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曉晨
長和最近小動作不斷,試圖讓一些不太清楚事件的人以為交易買家從美資轉換為意大利家族,並且43個港口的交易分拆為41+2的模式,似乎只有巴拿馬兩個港口比較「難啃」,其他41個港口交易獲得了「北京首肯」。但對跟進事件的花生友來說,要拆解上述煙霧彈其實並不難。
1.交易買方自始至終都是同一個財團,即貝萊德-TiL財團。之前大家都關注有關港口賣給美資貝萊德,不少人批評長和向敵人「遞刀」。長和迅速調整策略,稱港口主要買家和運營者是TiL所屬的意大利阿龐提家族。彭博社、華爾街日報等將此作為獨家新聞報導,稱巴拿馬兩個港口由美資貝萊德牽頭購入,貝萊德與TiL分別占股51%及49%;餘下22國41個港口由TiL主導,持51%股權,貝萊德持49%股權。但該消息也變相證明,買家並沒有發生任何改變,還是長和3月4日消息稿所說的貝萊德-TiL財團,只不過進一步明確了買家內部的股權分配。
長和3月4日消息稿
2.分拆交易並未改變美資將實際掌控43個港口絕對控股權的事實。仔細分析有關股權便會發現其中貓膩。一是最被中方看重的巴拿馬港口仍然售予美資,這肯定是43個港口中最具有戰略價值及最值錢的兩個港口。二是貝萊德與TiL的持股並非上述簡單的49%與51%的關係。要知道,貝萊德與TiL並非兩個完全獨立的資本集團。TiL的70%股權由意大利阿龐提家族持有,剩下的30%由貝萊德通過其全資控股的GIP聯同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GIC共同持有,且據多家媒體報導,貝萊德可能實際持有TiL的20%股權。因此,考慮到此因素,不管是巴拿馬港口還是其他41個港口,貝萊德實際持股都在60%左右。
TiL的股權架構
那麼長和為什麼要搞上述分拆和數字遊戲呢?原因無非有三:一則是淡化美資角色,告訴反對者尤其是中國官方,美資在交易中只占小部分股權,無須過多擔心。二則是滿足特朗普對巴拿馬港口的控制需要,取悅美方。三則是通過將原交易拆分為兩筆,以規避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3月28日指出的將依法進行(反壟斷)審查。
事實上,長和搞的這些伎倆是不可能湊效的。
4月27日下午5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佈消息稿,回應媒體關於長和可能分拆交易的報導,指出高度關注有關交易,將依法進行審查;交易各方不得採取任何方式規避審查,未獲批准前,不得實施集中,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顯然國家早已識破分拆交易只是形式調整,實質仍是美資在滲透,並且涉及到反壟斷執法。釋放的資訊非常清楚:國家審查不會因交易分拆而放鬆,只要涉及巴拿馬港口,審查力度只會加強而非減弱;國家審查的範圍可能擴展至全球資產聯動性審查,切勿以為「斬件式」處理就能過關;在批准前搞小動作以推進實施集中,將承擔法律後果。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這次發聲鏗鏘有力,一記重拳砸下,將迅速掃除所謂交易「更換買家」的煙霧彈,並對長和意圖分拆交易以規避審查發出「勿謂言之不預也」的嚴正警告。
長和及有關交易方都得醒醒啦!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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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俊豪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1月13日,某海外媒體在評論黎智英案時又提到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前非常任法官岑耀信此前發表的一篇文章。筆者看過那篇文章,一直有話想說,在此一吐為快。
近兩年,岑耀信無視法官應保持中立、克制的傳統,頻頻對正在審理中的司法案件發表政治立場極強的評論。此次關於黎智英案的評論更是公然將政治凌駕於法律之上,預設立場、先入為主,歪曲歷史、顛倒黑白,完全違背法律人的基本操守。
無視大量確鑿證據
岑耀信坦言,「黎智英承認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曾竭力爭取外國制裁」,卻又稱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要求制裁的證據「薄弱」。然而,香港高等法院判決中關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黎智英仍請求外部制裁的事實結論就長達10頁、相關證據論述更長達300余頁,涵蓋《蘋果日報》社論、論壇以及黎智英個人文章、推特貼文和Live Chat節目等各類證據,裁決中也清清楚楚引用了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原話「應當制裁中國,阻止它鎮壓香港」「我覺得取消香港的特殊地位是對的」。對此,岑耀信都視而不見了。
充滿傲慢與偏見
我們不禁要問,岑耀信作為英國和香港兩個司法管轄區內最高級別法院的法官、作為英國御用大律師,號稱擁有敏銳的洞察力和深厚的法學功底,怎麼在黎智英案上一下子就破了功呢?答案在於,岑耀信的觀點並非基於法理與事實,而是出於一個傲慢且虛假的前提:英國的做法都是對的,與之不同的就是錯的。支持這一前提的就是岑耀信所謂的“英國的法律價值觀”。
那麼,「英國的法律價值觀」究竟意味著什麼?難道是對黎智英這樣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放縱寬恕嗎?岑耀信顯然不會這樣承認,英國的法律也絕非如此。英國2023年出台的《國家安全法》授權警察無需逮捕令,即可逮捕嫌疑人並羈押48小時;授權警察根據需要,無需申請,可直接強制搜查、沒收嫌疑人有關文件材料;對嫌疑人可直接採取定點隔離、出行禁令、限制使用手機電腦、限制交易及金融服務等措施;多個罪名的最高刑期均為終身監禁。
由此可見,在“英國的法律價值觀”下,英國制定了森嚴的法律體系以維護國家安全。事實上,這種對國家安全的重視保護是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普遍做法,是通行的法律原則。但在香港、在黎智英案中,這種正當維護國家安全的司法實踐就成了不遵循英國人的“價值觀”了。如果真如此,那麼,不遵循才是正確的。
沒資格裝「人權衛道士」
更可笑的是,岑耀信還為香港的法律體系“不再遵循英國的法律價值觀”而悵然。那我們就一起看一看,在“英國的法律價值觀”大行其道時,香港到底如何。
世人皆知,港英政府在殖民統治時期先後制定《煽動性刊物條例》《刊物管制綜合條例》《煽動條例》等,設立新聞審查辦公室、報紙檢查處,每日對報紙進行強制預先審查,以報道不利於殖民統治為由對多個報紙提起檢控、逼迫停刊,許多出版商和編輯被定罪。岑耀信對此只字不提,卻“歸責”香港回歸時沒有將其中的一個條款廢除,可真是顛倒黑白、欲加之罪。
需要指出的是,回歸後香港的法律體系是「一國兩制」框架下普通法傳統與中國法治實踐和理念的融合。在此之下,香港居民的權利保障不斷得到加強。基本法專章規定了香港居民享有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等各項的基本權利,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也依法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與此同時,香港的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民生不斷改善,市民福祉大幅增進。如果這是“不再遵循英國的法律價值觀”的結果,那不再遵循可真是值得拍手稱快、奔走相告了!
「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回歸後的香港早已不是外部勢力可以為所欲為的香港,儘管仍有岑耀信之流沈浸於殖民舊夢,妄圖「教師爺」般頤指氣使的說教,那就隨他「嗡嗡叫」吧,香港自會大步向前、書寫自己的繁榮新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