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賢學思政」4名成員,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曾7次擺街站宣揚「港獨」等立場,煽動大眾對抗當權者,鼓吹抗爭甚至使用暴力,4人承認「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22年10月22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0至36個月,其中1人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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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被告包括王逸戰(20歲)、陳枳森(20歲)、朱慧盈(18歲)及黃沅琳(19歲),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他們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在香港串謀他人,煽動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推翻、破壞中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案情指,「賢學思政」2020年5月成立,並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在沙田、屯門、旺角、銅鑼灣等公眾地點,擺設7次街站宣傳政治立場及派發宣傳單張,以聲援「12港人」、煽動大眾對抗當權者、聲援被法庭判監的示威者及反抗防疫措施。四人均曾公開發言,邀大眾參與「抗爭」和「揭竿而起」,推翻和對抗當權者;並指抗爭將持續,直至當權者被推翻、香港重光和建立香港民族為止。
其中召集人王逸戰發言最多,曾於7次街站中發言6次,其餘3人則各被指發言2次。控方指,王逸戰以「揭竿而起」、「革命」和「戰爭」形式進行,並煽動大眾在抗爭中使用暴力,「和勇不分,全民勇武」。王又煽動人建立「香港民族」,並在心態和技能上裝備自己;秘書長陳枳森主要現身街站,協助設置、管理及展示紙牌,亦曾籲人在身體、思想和知識上裝備自己,為革命作好準備。
案情又指,朱慧盈去年2月在街站邀大眾繼續反抗防疫措施,煽動勿安裝或使用「安心出行」,更煽動他人作違法行為,即在進入指定處所時提供虛假資料,令當局難以追蹤感染源頭。黃沅琳則曾籲大眾參與「抗戰」、「抗敵」,推翻現有當權者。另賢學思政亦會開設讀書班和拳擊班,為未來作準備。
警方於2021年9月20日突擊搜查「賢學思政」於葵涌的貨倉,發現街站設備如揚聲器、單張、紙牌、旗幟和不同種類的貨品,並拘捕王逸戰,其後在王的住所檢獲「賢學思政」的旗幟。同日,警方拘捕陳枳森及朱慧盈;至於黃沅琳則在同年9月22日向警署自首。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雖然經過街站的人數不多,實質及潛在的傷害非常有限,亦沒證據顯示有人受被告煽動,但自古以來香港人是中國人,亦屬中華民族,惟兒童、年青人及心智不成熟的人可能誤以為香港不屬於中國。
郭官指,4人擺街站是慫恿市民再次抗爭,又引述王逸戰在街站曾稱,只要他們一息尚存,仍會抗爭,街站內容亦逐漸鼓吹使用暴力,有區議員曾到「賢學思政」街站發言,可見涉案街站對公眾人物有一定吸引力。
案件於區域法院審理。
郭官指,被告在街站宣揚「港獨」,提出所謂「香港民族」的概念,曾7次擺放街站,蓄意挑戰《香港國安法》,而街站不同的主題如「安心出行」,都是為指控政府極權。郭官表示,最有效推翻政權的方法就是令人不信任政府,亦正是4名被告的所為。
對辯方聲稱,案發時社會已轉趨平靜,郭官反駁指只是「表面平和」,當被告在街站呼喊口號時有群眾和應,行為構成危害國安風險,且街站有逐漸演變成鼓吹武力。雖然辯方稱沒實際證據證明有人被他們煽動,但認為這項罪名是預防作用,即使沒人被煽動亦不能減輕他們的罪責。
郭官認為,王逸戰及陳枳森的判刑唯一選項是監禁,考慮到黃沅琳及朱慧盈有良好背景、品學兼優,認為合適判決為兩人入教導所。但黃沅琳透過律師表示希望判處即時監禁,以知道確實刑期,讓她安排日後照顧家人及修讀碩士博士學位。法官同意,黃沅琳若判入教導所,需接受對她沒用途的職業培訓,不希望這成為其成長的絆腳石,故判處黃沅琳即時監禁。
郭官又指,《香港國安法》中列明「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有期徒刑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刑期。對比「美國隊長」馬俊文案,這宗案件被告公開發言的次數較少,亦沒使用社交媒體煽動,或在被捕後續發表煽動言論,故裁定本案屬情節較輕,但偏向嚴重。
區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