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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5周年|葡籍「獨立黨」主席煽動分裂國家判囚5年 官:煽動仇恨涉國際層面屬情節嚴重

政事

國安法5周年|葡籍「獨立黨」主席煽動分裂國家判囚5年 官:煽動仇恨涉國際層面屬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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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5周年|葡籍「獨立黨」主席煽動分裂國家判囚5年 官:煽動仇恨涉國際層面屬情節嚴重

2025年06月22日 07:00

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葡籍男子,2022 年入境時被捕,承認《國安法》「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於2024年4月1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5年。惟因刑期下限未獲全數認罪扣減,不服刑期而申請上訴許可,2025年 4 月被上訴庭駁回,被告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被告黃煡聰於2024年4月1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5年區域法院。

被告黃煡聰於2024年4月1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5年區域法院。

41歲葡萄牙籍被告黃煡聰,報稱為英國音樂學院教師,承認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間,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和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案情指,被告為「香港獨立黨」主席,呼籲香港成為獨立國家,重返英聯邦。涉案的 42 則帖文提及眾籌軍費、向僱傭兵索取報價「摧毀政府勢力」。帖文又呼籲,網上聯署要求「北約」進攻深圳,營救「12 港人」及佔領香港,亦要求英國終止《中英聯合聲明》等。

法官練錦鴻。

法官練錦鴻。

被告被捕前居於英國,原審法官練錦鴻指被告「隔岸觀火,喺香港惹起火頭⋯其心可誅」。練官指,案發期間,香港正值多事之秋,政府應付社會事件和疫情疲於奔命,涉案社交媒體的帖文令不少人以為有外國助勢並受影響,希望摧毀社會秩序。相關帖文牽涉國際層面,授人以柄,外國政客藉詞香港受壓迫及聲稱協助香港,抵制打壓中國。

法官批評,最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被告移民外地後,按理落地生根「效忠別國」、惟身在「安全之地」卻煽動港人對中央和香港的仇恨,鼓吹以暴力推翻香港政府和宣揚「港獨」。考慮到發布平台數目、可能受影響的人數及帖文內容牽涉國際層面,認為本案屬「情節嚴重」。

黃煡聰於2024年認罪,練官以78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應「呂世瑜案」,「情節嚴重」者刑期下限為 5 年監禁,故即使黃認罪,亦不獲全數減刑,最終被判囚 5 年。

被告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但2025 年 4 月被上訴庭駁回。上訴方主張串謀罪不牽涉最低刑罰,上訴庭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均須依據《國安法》的量刑框架,萬一判刑規定不一致,則既不合理又不合邏緝。

上訴庭指出,黃犯案時間長達28個月,明顯是有計劃及有預謀犯案,嚴重加劇危害國家安全和破壞社會安寧的潛在風險,利用互聯網發表涉案42則帖文亦加強煽動的效果。黃在《國安法》生效後持續進行煽動行為,目無法紀,加劇激起分裂主義和其他不法行為的風險,故認為練官裁定本案為「情節嚴重」並把量刑起點訂於78 個月的決定正確,並非明顯過高,不涉原則上犯錯,綜合考慮本案適用的判刑原則和整體情況後,拒絕黃的上訴許可申請。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首宗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被告唐英傑於2021年7月27日被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3名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於2021年7月30日裁定,被告故意選擇在七一回歸紀念日及《香港國安法》生效首天犯法,明顯是刻意挑戰法律與秩序,屬情節嚴重,故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6年半,恐怖活動罪判囚8年,兩年半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9年。

唐英傑2020年上庭。(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唐英傑2020年上庭。(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當時24歲的被告唐英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下午,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樣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撞向三名警員,致警員受傷。

法官判刑時指,唐英傑故意選擇在7月1日回歸紀念日及《香港國安法》生效首天犯法,明顯是刻意挑戰法律與秩序,屬情節嚴重。任何人分裂國家,或者進行任何破壞國家統一的行動,或引致他人作出相同的行為,一律都要受到適當的懲罰,懲罰必須具阻嚇力。

判詞指出,被告干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行為,包括在7月1日駕駛電單車,車尾掛着「港獨」口號的旗幟,而被告明顯在警察多重防線下無煞停電單車,反映他公然蔑視執法人員。

法官認為,被告展示旗幟反映他有意吸引公眾注視,以及盡可能讓更多人知道。雖然辯方求情時稱,案情嚴重是要有一對一的確實影響,但煽動者的意思是企圖影響他人的思想以實施犯罪的人。煽動可以有很多方式,有效與否就要視乎當時的情況。

法官指,案中被告不是隱身於一眾示威者,而是故意破壞多重警察防線,吸引公眾注視旗幟上分裂國家的訊息,製造巨大影響。被告刻意選擇日期、時間、地點和方式,為展示旗幟設定背景;而7月1日是回歸紀念日以及《香港國安法》生效首天,基於以上考慮,法官認為被告行為屬情節嚴重,據香港國安法第21條,判監5年以上10年以下。

但被告單獨犯案,有關口號只屬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一般性呼籲」,被告也沒向群眾宣揚任何詳細計畫,故採納6年半作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起點。

至於恐怖活動罪,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只是疏忽駕駛,但這與證據不符,被告應在警察防線前停車,但被告無視勸喻,故意衝破多條防線,直至在警察第四條防線才停車。法官認為,被告是有計劃及故意為道路使用者製造危險情況,最終令3名警員受傷。而被告是預先策劃,明顯是要挑戰警方防線,被告的行為不但危害公眾安全,同時傷害社會。

唐英傑其後放棄上訴,並修讀懲教署立德學院課程。

唐英傑其後放棄上訴,並修讀懲教署立德學院課程。

法官亦指,被告的電單車馬力很,被告危險駕駛時,電單車形同「致命武器」,當時沒造成更嚴重傷害,警員無嚴重受傷以及其他路人無受傷,只是幸運,故法庭決定不採用「致人重傷」類別,而根據國安法第24條的「其他情形」類別,以8年作量刑起點。

但被告對此僅表達悔意,卻沒有認罪,表示悔意不是減刑原因;被告品格良好、母親患病、照顧年老的婆婆亦非求情理由。

法官指出,實施恐怖活動涉及分裂國家的訊息,同時違反了《基本法》。任何人實施恐怖活動威嚇公眾,以達至政治目的,都要受到譴責和懲罰,當政治目的是分裂國家的時候,是加重刑罰的因素。為免兩罪雙重計算及考慮整體判刑標準,入獄8年為量刑起點是合適做法。

法官稱,兩項控罪涉及截然不同的元素及犯罪行為,考慮總刑期原則,當中2年半刑期分期執行,因而總刑期是9年。

唐英傑2021年8月13日向上訴庭申請,就定罪和判刑均提出上訴。但其後,唐英傑決定放棄上訴許可申請,之前一直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於2022年1月時確認,已收到唐英傑由獄中發出的文件,表明撤銷上訴。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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