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周五(28日)批准一筆為數2.15億元的新承擔額,用以開發及推行港口社區系統,促進香港港口數字化,推動智慧港口發展。系統擬於今年12月完成構建,將由 2026 年起推出,並交由第三方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營運。
財委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運輸及物流局副局長廖振新表示,將建立一個中央數據交換平台,基本功能包括為經香港運送的貨物提供貨物追蹤、實時運輸資訊及分析提示功能;除此之外,亦會提供增值電子服務功能。他指出,系統預計可供約 5 萬個用戶使用,預計系統能為香港的航運及物流業界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提高運作效率,並有助提升香港港口競爭力,鞏固國際航運中心地位。
財委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不少議員關心系統的增值服務是否會向用戶收取費用,提出可能會增加參與區塊鏈的企業的營運成本。對此,廖振新回應,系統運作初期並不會收取用戶費用,以吸引使用人群,形成規模化的用戶群,提高系統的使用效益。不過,他指出,當局會在申請撥款的4年間,探討如何善用系統開拓財政收入,考慮後續增值服務的收費方案。將以「用者自付」的原則,收取一定的增值服務費用,自負盈虧,令系統可以持續經營,支持日後的經常開支。
廖振新。資料圖片
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行政總裁黃廣揚則表示,平台由第三方公正性地營運,業界可以放心加入,輸入系統的商業資料和電子數據會確保安全、保密。他又表示,商業性港口發展數字化系統已是世界潮流,經驗證明,加入系統的中小企業,日後有減少成本和增加融資機會的可能。
不過,亦有議員建議當局需考慮新系統推出後對港口從業人員的影響。立法會議員鄧飛(選舉委員會)問到數字化系統將降低多少就業人口?又會開創多少新技術就業崗位?廖振新則表示該系統只是為企業提供簡單、便利的操作平台,對港口從業人員影響不大。
鄧飛。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