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李家超出席行政會議前,首次回應記協稱稅務局「無理複查」多間新聞機構稅務事件,強調無人有特權逃稅,不點名批評有人藉此向政府施壓。
香港記者協會上星期開記者會,表示稅務局前年起複查至少8間新聞機構及20名新聞工作者或其家人的稅務,並要求他們預繳高額暫繳稅,合共涉款約170萬元。受查8間新聞機構為記協、香港獨立媒體、法庭線、Hong Kong Free Press、「爆炸頭」及ReNews等,合共遭追70萬元預繳稅款;而受查的20名新聞工作者或其家屬,則合共遭追100萬元預繳稅款。
記協稱,所有機構及個人已向稅務局反對並申請緩繳稅款,最終涉事機構仍要預繳其中約30萬元,個人則需預繳約9萬元。記協主席鄭嘉如亦被追稅,批評稅務局是「無理」複查,更指控當局係以查稅做工具打壓媒體。
特首超哥今日(5月27日)被問到查稅會否令人懷疑政府針對獨立媒體的記者,他不點名回應指,對於「一啲人士」評稅及追稅的事情,表明稅務局查稅是依法盡責,任何人無特權犯法逃稅。
超哥話:「沒有人有特權犯法、沒有人有特權逃稅,也沒有人有特權不被評稅。專業行業團體也好,非專業行業團體也好,假扮專業行業團體也好,姑息助長成員犯法逃稅,嘗試向政府施壓,只會自曝其醜,政府對一切犯法行為包括逃稅,一律依法追究責任。」
根據香港法例,所有納稅人都要正確報稅及準時交稅,屬於法律責任,逃稅可被依法起訴,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
超哥就強調,稅務局依法查稅及評稅是法律要求的職責,任何人如有逃稅的犯法行為,都會被依法起訴。真正的專業團體應該是提升行業水平,對於有犯法行為的成員應予以譴責,要求改正,不應姑息養奸,助長犯法行為。
高人話,稅局查稅天經地義,據說新聞業界除了記協所講的那些媒體外,其他媒體或個人都有被追查過往稅款的個案。如果鄭主席等人如實報稅,又何必害怕被追查?記協不單止冇做到「真正專業團體」應當有的專業態度,仲聲大夾惡抹黑稅局的正常工作,將「第四權」玩成「特權」,試圖誤導公眾,把事件炒作為政治打壓施壓政府,搞到外界覺得「記者大晒不用被追稅」,最終只會如超哥所講,自曝其醜。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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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