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星期二(6月17日)續審議政府「控煙10招」修例草案,包括明年4月底起禁止在公眾地方管有另類煙等。多名議員關注,草案列明的「在香港境內」定義,若旅客抵達機場但未進行入境手續而攜帶另類煙產品是否容許。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郭文儀釐清,旅客若未進行出入境程序,即使在香港機場,仍不在條例管轄範圍。醫衞局副秘書長李力綱則指,如旅客乘高鐵到港再轉乘飛機到其他地方,因必須進行出入境程序才能前往機場,便不能攜電子煙等。
陳凱欣問及,「過境」的定義除了機場,若經高鐵過境香港再轉乘飛機到其他地方又如何。巴士的報記者攝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陳凱欣問及,草案當中有否便利旅客的措施,如旅客只經香港轉機至其他地方,沒出境及置身香港機場禁區內,法例是否定義在「香港境內」?另「過境」的定義除了機場,若經高鐵過境香港再轉乘飛機到其他地方又如何。
醫務衞生局副秘書長李力綱表示,政府希望便利到過境旅客,但前提是旅客仍是在過境的範圍,沒有入境香港,故草案上「在香港境內」地理上是他們已抵達香港,但法律上旅客仍未完成出入境程序。若乘高鐵到港再轉乘飛機到其他地方,旅客必然要進行出入境程序,才能前往機場,故容許旅客攜帶電子煙等將存在很大漏洞,法例也形同虛設。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郭文儀指出,草案中訂明「在香港境內」,因為管有及入口另類煙產品,是以香港境內發生的行為作準則,故需特別釐清在香港境內旅客沒經過出入境檢查。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郭文儀指出,草案中訂明「在香港境內」,因為管有及入口另類煙產品,是以香港境內發生的行為作準則,故需特別釐清在香港境內旅客沒經過出入境檢查,即使旅客在香港境內,也不在條例管轄範圍內。
議員簡慧敏及陳凱欣都關注,旅客「過境」的定義是否只限於機場,會否包括其他地方如西九高鐵站、啟德郵輪碼頭等。陳凱欣認為,條例要釐清「過境」的定義,否則旅客會很抗拒,抵港後會有觸犯法例的風險。
李力綱表示,經啟德郵輪碼頭抵達香港但沒有下船,然後轉往越南等,這種情況比較少,因一般郵輪旅客到港後,都會進行出入境檢查,因絕大部份郵輪旅客都會下船參與香港一日遊等。至於若旅客不下船,執法部門會否特別上船搜查,李指,在執法上不會是優先的做法。
江玉歡認為,局方要重視如何把對旅客的不便減至最低。巴士的報記者攝
另一選委界議員江玉歡認為,坐郵輪會停泊很多不同城市,假設一個旅客去10個地方,就會看下一站有什麼好玩,而不是看下一站有什麼不能攜帶,故認為局方要重視如何把對旅客的不便減至最低。
李力綱說,局方會研究郵輪旅客的流程,包括他們要上岸時,要在碼頭進行出入境程序,又或已在上一個城市做了入境清關手續等情況。
另江玉歡亦關注政府為何要增加控煙辦督察的逮捕權力。李力綱表示,如果控煙辦有清晰的權力,可以控制涉嫌犯罪人士,「多加一個力度」,可以扣留涉案人士並帶往警署。
此外,在管有少量另類煙用物質方面,草案在數量上訂明少於5毫升煙油(煙彈)或100支加熱煙支,並用作非商業用途,則罰款3000元。有議員關注數量似乎不太對等,局方如何釐定。
醫務衞生局副秘書長李力綱指,管有少量另類煙用物質的原則是要減省不必要的法律程序,也平衡非商業管有用途。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力綱回應指,數量水平的原則是減省不必要的法律程序,也平衡非商業管有用途,認為條例所訂明的是非商業管有的合理水平。衞生署規管事務總監封螢醫生則表示,是考慮了個人使用習慣,承認5粒煙彈及100支加熱煙是較為寬鬆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