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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獲立會通過 五項新修訂加強能源審核

政事

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獲立會通過 五項新修訂加強能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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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獲立會通過 五項新修訂加強能源審核

2025年06月11日 17:32 最後更新:17:32

《2025年建築物能源效益(修訂)條例草案》星期三(6月11日)獲立法會三讀通過。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表示,修訂條例加強本港建築物能源效益管理制度,助力實現2050年碳中和目標。

謝展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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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條例主要進行五項修訂,包括把數據中心全面納入建築物能源效益標準的規管範圍、要求更多類型的建築物定期進行能源審、將能源審核周期由現時的10年縮短至5年、發布能源審核報告中若干技術資料,以及擴大符合註冊為「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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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展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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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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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偉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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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紹雄,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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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昇。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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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錦輝,資料圖片

黃錦輝,資料圖片

李浩然,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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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傑莊。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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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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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盧偉國表示,能源審核有助於建築物擁有人加強建築物的能源使用,提升節能效果。他指出,25年數據中心增長迅速,佔全港建築物總用電量4%。修訂條例將未覆蓋的數據中心納入規管範圍,預計至2035年可額外節省5000萬度電。而要求更多類型的建築物定期進行能源審核,到預計到2035年每年可節省4.5億度電。他認為,修訂條例是與內地、新加坡看齊,有助鼓勵現有建築物採用綠色節能設備和技術,以取得更高經濟效益,希望可於2026年底前全面實施修訂條例。他建議政府推出更多配套措施,例如鼓勵業界使用可再生能源,進一步減少數據中心及建築物用電。對於修訂條例中加入國安考量,即涉及國安的建築物可以豁免能源審核,也屬合理。

盧偉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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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住宅建築物的公用地方等四個類別建築物可豁免能源審核,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陳紹雄則認為,大型屋苑的公用部分能源消耗大,希望政府日後可以審視此四個類別建築物的能源消耗情況,適時更新有關規定。而將能源界別和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士納入「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的資格,可使政府的能源審核人手足夠,議員表示支持。

陳紹雄,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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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反映,機構在能源審核和改善上或會面臨財政和技術困難,呼籲政府提供相應支援。同為選委會界別的林振昇指出,政府目前有提供相關財政誘因和資源措施,例如「自願性香港建築物能源效益註冊計劃」就有提供稅務誘因,兩家電力公司也有相關計劃。他希望政府可以增加宣傳力度,讓更多企業了解。

林振昇。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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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達至碳中和目標,不少議員認為單靠條例並不足夠。同為選舉委員會的黃錦輝建議,政府還需積極發展清潔能源,推廣脫碳方案、高效節能設施和綠色材料。在科技進步的情況下,應鼓勵企業發展碳補集、碳利用和碳封存技術和二氧化碳去除工藝,推動社會低碳轉型。

黃錦輝,資料圖片

黃錦輝,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商界)李浩然則指出,現時全港建築物只有30%具備基礎智能監管系統,該系統可以適時檢測和調節,提高建築物能源利用率。他建議可以在能源審核、設備改造上,全面植入物聯網傳感器智能控制系統。例如政府可為建築的設備投資提供補貼,要求新建築物預留智能系統接口,而舊建築在改造時需要同步完成基礎數字化改造。同時,配合完善能源審核、減排認證、碳交易的全產業鏈。這些舉措有助於城市治理數字化,提升居民生活的舒適度。

李浩然,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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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吳傑莊提議,香港可參考新加坡綠色融資措施,協助業主零投資實現低碳轉型。亦可以借鑑新加坡的綠色建築獎勵計劃2.0,以綠色建築標籤認證,為達至綠色建築標誌零耗能等級,並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建築物提供資助。

吳傑莊。巴士的報記者攝

吳傑莊。巴士的報記者攝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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