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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創新 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路徑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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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創新 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路徑

2025年06月30日 17:58 最後更新:18:43

作者:楊曉楠/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

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在特區以公佈方式實施,至今即將滿五周年。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是一種制度創新,是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重要舉措。“一法安香江”,香港國安法的制定也是踐行總體國家觀、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環節。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填補了香港特區長期在國家安全法律領域的空白,為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在特區防範國家安全法律風險起到重要作用。

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

香港國安法並非依據本地立法程式制定,而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根據基本法第18條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公佈方式在特區生效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儘管基本法第23條規定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立法義務,但長期受到本地政治因素影響,直至2020年,香港特區都未能完成23條立法工作,導致特區出現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的漏洞。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香港國安法的每個條文都是從不同層面服務於這一總體目的。

香港國安法與一般的全國性法律不同,它是國家安全領域的特別法,是一部集刑事實體法、程式法、組織法於一體的綜合性法律。香港國安法的刑事法律規定與香港本地普通法的刑法也不同。與本地立法形式相比,香港國安法統攝的領域更全面,結構上更集中、更完整。同時,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不一致的,適用香港國安法的規定。這也使得香港國安法在本地法律體系中具有凌駕性的地位。

不過,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並未取代基本法第23條賦予香港特區制定本地國家安全立法的憲制責任。2024年3月23日,香港國安條例刊憲生效;2025年5月13日,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附屬法例,這些都標誌著特區本地在國家安全領域的制度建設進一步推進,形成中央與本地共同構建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制度格局。

與本地法律相容、銜接、互補適用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普通法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在於在判例中法官對法律條文生動地詮釋、適用,將“白紙黑字”的法律適用於日常生活中,達致“依法而治”。法治是香港特區的基石,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並未改變這點,而是更加強化了這一原則。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語言具有大陸法的特點,尤其在罪名設定、程式安排方面與原有的本地法律制度不同。香港的普通法法院,在這樣的背景下適用香港國安法,是一種前所未有的挑戰。於是,如何有效地將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相容、銜接、互補”適用,是香港法院處理案件時要解決的重要議題。

在過去五年來的司法實踐中,香港法院運用目的解釋的方法,結合香港國安法的立法背景與特區憲制地位理解香港國安法的整體立法目的,理解具體適用的法律條文。法院強調將香港國安法整合進本地普通法制度中,內化為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依照普通法的原則加以解釋。

法院強調香港國安法的優先適用性,強調在香港國安法的框架下構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在黎智英保釋申請案中,終審法院裁定香港國安法第42條的規定為國家安全案件保釋制度設定了“特別例外”,要求更為嚴格的保釋標準。在呂世瑜刑期上訴案中,終審法院明確指出,儘管原有判例允許被告因認罪最高可獲刑期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但香港國安法的分檔量刑制度改變了原有法律的規定,國安犯罪的量刑受到符合法定最低刑期的限制。香港法院逐步發展出來的司法實踐,推動一套“結構嵌入式”的國家安全規範體系,在普通法制度框架下努力實現協調運行。

總之,國家安全法治的發展並非一蹴而就,而是一個漸進、互動且需社會接受、認可、支持的過程。隨著特區本地國家安全立法的完善,特區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已進入“制度整合期”。一方面,要進一步推動相關法律條文與本地法律用語、司法程式的融合,降低制度摩擦;另一方面,加強法律透明度與公眾理解,亦有助於提升法治信任基礎,減少對制度誤讀所引發的負面情緒。在法治社會中,國家安全與自由保障的協調永遠是一項動態工程,如何在香港這一獨特制度語境下實現有效治理,仍需各方共同努力。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麥俊豪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1月13日,某海外媒體在評論黎智英案時又提到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前非常任法官岑耀信此前發表的一篇文章。筆者看過那篇文章,一直有話想說,在此一吐為快。

近兩年,岑耀信無視法官應保持中立、克制的傳統,頻頻對正在審理中的司法案件發表政治立場極強的評論。此次關於黎智英案的評論更是公然將政治凌駕於法律之上,預設立場、先入為主,歪曲歷史、顛倒黑白,完全違背法律人的基本操守。

無視大量確鑿證據

岑耀信坦言,「黎智英承認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曾竭力爭取外國制裁」,卻又稱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要求制裁的證據「薄弱」。然而,香港高等法院判決中關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黎智英仍請求外部制裁的事實結論就長達10頁、相關證據論述更長達300余頁,涵蓋《蘋果日報》社論、論壇以及黎智英個人文章、推特貼文和Live Chat節目等各類證據,裁決中也清清楚楚引用了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原話「應當制裁中國,阻止它鎮壓香港」「我覺得取消香港的特殊地位是對的」。對此,岑耀信都視而不見了。

充滿傲慢與偏見

我們不禁要問,岑耀信作為英國和香港兩個司法管轄區內最高級別法院的法官、作為英國御用大律師,號稱擁有敏銳的洞察力和深厚的法學功底,怎麼在黎智英案上一下子就破了功呢?答案在於,岑耀信的觀點並非基於法理與事實,而是出於一個傲慢且虛假的前提:英國的做法都是對的,與之不同的就是錯的。支持這一前提的就是岑耀信所謂的“英國的法律價值觀”。

那麼,「英國的法律價值觀」究竟意味著什麼?難道是對黎智英這樣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放縱寬恕嗎?岑耀信顯然不會這樣承認,英國的法律也絕非如此。英國2023年出台的《國家安全法》授權警察無需逮捕令,即可逮捕嫌疑人並羈押48小時;授權警察根據需要,無需申請,可直接強制搜查、沒收嫌疑人有關文件材料;對嫌疑人可直接採取定點隔離、出行禁令、限制使用手機電腦、限制交易及金融服務等措施;多個罪名的最高刑期均為終身監禁。

由此可見,在“英國的法律價值觀”下,英國制定了森嚴的法律體系以維護國家安全。事實上,這種對國家安全的重視保護是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普遍做法,是通行的法律原則。但在香港、在黎智英案中,這種正當維護國家安全的司法實踐就成了不遵循英國人的“價值觀”了。如果真如此,那麼,不遵循才是正確的。

沒資格裝「人權衛道士」

更可笑的是,岑耀信還為香港的法律體系“不再遵循英國的法律價值觀”而悵然。那我們就一起看一看,在“英國的法律價值觀”大行其道時,香港到底如何。

世人皆知,港英政府在殖民統治時期先後制定《煽動性刊物條例》《刊物管制綜合條例》《煽動條例》等,設立新聞審查辦公室、報紙檢查處,每日對報紙進行強制預先審查,以報道不利於殖民統治為由對多個報紙提起檢控、逼迫停刊,許多出版商和編輯被定罪。岑耀信對此只字不提,卻“歸責”香港回歸時沒有將其中的一個條款廢除,可真是顛倒黑白、欲加之罪。

需要指出的是,回歸後香港的法律體系是「一國兩制」框架下普通法傳統與中國法治實踐和理念的融合。在此之下,香港居民的權利保障不斷得到加強。基本法專章規定了香港居民享有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等各項的基本權利,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也依法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與此同時,香港的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民生不斷改善,市民福祉大幅增進。如果這是“不再遵循英國的法律價值觀”的結果,那不再遵循可真是值得拍手稱快、奔走相告了!

「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回歸後的香港早已不是外部勢力可以為所欲為的香港,儘管仍有岑耀信之流沈浸於殖民舊夢,妄圖「教師爺」般頤指氣使的說教,那就隨他「嗡嗡叫」吧,香港自會大步向前、書寫自己的繁榮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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