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假新聞煽動仇警 《有法安國2》拆解顏色革命套路 警察子女親述校園霸凌細節

博客文章

假新聞煽動仇警 《有法安國2》拆解顏色革命套路 警察子女親述校園霸凌細節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假新聞煽動仇警 《有法安國2》拆解顏色革命套路 警察子女親述校園霸凌細節

2025年06月22日 09:39 最後更新:09:52

反修例風波期間,社會充斥大量假新聞,包括「831太子站」、「新屋嶺」等傳到疑幻似真,令到不少市民受到煽動而仇視執法者。最新一集資訊短片《有法安國2》,揭露假新聞背後的顏色革命企圖,並訪問被無辜牽連的警察家屬,憶述遭遇校園欺凌細節。

前政府新聞處總新聞主任彭仕敦指出,外國勢力試圖於反修例風波摧毀香港,假新聞成了當時的主要手段。

前政府新聞處總新聞主任彭仕敦指出,外國勢力試圖於反修例風波摧毀香港,假新聞成了當時的主要手段。

前政府新聞處總新聞主任彭仕敦(Mark Pinkstone)接受訪問時直指,假新聞其實是偽裝成事實的謊言,以達到作惡者的目的,去煽動仇恨。「在外國勢力煽動的2019年騷亂中,外國勢力試圖摧毀香港,假新聞成了當時的主要手段。」

市民受到煽動而仇視執法者,欺凌警察家屬。

市民受到煽動而仇視執法者,欺凌警察家屬。

風波期間,暴力示威蔓延全港,不少政府建築物,包括紀律部隊宿舍被激進分子包圍及惡意破壞。不少警察子女因為父母的職業,在學校亦遭受欺凌,一位當時就讀中一的中學生回憶指:「當時我的同學聯同高中同學,走到我們的班房,找我想用粗言穢語鬧我,感到好惶恐。」

即使放學,他也未能倖免。回憶那段不堪的日子,他放學後經常繞路才敢回家,即使在家中,亦經常受到滋擾,因為「屋企無端端都會畀人圍,啲雷射筆周圍係咁射我哋」。

為咗保護兒子,父母決定安排佢到內地讀書,數年後才返港。母親痛心兒子遭遇校園欺凌而消失了三年的學習時間,但亦明白主因是有人在背後煽動市民:「那班人的暴力程度令我側目,當然是被人煽動的。」

縱觀各地發生的所謂「顏色革命」,相關「套路」極其相似,都經常係利用假新聞煽動群眾對立,對抗政府,導致社會撕裂、秩序大亂。在大規模社會動員之後,進一步攻擊軍隊或警隊,再配合國際制裁,外國勢力即可不費一槍一彈,達到推倒目標政權的目的。市民接收資訊時要格外小心,切勿被虛假資訊煽動,作出違法行為。

新一輯的《有法安國2》由6月14日開始,逢周六及周日晚上8點,於TVB翡翠台播出,在2分鐘的節目中,精闢介紹香港置身地緣政治緊張局勢下的風險、外部勢力的操作手法和霸凌行為、國家的有底氣應對及國家安全法例如何保障香港穩定繁榮、市民國安家安,讓市民更深刻認識到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節目還將於不同時段在無綫新聞台、TVB Plus、myTV SUPER 及TVB社交平台播放重溫;英文版節目則於6月21日起在明珠台播放。

重溫節目連結:https://news.tvb.com/tc/programme/nationalsecuritylawsafeguardshongkong2/6856343653ad30691914ab41?utm_source=newswebshare&utm_medium=referral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