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方對中國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和香港特區政府 6 名官員濫施非法單邊制裁,這一行徑嚴重違反了國際法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中國對美方在涉港問題上無理行徑的反制,不僅是維護自身主權的必要之舉,更有深遠且正當的意義。
香港自回歸以來,在中國政府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 「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下,本應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然而,美方卻罔顧事實,執意以所謂 「民主」「人權」 為幌子,對香港事務橫加指責。
回顧香港曾經歷的動盪,美方在背後的推波助瀾清晰可見。過去一段時間,反中亂港勢力在外部勢力支持下,肆意發動暴力活動,衝擊政府機構、破壞公共設施、攻擊警察,嚴重破壞香港的法治根基和社會秩序。這些暴力行為致使香港經濟遭受重創,零售業、旅遊業等行業損失慘重,許多中小企業被迫倒閉,大量市民失業,正常生活秩序被徹底打亂。而美方宣布對香港中聯辦官員及特區政府律政司、保安局等部門負責人實施制裁,實質就是企圖進一步打壓香港法治基石、幹擾特區政府施政,為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其目的是藉香港問題遏制中國發展,這是典型的霸權行徑。
中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有關規定,決定對在涉港問題上表現惡劣的美國國會議員、官員和非政府組織負責人實施制裁,這一舉措完全正當合理。從外交層面而言,這是對美國挑釁行為的強力回擊,彰顯了中國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決心。美國長期奉行霸權主義,濫用單邊制裁,將國內法凌駕於國際法之上,嚴重破壞國際秩序。中方的反制,是對美國這種破壞行為的糾正,維護了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尊嚴,也為國際社會樹立了捍衛主權、反對干涉的典範。
對香港來說,中方制裁涉港問題惡劣美方人員,能夠有效遏止外部干涉。先前美國的干涉行為給香港的反中亂港勢力提供了支持和慫恿,導致香港社會陷入混亂。現今中方的製裁措施,將有力打擊外部干涉勢力,為香港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從香港的發展現況來看,國安法實施後,香港迅速由亂及治,社會秩序恢復穩定,營商環境得以修復,經濟開始復甦。立法會選舉順利舉行,民主制度得以完善,香港民眾重新找回對社會穩定與發展的信心。中方的製裁,將進一步鞏固香港來之不易的穩定局面,保障 「一國兩制」 在香港行穩致遠。
中國的反制也向世界表明,在涉及國家核心利益的問題上,中國絕不妥協退讓。這對其他試圖干涉中國內政的國家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助於推動國際秩序朝著更公平、公正的方向發展。美國應該清楚認識到,中國是一個擁有獨立主權的大國,在香港這樣的核心利益問題上,中國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的步伐,絕不會因任何外部壓力而停歇。
馮沛賢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會董
屯門社區參與及文化康樂委員會副主席、屯門區議員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近日,全港最熱爆的新聞應該是長和出售巴拿馬運河港口等業務給予美國貝萊德 (BlackRock Inc.) 牽頭的財團。長和多次回應是商業決定,沒帶有任何政治目的,不容外界揣測。不過,事件越演越烈,近日還將事件升溫至是否破壞國家安全。
當讀者閱讀此文標題時,就即時回答「當然有啦」。不過,有個別社會人士的意見卻有另一番見解,仍然強調「在商言商,合適價錢就可出售啦」。
事實上,我們在下判斷前,應該要「靜一靜」,「諗一諗」,不要盲目「跟風向」去支持,或者反對,必須要考慮事件的本質,切勿人云亦云,從法、理、情不同角度去分析事件是否涉及破壞國家安全,有否觸犯港區國安法。
雖然筆者本是一名升斗市民,未能像政客一樣,能夠知悉長和、貝萊德兩間公司所訂下的出售備忘錄,或背後有什麼「驚天大陰謀」。然而,大家都可以嘗試以筆者的角度,以情理為出發點,知道事件的本質,可能對長和有更深刻了解。
首先,何謂「國家安全」?根據2015年所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第二條,已經很清晰地說明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在第十四條亦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換句話說,香港是有責任維護國家的安全。
巴拿馬作為中國在海外的咽喉要地,對國家的遠洋航運具有戰略價值,可大大縮短通向東西半球的航程。一直以來,美國試圖用不同手法來控制巴拿馬,包括協助當地反對派推翻反美政權,扶植親美政權,希望將港口設施重掌自己手中。不過,最終鎩羽而歸。如果今次交易最終成功,如果港口再次落入美國,中國遠洋航運的發展將會受制於美國,令到遠洋集裝箱船途經此港口時,就需要支付高昂的「過路錢」,大大提高中資企業的物流成本,這樣足以構成外部威脅,直接影響國家的經濟發展。
同時,第十七條中明確指出:「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衛和管控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中央或本港企業持有的港口設施亦包括在內。有人會問,港口設施是企業擁有與國家有什麼關聯?筆者認為,假若港口設施受到當地政府或恐佈份子襲擊,向中央政府提出營救的請求,中央、特區政府是否以「私人企業」為由,坐視不理,拒絕營救?相信答案已經有了。
另外,在第七十七條中,已清楚寫明,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在這件事情,所有在內地、本港註冊的企業都須要遵守上述所提及的責任。
至於特區政府於去年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第五部份第四十九條已寫明:「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 (1)如任何人 -- (a)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 (b)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 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年。 (2)如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 -- (a)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 (b)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新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3) 就第(1)及(2)款而言,凡任何作為對公共基礎設施(包括組成該設施的東西或軟件)造成任何以下效果(不論在何時造成) (a)使該設施變得容易遭濫用或損壞; (b)使無權接達或改動該設施的人,變得容易接達或改動該設施, (c)導致該設施無法發揮其完整或部分應有功能; (d)導致該設施並非如其擁有人(或該擁有人的代表)對其所設定的運作方式運作(即使該項作為不會令該設施的操作、組成該設施的東西或軟件或在該設施內儲存的資料的可靠性減低損亦然),該項作為即屬削弱設施。」該條亦將「公共基礎設施」是指「(a)屬於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或由或代表中央或特區政府估用的以下各項(不論其是否位於特區) (i)基礎設施; (ii)設施或設備: (iii)網络或電腦或電子系统; (iv)辦公處所;或(v)軍事或國防的設施或設備。」假設長和完成出售港口設施的手續,等同已經喪失了該設施的使用權和控制權,觸犯了上述所提及的(a)至(d)項,足以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
根據以上法規,長和出售巴拿馬港口設施,已經觸碰了國家安全的底線。筆者認為,今次長和出售港口設施只是從商業價值來作考慮,作為跨國企業的它,完全沒有站高一個位置來看事情,缺乏「大局觀念」,以短視眼光來看國家的長遠政治、經濟發展。假若長和及個別社會人士或政客,仍堅持以「在商言商」原則出售港口設施給美國財團,將一個具戰略價值的港口拱手相讓給美國,正如清初漢奸吳三桂引清兵一樣,自毀長城,或會將受到後人唾罵!
潘偉傑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