理由相信」對象為「外國代理人」,即可發出通知書要求提交資料。律政司一方強調,《國安法》實施細則旨賦予充分有效權力來處理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警方向可疑組織索取資料,符合立法原意。
另上訴方亦爭議,控方據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遮蓋警方國安處調查支聯會報告等文件的程度、國安處警司獲准自行決定是否回答辯方盤問的問題等,有否令構成不公。
惟根據判詞指,終院就《國安法》第四十三條附表5第3(3)條,從其文字及立法目的作出的詮釋可見,控方須證明獲發出附表5第3(1)條的通知的人士或組織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這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只證明處長合理地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並不足夠。
針對警方通知書可否要求被告交出《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文件,法庭認為沒有爭議之處。判詞指,警務處處長可要求提交早於《國安法》頒布前已經存在的資料,這並非追溯法律生效之前的作為,因只有在《國安法》實施後不遵守通知的作為,才屬刑事行為。而依據附表5第3(1)條,只要法庭信納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要求的資料對防止及偵查國安罪行是必須,則無論有關資料於何時出現,均必須提交。
鄒幸彤母親在庭外表示,希望世界會變得更好;上訴人之一鄧岳君(右)指,大家要做個合情合理合法、善良正直的人。(巴士的報記者攝)
至於「公眾利益豁免權」內容受遮蓋,有否損害公平審訊,終院認為,在此情況下,從證據中移走了本可藉以確立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唯一材料,即全被遮蓋的評估,此舉對控方舉證而言不但適得其反,且令各上訴人無法得知控方對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的論據為何,因而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
保安局副局長卓孝業表示,已經備悉終院的判決,會研究判詞再決定如何處理。
終審法院。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件2026年1月22日開審,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三位法官上午聽罷陳詞退庭商議後,至下午裁決,拒絕鄒的申請,裁決理由將在明年1月21日以書面形式頒佈,而案件則於明年1月22日開審。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
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案件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和黎婉姬審理。
鄒幸彤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
鄒幸彤於庭上闡述其申請撤銷公訴書的論據,指控方並沒有說明被告使用何種非法手段干犯此案。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回應指,控方已在反對撤銷申請的陳詞文件中明確 說明,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換言之,凡以「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為目的而採取的手段,均屬非法手段。
鄒幸彤續稱,公訴書中的表述缺乏客觀標準,認為控方沒有界定「領導」一詞的客觀範圍。法官李運騰及陳仲衡回應指此表述明顯是指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這是社會普遍的理解,並無不清晰之處,控方案情中亦有清楚闡釋。 鄒指,未有指明何種非法手段令案件存在無限可能,令她難以作辯護準備。李官反駁,法庭在審訊過程中,將嚴格依據控方已提交的證據進行考量,即在有限的範圍內審酌相關事證,並非如鄒所述存在無限可能,或可任意增減證據。陳官亦強調,控方於已呈交的開案陳詞文件中,闡述各被告的行為,至於相關行為是否違法則須由法庭於審訊中判斷,而非於處理撤銷公訴書的申請時考慮。
鄒幸彤今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資料圖片
控方補充,無論什麽手段或者方法,就是違反國家憲法,均屬非法手段。
李官指,就本案而言,控方需證明被告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破壞中央政權機關,如果不能證明,控方舉證失敗,如果證明成功,被告有罪,就這麽簡單。
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到法院旁聽(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曾健成到法院旁聽(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鄒幸彤指,控方的指控「很虛、很大」、「虛無縹緲」,這樣的指控是否公平,法庭需考慮。李官不同意,控方指任何手段,目的如果是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破壞中央政權機關,皆屬於犯法,究竟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腳,是法庭需要裁決的問題,不是撤銷公訴書要處理的範圍。
李官總結指,鄒認為撤銷控罪書申請的基本原因,是控方讓鄒不知道指控是什麽,以至於無法為自己辯護,無法得到公平審訊。鄒同意。
三位法官上午聽罷陳詞,下午再開庭裁定拒絕鄒的申請,理由將於明年1月21日以書面形式頒布。案件則於明年1月22日開審。
李卓人(左一)。資料圖片
支聯會涉顛覆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64 歲)、何俊仁(69歲)和鄒幸彤(36 歲)。他們同被控於2020年7月 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左一)。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當中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李卓人、鄒幸彤則維持擬不認罪。
案件編號: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