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被告唐英傑於2021年7月27日被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3名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於2021年7月30日裁定,被告故意選擇在七一回歸紀念日及《香港國安法》生效首天犯法,明顯是刻意挑戰法律與秩序,屬情節嚴重,故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6年半,恐怖活動罪判囚8年,兩年半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9年。
唐英傑2020年上庭。(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當時24歲的被告唐英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下午,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樣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撞向三名警員,致警員受傷。
法官判刑時指,唐英傑故意選擇在7月1日回歸紀念日及《香港國安法》生效首天犯法,明顯是刻意挑戰法律與秩序,屬情節嚴重。任何人分裂國家,或者進行任何破壞國家統一的行動,或引致他人作出相同的行為,一律都要受到適當的懲罰,懲罰必須具阻嚇力。
判詞指出,被告干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行為,包括在7月1日駕駛電單車,車尾掛着「港獨」口號的旗幟,而被告明顯在警察多重防線下無煞停電單車,反映他公然蔑視執法人員。
法官認為,被告展示旗幟反映他有意吸引公眾注視,以及盡可能讓更多人知道。雖然辯方求情時稱,案情嚴重是要有一對一的確實影響,但煽動者的意思是企圖影響他人的思想以實施犯罪的人。煽動可以有很多方式,有效與否就要視乎當時的情況。
法官指,案中被告不是隱身於一眾示威者,而是故意破壞多重警察防線,吸引公眾注視旗幟上分裂國家的訊息,製造巨大影響。被告刻意選擇日期、時間、地點和方式,為展示旗幟設定背景;而7月1日是回歸紀念日以及《香港國安法》生效首天,基於以上考慮,法官認為被告行為屬情節嚴重,據香港國安法第21條,判監5年以上10年以下。
但被告單獨犯案,有關口號只屬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一般性呼籲」,被告也沒向群眾宣揚任何詳細計畫,故採納6年半作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起點。
至於恐怖活動罪,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只是疏忽駕駛,但這與證據不符,被告應在警察防線前停車,但被告無視勸喻,故意衝破多條防線,直至在警察第四條防線才停車。法官認為,被告是有計劃及故意為道路使用者製造危險情況,最終令3名警員受傷。而被告是預先策劃,明顯是要挑戰警方防線,被告的行為不但危害公眾安全,同時傷害社會。
唐英傑其後放棄上訴,並修讀懲教署立德學院課程。
法官亦指,被告的電單車馬力很,被告危險駕駛時,電單車形同「致命武器」,當時沒造成更嚴重傷害,警員無嚴重受傷以及其他路人無受傷,只是幸運,故法庭決定不採用「致人重傷」類別,而根據國安法第24條的「其他情形」類別,以8年作量刑起點。
但被告對此僅表達悔意,卻沒有認罪,表示悔意不是減刑原因;被告品格良好、母親患病、照顧年老的婆婆亦非求情理由。
法官指出,實施恐怖活動涉及分裂國家的訊息,同時違反了《基本法》。任何人實施恐怖活動威嚇公眾,以達至政治目的,都要受到譴責和懲罰,當政治目的是分裂國家的時候,是加重刑罰的因素。為免兩罪雙重計算及考慮整體判刑標準,入獄8年為量刑起點是合適做法。
法官稱,兩項控罪涉及截然不同的元素及犯罪行為,考慮總刑期原則,當中2年半刑期分期執行,因而總刑期是9年。
唐英傑2021年8月13日向上訴庭申請,就定罪和判刑均提出上訴。但其後,唐英傑決定放棄上訴許可申請,之前一直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於2022年1月時確認,已收到唐英傑由獄中發出的文件,表明撤銷上訴。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