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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勞工優化計劃」9月到期 議員倡收緊保障本地工人就業

政事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9月到期 議員倡收緊保障本地工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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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勞工優化計劃」9月到期 議員倡收緊保障本地工人就業

2025年04月09日 16:04 最後更新:16:09

勞工處2023年9月4日推行「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暫停執行原有計劃下26個職位類別及非技術或低技術職位一般不得輸入勞工的規定,為期兩年至9月到期。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資料圖片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資料圖片

在立法會特別財會上,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勞工處現正檢討優化計劃。議員質疑難以監察和保障本地工人優先就業,倡收緊優化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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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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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頌雄。資料圖片

陸頌雄。資料圖片

吳秋北,資料圖片

吳秋北,資料圖片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議員陸頌雄(選舉委員會)表示,現時業界存在濫用輸入勞工計劃的情況,例如僱主為符合本地全職僱員與輸入勞工的人手比例2:1的規定,將本地員工全職轉兼職,打擊本地就業市場。他提議,當局可考慮引入「煞停機制」,特別是針對失業率高企的行業。

陸頌雄。資料圖片

陸頌雄。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吳秋北(香港島東)則指出,目前本地和輸入勞工人手2:1的規定,範圍是整個機構。當局應將比例規定為同一工種的崗位,或可減少本地僱員被辭退的風險。

吳秋北,資料圖片

吳秋北,資料圖片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回應指,目前勞工處嚴格按機制辦事,始終以保障本地工人優先就業為方向。當局會檢視計劃,並採用抽樣巡查等措施加以保障計劃的合理使用,對於投訴的案件也會主動跟進。他又表示,將本地和輸入勞工比例定為在機構內而在非工種上2:1,是為免中小企受打擊,他指小型機構的某些崗位可能只有1、2個人,不希望影響到這些崗位招不到人。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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