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傲慢與偏見 —— 駁岑耀信法官評黎智英案

博客文章

傲慢與偏見 —— 駁岑耀信法官評黎智英案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傲慢與偏見 —— 駁岑耀信法官評黎智英案

2026年01月13日 20:01 最後更新:23:16

麥俊豪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1月13日,某海外媒體在評論黎智英案時又提到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前非常任法官岑耀信此前發表的一篇文章。筆者看過那篇文章,一直有話想說,在此一吐為快。

近兩年,岑耀信無視法官應保持中立、克制的傳統,頻頻對正在審理中的司法案件發表政治立場極強的評論。此次關於黎智英案的評論更是公然將政治凌駕於法律之上,預設立場、先入為主,歪曲歷史、顛倒黑白,完全違背法律人的基本操守。

無視大量確鑿證據

岑耀信坦言,「黎智英承認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曾竭力爭取外國制裁」,卻又稱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要求制裁的證據「薄弱」。然而,香港高等法院判決中關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黎智英仍請求外部制裁的事實結論就長達10頁、相關證據論述更長達300余頁,涵蓋《蘋果日報》社論、論壇以及黎智英個人文章、推特貼文和Live Chat節目等各類證據,裁決中也清清楚楚引用了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原話「應當制裁中國,阻止它鎮壓香港」「我覺得取消香港的特殊地位是對的」。對此,岑耀信都視而不見了。

充滿傲慢與偏見

我們不禁要問,岑耀信作為英國和香港兩個司法管轄區內最高級別法院的法官、作為英國御用大律師,號稱擁有敏銳的洞察力和深厚的法學功底,怎麼在黎智英案上一下子就破了功呢?答案在於,岑耀信的觀點並非基於法理與事實,而是出於一個傲慢且虛假的前提:英國的做法都是對的,與之不同的就是錯的。支持這一前提的就是岑耀信所謂的“英國的法律價值觀”。

那麼,「英國的法律價值觀」究竟意味著什麼?難道是對黎智英這樣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放縱寬恕嗎?岑耀信顯然不會這樣承認,英國的法律也絕非如此。英國2023年出台的《國家安全法》授權警察無需逮捕令,即可逮捕嫌疑人並羈押48小時;授權警察根據需要,無需申請,可直接強制搜查、沒收嫌疑人有關文件材料;對嫌疑人可直接採取定點隔離、出行禁令、限制使用手機電腦、限制交易及金融服務等措施;多個罪名的最高刑期均為終身監禁。

由此可見,在“英國的法律價值觀”下,英國制定了森嚴的法律體系以維護國家安全。事實上,這種對國家安全的重視保護是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普遍做法,是通行的法律原則。但在香港、在黎智英案中,這種正當維護國家安全的司法實踐就成了不遵循英國人的“價值觀”了。如果真如此,那麼,不遵循才是正確的。

沒資格裝「人權衛道士」

更可笑的是,岑耀信還為香港的法律體系“不再遵循英國的法律價值觀”而悵然。那我們就一起看一看,在“英國的法律價值觀”大行其道時,香港到底如何。

世人皆知,港英政府在殖民統治時期先後制定《煽動性刊物條例》《刊物管制綜合條例》《煽動條例》等,設立新聞審查辦公室、報紙檢查處,每日對報紙進行強制預先審查,以報道不利於殖民統治為由對多個報紙提起檢控、逼迫停刊,許多出版商和編輯被定罪。岑耀信對此只字不提,卻“歸責”香港回歸時沒有將其中的一個條款廢除,可真是顛倒黑白、欲加之罪。

需要指出的是,回歸後香港的法律體系是「一國兩制」框架下普通法傳統與中國法治實踐和理念的融合。在此之下,香港居民的權利保障不斷得到加強。基本法專章規定了香港居民享有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等各項的基本權利,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也依法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與此同時,香港的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民生不斷改善,市民福祉大幅增進。如果這是“不再遵循英國的法律價值觀”的結果,那不再遵循可真是值得拍手稱快、奔走相告了!

「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回歸後的香港早已不是外部勢力可以為所欲為的香港,儘管仍有岑耀信之流沈浸於殖民舊夢,妄圖「教師爺」般頤指氣使的說教,那就隨他「嗡嗡叫」吧,香港自會大步向前、書寫自己的繁榮新篇。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青平

在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被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依法定罪後,部分美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拋出「政治犯」「政治檢控」等虛假論調。這一說法既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也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完全不符。事實上,黎智英的行為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而絕非「政治異見」;對其審判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行為,完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司法公正標準。

由於各國的意識形態、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國際法上對於「政治犯」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標準。但經過長期的國際實踐與學界共識,已形成基本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範疇。對「政治犯」的界定始終圍繞「和平表達」與「不危害國家安全」兩大核心,其適用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行為基於政治信念表達,未採取暴力手段;二是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利他性」與「和平性」特徵。而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早已被國際社會排除在「政治犯」範疇之外。

黎智英的所作所為與「政治犯」的核心內涵完全背離

從行為性質來看,黎智英的行為並非「和平政治表達」,而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政治犯」的核心特徵是和平表達政治信念,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而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的嚴重犯罪,直接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與「政治犯」的「和平性」「利他性」特徵完全背離。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絕非所謂「政治異見」。

從國際法排除規則來看,黎智英的罪行屬於非「政治犯」範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屬於「政治犯」;外國勢力扶植黎智英為反中亂港代理人,資助亂港活動,亦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叛國、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是各國刑法普遍嚴厲打擊的對象,絕非所謂「政治檢控」。

從司法程序來看,黎智英案審判過程完全公平公正公開,無任何政治動機介入。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公正審判、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庭審過程全部公開,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各方均有法律代表,且無任何一方提出受到不公平待遇;法庭最終頒下855頁公開裁決理由,詳細說明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完全符合香港普通法的司法程式。所謂「政治檢控」的說法,既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刻意抹黑,也是對國際法司法公正原則的無視。

利用「政治犯」概念肆意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無恥且卑劣

國際法中設置「政治犯」的本意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正當政治目的的人士予以人道保護,使其不受迫害,並保護各國的主權利益。同時,任何國家都有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一正當權利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與抹黑。然而少數國家、群體或個人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模糊的「政治犯」概念,為其政治代理人張目脫罪,並打著「人權」「民主」「自由」的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政,妨礙他國獨立行使司法權。這種卑劣行徑早已被世界各國人民看穿,註定只會遭到堅決反對和徹底失敗,最終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任何企圖將黎智英包裝為「政治犯」、將依法審判歪曲為「政治檢控」的論調,都是對事實的刻意歪曲和對國際規則的公然無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相關案件的公正審判,既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權益、實現香港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不容置喙。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