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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5周年|支聯會涉顛覆國家政權案押至11月開審 何俊仁或轉為認罪 鄒幸彤等拒交資料案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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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5周年|支聯會涉顛覆國家政權案押至11月開審  何俊仁或轉為認罪  鄒幸彤等拒交資料案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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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5周年|支聯會涉顛覆國家政權案押至11月開審 何俊仁或轉為認罪 鄒幸彤等拒交資料案上訴得直

2025年06月18日 07:00

支聯會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於 2021 年 9 月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2022 年 9 月正式交付高院。高院於2024 年 8 月定出於今年 5月開審,惟因審理案件的法官要處理的其他案件超時,法庭押後至 11月開審,案件將在今年8月4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被告支聯會、及李卓人、鄒幸彤、何俊仁 3 人,被起訴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他們同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2021 年9 月首次提堂。惟歷經鄒幸彤提出的初級偵訊、共 5 次提訊日,最後在 2022 年 9 月才正式交付高院。

何俊仁涉及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圖為2022年他獲准保釋離開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何俊仁涉及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圖為2022年他獲准保釋離開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卓人、鄒幸彤及何俊仁均曾向高院申請保釋。何一度獲准,其後被指違反條件而撤銷;李、鄒則一直不獲批准。

支聯會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李卓人、何俊仁由大律師沈士文、梁麗幗、胡栢昌代表,本身是大律師的鄒幸彤則自辯。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由高院原訟庭 3 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黎婉姫審理。

法庭原定於今年 5 月開審,惟今年 2 月決定延期,因為法官要處理其他案件,包括李運騰法官要參與審理黎智英國安案,該案定 2025 年 8 月 14 日聽取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法官陳仲衡現正審理醫院口岸爆炸案,該案預定 100 天審期,惟至5月30日已審理108日,案件暫定於今年8月才完結。

案件今年2月21日在高院進行審前審核時,原擬不認罪的何俊仁,由其代表的大律師沈士文提出,有機會改為認罪,稍後確認是否正式更改答辯。法官當時著辯方 14 天內作書面通知法庭,確認何的答辯方向。3 名被告仍正還押。

而當日法庭亦指,基於法官的工作檔期,法官取消原定審期,延後至11月3日處理鄒幸彤撤銷公訴書的申請,案件11月11日正式開審,屆時各被告正式答辯,繼而處理鄒的專家證人申請。

獲破產管理處委聘代表支聯會的大律師林芷瑩一度因工作日程,要求押後至12月開審。辯方大律師沈士文表示,李卓人和何俊仁已還押過千日,再次押後對兩人不公平。法官李運騰亦對押後至12月有保留,林遂撤回押後要求。李官表示,對於支聯會審訊延期非常抱歉。

鄒幸彤。

鄒幸彤。

另鄒幸彤 2024 年 1 月 15 日以書面提出,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79I 條申請數名海外證人在香港以外地方,以視像直播方式作供,當中包括專家證人和事實證人,美國教授 Larry Diamond、高志活、以及民運人士吾爾開希、周鋒鎖及方政。但同年 3 月,《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就第 79I 條予以修訂,註明法庭在涉及國安案件中,不得准許任何人在香港以外地方藉視像直播作供。

李官明言,「香港有出入境自由」,除非證人有原因無法來港,法庭一般不會批准視像作供。鄒表示可以披露相關證人面對的處境,但疑惑應否提供具體身分,當時李官要求鄒於3月19日前提交申請理據。

終院就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裁定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名被告上訴得直。

終院就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裁定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名被告上訴得直。

不過,在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正式開審前,終院已就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裁定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名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此案為涉及《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的首宗案件,牽涉「外國代理人」定義、拒交資料罪的控罪元素,以及「公眾利益豁免權」與公平審訊權利的爭議。

2021年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遭警務處處長指稱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外國代理人」,引《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五的權力,警方國安處向支聯會7名常委,包括時任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常委梁錦威、徐漢光、鄧岳君及陳多偉發「遞交資料通知書」,要求支聯會常委遞交四大類指定資料,包括支聯會自1989年成立起,所有職員和2014年起在港所辦活動、共同組織者的資料,以及資產和收支等紀錄。

副主席鄒幸彤等5名常委,在同年9月5日召開記者會,否認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質疑警方沒合法基礎索取資料,表明拒交。隨後包括鄒幸彤在內的5人先後被捕,警方搜查「六四紀念館」,帶走展板、圖片等物品,凍結支聯會約 220 萬元資產。

支聯會其後在公司秘書蔡耀昌主持支特別會員大會,通過解散議案,32年歷史的支聯會宣布解散。之後,常委梁錦威、陳多偉先後改為認罪,各被判囚3個月;餘下3人歷經16天聆訊,於2023年3月被判罪成,判囚4個半月。但3人不服,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由首席法官張舉能等5名法官審理。雖然3人已服畢刑期,但終院在2025年3月宣判,一致裁定3人上訴得直。

支聯會一方爭議控方引用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遮蓋警方國安處調查報告,構成司法不公。據判詞指,控方大幅遮蓋文件,移走了本可以藉此確立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唯一材料,對控方舉證而言適得其反,令上訴人無法得知控方的論據,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 。

至於另一焦點是在《香港國安法》附件5的條文下,控方是否需要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律政司一方認為毋須證明此點,指警方只需達到「合理理由相信」對象為「外國代理人」,即可發出通知書要求提交資料,強調《國安法》實施細則旨賦予充分有效權力來處理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警方向可疑組織索取資料,符合立法原意。

惟終院認為,就《國安法》第四十三條附表5第3(3)條,其文字及立法目的作出的詮釋可見,控方須證明獲發出附表5第3(1)條的通知的人士或組織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這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只證明處長合理地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並不足夠。

針對警方通知書可否要求被告交出《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文件,法庭認為沒有爭議之處。判詞指,警務處處長可要求提交早於《國安法》頒布前已經存在的資料,這並非追溯法律生效之前的作為,因只有在《國安法》實施後不遵守通知的作為,才屬刑事行為。而依據附表5第3(1)條,只要法庭信納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要求的資料對防止及偵查國安罪行是必須,則無論有關資料於何時出現,均必須提交。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件2026年1月22日開審,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三位法官上午聽罷陳詞退庭商議後,至下午裁決,拒絕鄒的申請,裁決理由將在明年1月21日以書面形式頒佈,而案件則於明年1月22日開審。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

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案件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和黎婉姬審理。

鄒幸彤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

鄒幸彤於庭上闡述其申請撤銷公訴書的論據,指控方並沒有說明被告使用何種非法手段干犯此案。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回應指,控方已在反對撤銷申請的陳詞文件中明確 說明,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換言之,凡以「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為目的而採取的手段,均屬非法手段。

鄒幸彤續稱,公訴書中的表述缺乏客觀標準,認為控方沒有界定「領導」一詞的客觀範圍。法官李運騰及陳仲衡回應指此表述明顯是指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這是社會普遍的理解,並無不清晰之處,控方案情中亦有清楚闡釋。 鄒指,未有指明何種非法手段令案件存在無限可能,令她難以作辯護準備。李官反駁,法庭在審訊過程中,將嚴格依據控方已提交的證據進行考量,即在有限的範圍內審酌相關事證,並非如鄒所述存在無限可能,或可任意增減證據。陳官亦強調,控方於已呈交的開案陳詞文件中,闡述各被告的行為,至於相關行為是否違法則須由法庭於審訊中判斷,而非於處理撤銷公訴書的申請時考慮。

鄒幸彤今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資料圖片

鄒幸彤今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資料圖片

控方補充,無論什麽手段或者方法,就是違反國家憲法,均屬非法手段。

李官指,就本案而言,控方需證明被告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破壞中央政權機關,如果不能證明,控方舉證失敗,如果證明成功,被告有罪,就這麽簡單。

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到法院旁聽(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到法院旁聽(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曾健成到法院旁聽(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曾健成到法院旁聽(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鄒幸彤指,控方的指控「很虛、很大」、「虛無縹緲」,這樣的指控是否公平,法庭需考慮。李官不同意,控方指任何手段,目的如果是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破壞中央政權機關,皆屬於犯法,究竟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腳,是法庭需要裁決的問題,不是撤銷公訴書要處理的範圍。

李官總結指,鄒認為撤銷控罪書申請的基本原因,是控方讓鄒不知道指控是什麽,以至於無法為自己辯護,無法得到公平審訊。鄒同意。

三位法官上午聽罷陳詞,下午再開庭裁定拒絕鄒的申請,理由將於明年1月21日以書面形式頒布。案件則於明年1月22日開審。

李卓人(左一)。資料圖片

李卓人(左一)。資料圖片

支聯會涉顛覆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64 歲)、何俊仁(69歲)和鄒幸彤(36 歲)。他們同被控於2020年7月 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左一)。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左一)。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當中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李卓人、鄒幸彤則維持擬不認罪。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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