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專上學院(修訂)條例草案》在星期三(6月25日)獲立法會三讀通過,以改革學院的規管制度,並為所有開辦本地自資學位及副學位程度專上教育課程的院校設立統一的規管架構。
林健鋒,資料圖片
法案委員會主席林健鋒表示,此次修例旨在確保自資院校的質素、透明度和問責性。委員會關注如當局取消院校註冊時,要確保課程有序停辦,以及當校董會成員有違規行為時,會引入新罪行的規定。政府當局則表示,不會就學院的收生人數設定統一的標準,也不會因為財政問題取消註冊,而是會因應管治和教育質量而決定。教育局局長蔡若蓮表示,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將於通過後一年後生效,讓自資院校有時間適應新的規管制度;並在生效後提供兩年過渡期,讓未根據第320章註冊的院校完成註冊程序。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鄧飛讚揚修例將不同類別的自資院校,統一到更新的修例,有清晰的監管框架和一致的法律基礎,並簡化不同院校的內部管治,精簡到「校董會+管理層」的兩層管理架構,有助提升效率效能,方便教育局監管。他又指,條例草案為院校升格成大學的門檻制定了嚴謹的標準,並引入專業監管、問責制和適用人選的註冊標準,確保了院校管治和營運架構。
鄧飛,資料圖片
同為選委會的議員周文港表示,修訂條例的目標應是讓自資院校百花齊放而不是殺校。他建議,條例通過後,當局應加強監察,例如繼續由當局委任代表加入校董會。不過,他指出,部分條文描述空泛,例如聘任教職員屬「適當人選」的定義,取消註冊的原因和情況。他表示,新修例加入刑罰後,若條文不清,業界會擔心導致教職員誤墮法網。因此,他建議條例草案通過後,應向所有自資院校發出簡潔易明的行政或實務指引,讓前線同事遵從。
周文港,資料圖片
選委會議員陳仲尼則建議,自資院校應基於香港地位,開設金融、科技、非遺文化等方面的課程,滿足市場多元人才需求,提供更廣闊的升學選擇。又建議應拆牆鬆綁,增加學校的住宿供應,滿足學生的配套需求。選委會議員梁美芬表示,過去大專院校的配套和協調做得不夠好,往往無法為一些社會緊缺的行業培養人才,很多社會的需要不是傳統學科或者碩士、博士可以滿足。自資院校正可以培養這些優質的專業人才。
而立法會議員、自由黨黨魁張宇人則質疑,目前將八大院校內的自資課程與政府資助分開,例如自資學生獲得的文憑不同、本地學生父母納稅但不能獲得資助、以及不能使用八大院校的設施和資源,會為這些自資學生造成不公道和困難。
張宇人,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