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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煙修例草案刊憲 部分措施鄰區早實施 香港僅「追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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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煙修例草案刊憲 部分措施鄰區早實施 香港僅「追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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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煙修例草案刊憲 部分措施鄰區早實施 香港僅「追落後」

2025年04月25日 16:38 最後更新:16:47

政府就控煙措施提出修訂條例草案,相關修訂條例草案星期五(4月25日)刊憲,列明明年1月起分階段實施,條例涵蓋加入完稅煙識別標籤、提高走私私煙罰則、擴大禁煙區、禁止在輪候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或輪候進入某些地方時吸煙、禁止管有電子煙等另類吸煙產品等,相關條例下周三(30日)將在立法會首讀。

雖然修例引起部分「業界」擔心「趕客」,也有議員憂影響經商及旅客訪港意欲等,但正如吸煙與健康委員會主席湯修齊早前指出,修例已較原訂計劃推遲了一年,本港訂下吸煙率降至7.8%的目標,正面臨挑戰。他形容,現時的控煙修例只是「追落後」,因世界上很多大城市如新加坡、歐盟均已加強控煙政策。

零售點以陳列架在當眼處展示煙草產品的情況極普遍。(吸煙與健康委員會影片截圖)

零售點以陳列架在當眼處展示煙草產品的情況極普遍。(吸煙與健康委員會影片截圖)

今次修例涵蓋的,除外界焦點的擴大禁煙區、加強私煙罰則等,亦包括調整傳統吸煙產品的包裝規定,包括全煙害警示包裝;而中期亦有建議禁止銷售點陳列吸煙產品,以防止「另類宣傳」。以此措施為例,已大大落後於其他國家或地區。

儘管香港早於2009年全面禁止煙草廣告,但在零售點以陳列架在當眼處展示煙草產品的情況仍極普遍。目前全球已有逾30個國家禁止在銷售點陳列吸煙產品,如澳洲、加拿大、新加坡、泰國及英國等。最近,連比利時和馬來西亞也實施相關禁令,以減低吸煙產品展示於公眾。

政府於2018年更新煙害圖象警示,增大佔煙包面積,並顯示「請為你的下一代戒煙」健康忠告及戒煙熱線。(吸煙與健康委員會網站)

政府於2018年更新煙害圖象警示,增大佔煙包面積,並顯示「請為你的下一代戒煙」健康忠告及戒煙熱線。(吸煙與健康委員會網站)

比利時自2025年4月1日起禁止在銷售點陳列吸煙產品,包括捲煙、雪茄、捲煙紙、水煙和電子煙,法例嚴格規定,零售商必須將吸煙產品存放於抽屜或密閉式儲存架內、或以窗簾、趟門或不透光玻璃門關上,以確保產品不出現於顧客視線之中;存放位置周圍亦不能使用品牌名稱、圖片和燈光等推廣元素。違例零售商將被判監禁1個月至1年,以及罰款2,000歐元至80萬歐元。

澳洲早於2012年成為首個推行全煙害警示包裝的國家。(Tobacco Tactics)

澳洲早於2012年成為首個推行全煙害警示包裝的國家。(Tobacco Tactics)

另比利時還禁止超市和其他面積超過400平方米商店售賣吸煙產品,跟禁止銷售點陳列吸煙產品的限制「雙管齊下」,令比利時可在2040年前實現無煙世代。

至於馬來西亞,去年通過了《2024年公共健康吸煙產品管制法令》,禁止零售店和餐廳陳列任何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雖然禁令今年10月才全面實施,但吉隆坡、檳城等已於本月1日開始執行禁令。

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指,將煙草產品陳列在亮麗、備有燈光及精美設計的貨架上,可提高市民關注及產品滲透度。研究顯示,這些陳列會正常化吸煙行為、促進青少年吸煙、提高年輕人對品牌的認知度、以及觸發吸煙者對吸煙的渴求。據世界衞生組織,禁止銷售點陳列吸煙產品可減少衝動購買行為、提供支持戒煙的環境並限制購買行為。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特區政府提出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安公署履職的保障。政府消息人士強調,立法與現有國安案件無關,但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風險清楚存在,立法須「早一日得一日」。

政府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賦予的權力,建議訂立附屬法例,禁止披露或妨礙駐港國安公署調查工作,規定要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並將公署履職場所列為禁地。政府消息人士話,中央有「兜底」角色,處理一些較複雜的危害國安案件,今次訂立附屬法例目的,只是訂明公署的職責。

根據《國安法》第40條訂明香港特區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第55條所規定的情形除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國安公署可以在3項特別情形下報請中央批准,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

政府消息人士表示,今次立法建議有4個要點,包括1) 在本地法律層面訂明具體細節,讓相關規定「落地」;2) 附例不會賦予公署任何新權力,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3) 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是針對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但當局必須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令公署可有效履行職責;4) 而建議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例如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偽造等。

而相關附屬法例建議,包括政府任何部門、機關和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明確公署人員身份的證件或文件,並為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或偽造公署法律文書、證件等行為訂明罪行;任何人無合理辯解下,沒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禁止調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和證供;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辦理案件,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向其他人披露調查相關的任何資料;建議引用《國安條例》第42條,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減低特別是間諜行為相關的國安風險。

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的附屬法例,訂明違反相關罪行的罰款不超過50萬元及監禁不超過7年。

消息人士強調,今次訂立附例並非針對任何案件或事件,形容「只是猜想」;立法亦絕非當局之前「諗漏咗」,重申當局一直推進有關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現時只是「做完就推出」。

政府消息人士又話, 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風險隱患仍然存在,政治風雲變色,必須「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完善國家安全條例,形容維護國安的工作,「只有進行式,沒有完成式」;又強調相關附屬法例為本地法律,由本港警方執法。

至於外界關注「禁地」的宣布,政府消息人士說,條例訂明是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防範未經授權人士,接近或者進入有關場所;行政長官如合理地認為宣布某地方為禁地,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該地方為「禁地」,須依據《國安條例》第42條的程序列明「禁地」的地點及座標,亦會有相關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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