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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東免簽再多兩國 業界欣見新興旅遊點冒起 吸引港人尋幽探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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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東免簽再多兩國 業界欣見新興旅遊點冒起 吸引港人尋幽探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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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東免簽再多兩國 業界欣見新興旅遊點冒起 吸引港人尋幽探秘

2025年05月15日 16:08 最後更新:16:28

行政長官李家超率領代表團一連4日訪問卡塔爾及科威特的行程到尾聲,超哥形容此行成功,與當地簽證不少合作協議,但相信其中一個市民最快見到的成果,就是特區護照可免簽證前往卡塔爾和阿聯酋旅遊。有旅遊界人士話,新安排下,海灣6國中有一半港人都可免證入境,這個優化令旅客體驗更好更暢順,相信中東旅遊將成為新興勢力,尤其有助旅行社團客增長。

在海灣6國即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爾、沙特阿拉伯及阿聯酋中,持特區護照到卡塔爾和阿聯酋旅遊,以往都要落地簽證,但今日(5月15日)起已可免簽證入境,最長可逗留30日;而本身已可免簽證入境的阿曼,最長逗留期間則由10日延長至14日;至於其餘的巴林、科威特和沙特阿拉伯則提供落地簽證。

​行政長官率團到卡塔爾訪問,成果豐碩,包括爭取當地讓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政府新聞處圖片)

​行政長官率團到卡塔爾訪問,成果豐碩,包括爭取當地讓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政府新聞處圖片)

超哥在總結中東行程時更表示,會盡量爭取科威特免簽,又指特區護照在「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安排,出現問題機會比其他護照少,可信性強,將爭取開班直航航線,促進雙邊交流。

入境處發言人話,卡塔爾、阿聯酋和阿曼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也是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海合會)的成員國,免簽證及延長免簽證逗留期限,為特區護照持有人帶來更大便利,並有助加強香港與相關海合會成員國在旅遊、文化和經濟方面的聯繫。

香港旅議會總幹事楊淑芬(Fanny)同Ariel講,今次再有中東國家可免簽證入境,是一個好消息,是本港旅遊業界喜見,尤其為旅行團帶來更多發展空間。

Fanny話,港人熱門的旅遊地如日本、台灣等,大家如返鄉下,對當地的交通、住宿甚至旅遊路線已太熟悉,所以大部分人都採用自由行方式;惟中東是新冒起的旅遊目的地,不單愈來愈多商務客前往,亦吸引不少港人探秘旅遊,現時最熱門的是阿聯酋最大城市杜拜,這個富裕城市有世界最高摩天大樓「哈利法塔」,又有沙漠可滑沙,在最新免簽證安排下,旅客入境更暢順,體驗更好,但對港人而言,始終不是熟悉的國度,故跟團有著數,相信暑假來臨,將成為港人另一好選擇。

杜拜「世界八大奇蹟」朱美拉棕櫚島。

杜拜「世界八大奇蹟」朱美拉棕櫚島。

高人話,愈來愈多港人有興趣探索海灣阿拉伯國家的神秘獨特魅力,如卡塔爾的現代建築、沙特地質奇觀「大象岩」、杜拜「世界八大奇蹟」朱美拉棕櫚島、阿曼古老迷人風光體驗「一千零一夜」神話等,數之不盡,但旅行最緊要還是安全,作為「石油國」,這些國家經濟實力無容置疑,戰爭衝突風險亦相對低。

高人仲話,現時已有174個國家及地區給予香港特區護照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相信特區護照在全球獲最多免簽安排的排行榜中,有望再提升。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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