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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貨員搖死3歲親女 謀殺罪成判囚終身

法庭事

送貨員搖死3歲親女  謀殺罪成判囚終身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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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貨員搖死3歲親女 謀殺罪成判囚終身

2025年03月26日 12:00 最後更新:12:13

42歲男送貨員與坐月中的女友鬧分手後,向女友淋潑通渠水致她由頭到腳燙傷留疤,出獄後多次虐待近3歲女兒,包括猛烈搖晃對方致「搖晃兒童綜合症」,腦出血留院11日後不治。送貨員認虐兒罪,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謀殺罪成。法官黎婉姫星期三(3月26日)早在高等法院判一項謀殺罪依例判終身監禁,而第二項虐兒罪判監6年5個月,同期執行。被告聞判後,低頭不作聲。

42歲男送貨員謀殺親女罪成,今在高等法院判囚終身。巴士的報記者攝

42歲男送貨員謀殺親女罪成,今在高等法院判囚終身。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官形容,被告的虐待行為不可思議,非常惡劣,且被告在出獄1.5個月後,已開始虐待親生女,即使被告認罪,但仍爭議大部分控方案情,反映被告非完全後悔,故只給予被告20%的刑期扣減。

至於虐兒罪,黎官以8年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等因素後,判被告虐兒罪入獄6年5個月。但兩罪刑罰同期執行。

男被告劉佳坪曾在開審前承認誤殺罪,但不獲控方接納,被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成,指他於2020年7月29日,在香港謀殺親生女兒梁雅思;另於去年11月7日承認虐兒罪,承認於2020年5月至7月18日故意襲擊及虐待親生女兒梁雅思。

法官指,有關虐兒罪,劉不承認大部分控方指稱的行爲,但根據獨立醫學報告以及證人證據,法官信納劉否認的淋凍水、壓胸、抽脚等六項虐兒行爲。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35歲無業漢於2021年涉在屯門海珠路遊樂場內涼亭,持斧頭斬殺與他素未謀面的七旬翁,他否認謀殺罪,但不爭議在涼亭殺死死者的事實,辯稱他患有分裂型人格障礙及精神分裂症,案發時神志失常,屬誤殺。案件經12日審訊,5女2男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成。法官郭啟安星期三(1月14日)在判決時斥被告和死者無怨無仇,手法凶殘,對死者親人造成不可磨滅的傷痛,他必須為其反社會行為負上全部責任,終判處被告終身監禁。

梁鴻谷大律師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梁鴻谷大律師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萬日林(現年35歲)被控於2021年8月5日在屯門海珠路豐景園輕鐵站附近的海珠路遊樂場內涼亭,謀殺事主張國炎(終年70歲)。被告今穿啡色外套、藍色襯衫到庭,聞判後表現平靜。

郭官判刑時指,兩位控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供稱,經臨床觀察,診斷被告有人格障礙,但不算精神失常,只是具備分裂型人格障礙的特徵。辯方專家證人則認為,被告作案時精神失常。惟陪審團裁決,不接納被告的精神失常的辯護。

郭官引述辯方書面陳述,指被告被裁定罪成後,代表律師曾到小欖精神病院索取指示,會面中,被告未能集中精神,目光呆滯,但表示明白罪成將被判處終身監禁,但沒向法庭交求情信。郭官認為,以上可見,被告沒深刻悔意。

郭官指,被告不是精神失常,和死者無怨無仇,其作案手法凶殘,有關殘忍程度從死者傷勢可見一斑,其反社會行爲,對死者親人造成不可磨滅的傷痛,被告必須爲其極端行爲和反社會人格負上全部責任,終判處被告終身監禁。

法官郭啟安星期三(1月14日)在判決時斥被告和死者無怨無仇,手法凶殘,判處被告終身監禁。

法官郭啟安星期三(1月14日)在判決時斥被告和死者無怨無仇,手法凶殘,判處被告終身監禁。

案情指,2021年8月5日晚上9時許有路人雨中經過涉案涼亭,發現一名身上多處受傷的老翁倒臥在血泊中,他隨即報警求助。救護員到場發現死者頭骨破裂、腦漿溢出,頸部重傷,當場證實死亡。晚上10時,警方於距離現場300米外恒貴街遊樂場,發現男被告萬日林頸部沾血、胸前有持突出木手柄的黑袋,警方欲上前截查時被告竟加速逃跑,終被制服及拘捕。

被告被捕後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他與死者並不相識,只是當晚見到對方在涼亭中食煙,就用斧頭從後偷襲死者的頭。首次襲擊後死者有以雙手嘗試推開作反抗,但被告續以斧頭襲擊他。被告事後到附近公廁嘗試以鋸頸及割腕自殺,惟不成功。會面中,被告承認不識死者,自己聽到外星人「天狼星人」叫他殺人,並會於2年後公開理由。

案件編號:HCCC42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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