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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柏良:對香港根本定位再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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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柏良:對香港根本定位再認識

2026年01月09日 15:59 最後更新:16:34

作者:姚柏良(第八屆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

作為新一屆立法會議員,我們不僅是時代的見證者,更應是改革的推動者、發展的踐行者。面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香港的未來,不能停留於零敲碎打的被動應對,而須以創新思維、主動謀劃,構建目標明確、邏輯連貫、相互支撐的發展體系,推動城市實現從量變到質變的歷史性跨越。

這套體系的核心,在於對香港根本定位的再認識。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十五五”規劃建議,為國家未來五年發展作出頂層設計和戰略擘畫,香港的戰略地位被賦予新的內涵,進一步明確香港功能定位,具有深遠的重要意義。面對外部“脫鉤斷鏈”的圖謀,香港“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獨特性不僅未削弱,反而更加凸顯——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香港既與國家發展深度融合,又持續保持高度國際化開放的經濟體系,這種雙重優勢使香港在全球經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戰略價值。

首先,鞏固與升級香港的內聯外通戰略樞紐地位,是我未來工作的首要方向。香港既是國家聯通世界的重要節點,也是全球要素匯聚的核心平台。傳統上,香港憑藉成熟的國際網絡與規則,以高效匯通“人流、物流、資金流”而著稱;面向未來,必須進一步拓展樞紐功能維度,強化“資訊流”與“服務流”的輻射能力。其中“服務流”尤為關鍵——香港需超越傳統中介角色,發展成為高附加值專業服務的策源地與輸出樞紐,不僅匯聚全球服務,更要打造助力中國企業走向世界的“出海”平台。為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必須內外兼顧:對外持續鞏固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通過簽證便利化、擴大“一簽多行”等舉措,強化“五流匯聚”效應,推動香港從“超級聯繫人”向“超級增值人”升級;對內主動、精準銜接國家“十五五”規劃,將“南大門”區位優勢轉化為發展動能,整合金融、法律、會計、諮詢等專業力量,在國家構建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體制的進程中發揮戰略支點作用。

其次,北部都會區建設是香港發展的新增長極,是我另一重點推動方向。“南金融、北創科”的雙中心布局正在成形——北部都會區可充分發揮毗鄰深圳的區位優勢,依託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等重要載體,集聚國際科研機構與高端人才,重點發展生物醫藥、人工智能、低空經濟等新興產業,實現香港前沿科研、金融資本和大灣區完善的產業鏈深度對接,共同打造“中國硅谷”,提升整個區域在全球科創領域的競爭力。同時建立高效的“產學研用”協同機制,打通科技成果轉化的“最後一公里”,讓前沿技術能真正應用於產業升級與智慧城市建設中,讓市民切身感受科技發展帶來的幸福感。

而北部都會區釋放出的約300平方公里的土地,預計可為約250萬人口提供居住空間,系統性緩解就業、住房、通勤等民生壓力。北都以“雙城三圈”對接深圳,要推動提升連接各口岸設施,進一步改善通關便利度。同時,推動落實“藍綠康樂旅遊生態圈”,助力將北都的好山好水好生態轉化為高質量旅遊資源,打造集生活社區、產業落地和生態保育於一體,人與自然共榮的宜居、宜業、宜遊新都會。

其三,強化樞紐建設與城市軟實力,為實現全面發展提供重要支撐。香港需在提升聯通能力與文化吸引力的雙軌上同步邁進,形成“硬實力”與“軟實力”交相輝映的局面。一方面,必須鞏固和拓展國際航空樞紐功能,積極爭取更多民航協議與航權,支持加密航班、開拓新航點,與灣區內機場形成差異化分工,並加強“海陸空鐵”多式聯運銜接,提升機場、碼頭、口岸的整體聯通效率,吸引更多旅客與貨物“經港飛”。另一方面,應以文體旅深度融合為抓手,打造標誌性盛事與文化項目,將香港中西交融的歷史底蘊、非遺習俗與當代創意,轉化為可體驗、可共鳴的敘事,讓“香港故事”真正成為吸引人才、匯聚資本、提升城市魅力的精神紐帶。

其四,培育青年、夯實根基,為香港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所有發展規劃,最終落腳點都在於“人”,尤其是青少年一代。對於香港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習近平主席深情牽掛,寄予殷切期望,強調青年有未來,則香港有未來。我們既要通過多元化的國情教育與實踐體驗,幫助青少年建立對國家與“一國兩制”的認同,也要構建貫穿學業、職業、事業各階段的支持體系。這包括加強校企合作,提供貼合產業需求的職專教育;拓寬青年參與社會、創新創業的渠道;通過紀律鍛煉、國防教育等活動,培養青少年堅韌意志與責任擔當,讓他們從“知國”走向“愛國”,從而立志“報國”。

前路已明,奮進正當時。從戰略定位、科技創新、空間拓展、樞紐升級、文化賦能、到人才培育,六個維度彼此呼應、相互促進,共同構成香港由治及興的發展體系。我希望以跨界協同凝聚合力,以專業實幹推動落實,以家國情懷激勵前行,主動把握開拓新局,助力香港的民生發展、繁榮穩定,同時在國家邁向現代化的征程中擔當重要角色,綻放璀璨光芒。

本文發布於《紫荊》雜誌2026年1月號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青平

在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被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依法定罪後,部分美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拋出「政治犯」「政治檢控」等虛假論調。這一說法既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也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完全不符。事實上,黎智英的行為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而絕非「政治異見」;對其審判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行為,完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司法公正標準。

由於各國的意識形態、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國際法上對於「政治犯」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標準。但經過長期的國際實踐與學界共識,已形成基本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範疇。對「政治犯」的界定始終圍繞「和平表達」與「不危害國家安全」兩大核心,其適用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行為基於政治信念表達,未採取暴力手段;二是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利他性」與「和平性」特徵。而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早已被國際社會排除在「政治犯」範疇之外。

黎智英的所作所為與「政治犯」的核心內涵完全背離

從行為性質來看,黎智英的行為並非「和平政治表達」,而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政治犯」的核心特徵是和平表達政治信念,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而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的嚴重犯罪,直接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與「政治犯」的「和平性」「利他性」特徵完全背離。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絕非所謂「政治異見」。

從國際法排除規則來看,黎智英的罪行屬於非「政治犯」範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屬於「政治犯」;外國勢力扶植黎智英為反中亂港代理人,資助亂港活動,亦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叛國、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是各國刑法普遍嚴厲打擊的對象,絕非所謂「政治檢控」。

從司法程序來看,黎智英案審判過程完全公平公正公開,無任何政治動機介入。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公正審判、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庭審過程全部公開,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各方均有法律代表,且無任何一方提出受到不公平待遇;法庭最終頒下855頁公開裁決理由,詳細說明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完全符合香港普通法的司法程式。所謂「政治檢控」的說法,既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刻意抹黑,也是對國際法司法公正原則的無視。

利用「政治犯」概念肆意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無恥且卑劣

國際法中設置「政治犯」的本意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正當政治目的的人士予以人道保護,使其不受迫害,並保護各國的主權利益。同時,任何國家都有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一正當權利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與抹黑。然而少數國家、群體或個人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模糊的「政治犯」概念,為其政治代理人張目脫罪,並打著「人權」「民主」「自由」的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政,妨礙他國獨立行使司法權。這種卑劣行徑早已被世界各國人民看穿,註定只會遭到堅決反對和徹底失敗,最終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任何企圖將黎智英包裝為「政治犯」、將依法審判歪曲為「政治檢控」的論調,都是對事實的刻意歪曲和對國際規則的公然無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相關案件的公正審判,既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權益、實現香港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不容置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