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曉楠/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
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在特區以公佈方式實施,至今即將滿五周年。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是一種制度創新,是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重要舉措。“一法安香江”,香港國安法的制定也是踐行總體國家觀、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環節。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填補了香港特區長期在國家安全法律領域的空白,為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在特區防範國家安全法律風險起到重要作用。
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
香港國安法並非依據本地立法程式制定,而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根據基本法第18條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公佈方式在特區生效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儘管基本法第23條規定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立法義務,但長期受到本地政治因素影響,直至2020年,香港特區都未能完成23條立法工作,導致特區出現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的漏洞。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香港國安法的每個條文都是從不同層面服務於這一總體目的。
香港國安法與一般的全國性法律不同,它是國家安全領域的特別法,是一部集刑事實體法、程式法、組織法於一體的綜合性法律。香港國安法的刑事法律規定與香港本地普通法的刑法也不同。與本地立法形式相比,香港國安法統攝的領域更全面,結構上更集中、更完整。同時,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不一致的,適用香港國安法的規定。這也使得香港國安法在本地法律體系中具有凌駕性的地位。
不過,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並未取代基本法第23條賦予香港特區制定本地國家安全立法的憲制責任。2024年3月23日,香港國安條例刊憲生效;2025年5月13日,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附屬法例,這些都標誌著特區本地在國家安全領域的制度建設進一步推進,形成中央與本地共同構建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制度格局。
與本地法律相容、銜接、互補適用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普通法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在於在判例中法官對法律條文生動地詮釋、適用,將“白紙黑字”的法律適用於日常生活中,達致“依法而治”。法治是香港特區的基石,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並未改變這點,而是更加強化了這一原則。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語言具有大陸法的特點,尤其在罪名設定、程式安排方面與原有的本地法律制度不同。香港的普通法法院,在這樣的背景下適用香港國安法,是一種前所未有的挑戰。於是,如何有效地將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相容、銜接、互補”適用,是香港法院處理案件時要解決的重要議題。
在過去五年來的司法實踐中,香港法院運用目的解釋的方法,結合香港國安法的立法背景與特區憲制地位理解香港國安法的整體立法目的,理解具體適用的法律條文。法院強調將香港國安法整合進本地普通法制度中,內化為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依照普通法的原則加以解釋。
法院強調香港國安法的優先適用性,強調在香港國安法的框架下構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在黎智英保釋申請案中,終審法院裁定香港國安法第42條的規定為國家安全案件保釋制度設定了“特別例外”,要求更為嚴格的保釋標準。在呂世瑜刑期上訴案中,終審法院明確指出,儘管原有判例允許被告因認罪最高可獲刑期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但香港國安法的分檔量刑制度改變了原有法律的規定,國安犯罪的量刑受到符合法定最低刑期的限制。香港法院逐步發展出來的司法實踐,推動一套“結構嵌入式”的國家安全規範體系,在普通法制度框架下努力實現協調運行。
總之,國家安全法治的發展並非一蹴而就,而是一個漸進、互動且需社會接受、認可、支持的過程。隨著特區本地國家安全立法的完善,特區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已進入“制度整合期”。一方面,要進一步推動相關法律條文與本地法律用語、司法程式的融合,降低制度摩擦;另一方面,加強法律透明度與公眾理解,亦有助於提升法治信任基礎,減少對制度誤讀所引發的負面情緒。在法治社會中,國家安全與自由保障的協調永遠是一項動態工程,如何在香港這一獨特制度語境下實現有效治理,仍需各方共同努力。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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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省港大罷工100週年。省港大罷工是中國工人階級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的一次偉大的反帝愛國運動,也是中國共產黨早期領導工人運動的重要歷史事件。1925年6月19日,為支援上海人民五卅反帝愛國運動,廣州和香港爆發了規模宏大的省港大罷工。此次罷工歷時16個月,有25萬人參與,其時間之長、規模之大、組織之嚴密,在中國工人運動史上是空前的,在世界工人運動史上也屬罕見。省港大罷工的成功,充分展現了中國共產黨與工人階級的緊密聯繫和卓越領導能力,為中國的民族解放事業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中國共產黨對省港大罷工的領導是具體而全面的。從一開始,5月31日晚,為了聲援上海的工運和學運,中共廣東區委召開大會,決定組織「臨時委員會」,籌劃在省港兩地舉行大罷工。6月上旬,中共中央廣東臨時委員會指派鄧中夏、蘇兆征、楊殷、楊匏安、黃平五人組成「中共黨團」,前往香港組織罷工。中共的領導概括而言體現在政治、組織、宣傳、策略和後勤保障等多個關鍵層面。
在政治領導方面,中國共產黨為罷工指明了清晰的鬥爭方向,明確其反帝愛國的運動性質。中共提出了“打倒帝國主義”“廢除不平等條約”“援助上海五卅慘案”等核心口號,這些口號超越了單純的經濟訴求,賦予罷工崇高的民族解放意義,極大地激發了各階層的愛國熱情,使罷工成為一場全民族反抗帝國主義壓迫的正義鬥爭。同時,中國共產黨牢牢掌控罷工委員會這一核心領導機構。罷工委員會雖名義上是統一戰線組織,但其實際運作由中共黨團主導。在罷工工人代表大會的代表中,共產黨員和積極分子佔多數,蘇兆征(共產黨員)擔任委員長,鄧中夏(共產黨員)擔任總顧問和黨團書記,李啟漢(共產黨員)擔任幹事局長,他們在關鍵崗位上確保了黨的意志在罷工決策和執行中的貫徹。此外,中共還根據形勢變化制定靈活有效的鬥爭策略,如“特許證”制度,集中打擊英帝國主義,分化了帝國主義陣營,保障了廣州的經濟運行;後期又主導制定有條件的復工策略和保障工人權益的“善後條例”,鞏固了罷工成果,保存了革命力量。
在組織領導上,中國共產黨構建了嚴密高效的指揮體系。一方面,直接領導和參與罷工委員會及其下屬眾多機構的組建和運作,包括武裝糾察隊、法制局、審計局、會審處、宣傳學校、醫院等。武裝糾察隊由共產黨員徐成章、陳賡等負責訓練和指揮,成為罷工的堅強支柱,在封鎖香港、維持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另一方面,共產黨員深入香港和廣州各行業工會,進行廣泛的宣傳鼓動,發展黨員和積極分子,將分散的工人力量有效組織起來,統一在罷工委員會的領導下,形成強大的鬥爭合力。同時,在罷工委員會、各工會、糾察隊等關鍵機構中普遍建立中共黨團,確保黨的決議能迅速傳達和貫徹執行,從組織架構上保障了罷工運動的有序開展。
宣傳鼓動與群眾動員也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省港大罷工的重要著力點。中共通過掌握的報刊《工人之路》(鄧中夏任主編)以及大量傳單、標語,持續揭露帝國主義暴行,宣傳罷工的意義和進展,鼓舞工人鬥志,批駁謠言和妥協論調,掌控了輿論陣地,讓正確的思想和信息在工人中廣泛傳播。同時,頻繁組織大規模的群眾集會和示威遊行,每次集會和遊行都有數萬乃至十萬人參與,向國內外充分展示了工人階級的力量和決心,保持了罷工運動的高昂士氣。此外,積極推動和領導罷工委員會開展統戰工作,爭取商界、學界、農民以及國民黨左派的支持,組織“各界對外協會”,發起募捐活動,形成了廣泛的反帝聯合戰線,凝聚了社會各界的力量。
後勤保障與社會治理對於維持罷工的持久力至關重要,中國共產黨在此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罷工期間,數萬名返穗罷工工人的食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中共組織安排建立宿舍飯堂,設立醫院提供醫療服務,為罷工工人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通過國內外募捐(特別是華僑捐款)和廣州國民政府的部分資助,籌集了巨額經費,並建立嚴格的審計和管理制度,確保經費合理有效用於罷工鬥爭和工人生活。糾察隊不僅承擔封鎖香港的任務,還在廣州及罷工工人聚居區維持治安、打擊工賊和破壞分子,保障了罷工區域的相對穩定,為罷工的長期堅持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省港大罷工的成功,在政治和經濟上沉重打擊了英帝國主義在華南的統治,有力地支援了廣東革命根據地的統一和鞏固,為北伐戰爭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同時,這次罷工極大地鍛煉了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和領導能力,培養了大批優秀的工人運動骨幹,使黨在工人階級中的威望大幅提升,為日後領導更大規模的革命運動積累了寶貴經驗。
當前,香港工會聯合會提出的“新時代,新工運”工作綱領,與省港大罷工時期工運理念和實踐有著一脈相承之處。首先,兩者都以愛國主義為精神內核,工聯會堅定繼承反帝血性擔當,敢於、善於與一切反中亂港勢力作鬥爭。其次,在新時代背景下,“新工運”同樣強調維護工人權益,解決工人面臨的實際問題,如“救失業、保就業”,加強職業培訓和崗位介紹,這與省港大罷工時期黨關注工人生活、保障工人權益的做法一致。其三,積極推動香港參與大灣區建設,拓展就業渠道,也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為工人創造更好的發展機會,團結工人力量,推動社會進步,與省港大罷工所體現的工人階級團結奮鬥、爭取自身解放的精神相契合。
省港大罷工是中國共產黨早期成功領導大規模群眾運動的光輝典範,它充分證明了中國共產黨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國革命和建設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在新時代,我們應當銘記省港大罷工這段波瀾壯闊的歷史,繼續發揚工人階級團結奮鬥、不畏強權的愛國主義精神,堅決與美西方帝國主義作鬥爭,堅定不移地跟隨黨的領導,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作者:吴秋北/工聯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