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質生產力激發香港中小型企業蓬勃發展,積極對接國家高質量'出海'戰略」議案在星期三(6月18日)立法會會議上獲得通過。議員關注中小企如何利用新質生產力升級轉型,並以香港優勢助力內地企業出海。
香港,FB圖片
議案動議人陳祖恒表示,內地中小企在語言、營商文化和標準認證方面,難以銜接外地市場,「出海」容易水土不服。香港作為八大中心和超級增值人,符合幫助內地中小企的需求,可拼船出海,共同開拓中東和東盟新興市場。他指出,當局可將內地企業作為引進來的目標,積極與內地的單位作對接;並可以產業集群作為切入點,根據其出海需求,制定更精準的招商引資策略。相信亦可以帶動香港產業服務發展,為本地中小企注入商機和活水。立法會議員(商界)嚴剛則強調香港企業需積極參與國內國際雙循環提出修正案。
陳祖恒,資料圖片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陳百里表示,政府鼓勵港商更深更廣地了解內地業務,讓內地企業夥拍香港服務業開拓環球機遇。當局一直為此努力,例如各領域的三地認證機構,建基於灣區共同執行的灣區標準,已開展認證標準;粵港澳三地法律部門已發布統一的大灣區調解員名冊,制定工作正在進行當中。
陳百里,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工商界)吳永嘉則強調出口和出海不同,對比前者,出海具品牌效應,指出香港有國際視野,在推廣品牌更有豐富經驗。立法會議員(科技創新界)邱達根表示,本地創業家具備國際人脈和經驗,他建議當局可以舉辦相關展覽和配對活動,讓創業家與有意願出海的企業進行配對,達至雙贏。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不少議員認為,人才是發展新質生產力和企業出海的重中之重。選委會界別議員鄧飛表示,當局可鼓勵中小企和職專培訓緊密結合,中小企可以參與設計課程和教學,例如將真實項目作為學生的作業和提供實習機會。立法會議員(九龍中)李慧琼則提到可以從特區中的特區做起,例如前海、河套、南沙和橫琴等地,到香港設置面向國際人才的服務平台,為出海的企業提供人才招聘、註冊落地等一站式對接。
黃英豪,資料圖片
在金融創新方面,立法會議員(进出口界)黃英豪指出,可借鏡澳門經驗,將國際資本引入內地,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新的融資渠道和資源,以滿足在當前環境下中小企更多元化、市場化的融資需求。本地各大商會可考慮納入大灣區會員,為其提供服務,同時壯大香港商業服務。選委會界別的議員李鎮強倡政府與不同地方的華人商會加強聯繫,尤其是中東和東盟地方,運用其優勢,為中小企鋪橋搭路,開拓當地的商機和市場。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