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星期三(7月2日)於立法會會議獲三讀通過。條例草案旨在實施貿易「單一窗口」第三階段服務,以電子化平台進一步提高清關效率。
黃英豪,資料圖片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黃英豪表示,「單一窗口」是提交進出口報關單、貨物艙單,及申請產地來源證和應課稅品許可證唯一的一站式電子平台,取代政府電子貿易服務和香港海關多個貨物清關系統,可以提高清關效率。他期望平台可與更多政府部門共享數據,增加服務,減少程序,節省時間和成本。對於商業機構可向關長申請成功增值服務提供者,他又建議政府可提供清晰範本,清晰明確增值服務提供者和貿易商之間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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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經局與海關總署簽署內地與香港「單一窗口」合作安排。政府新聞處圖片
陳百里,資料圖片
對於委員會上有委會提到,「單一窗口」便利業界,開發成本高,建議政府強制業界必須使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陳百里表示,將視乎貿易文件類別,容許4至6個月的過渡期,讓業界過度至新系統。而第三階段的「單一窗口」將會按照「收回成本」的原則訂定收費水平,當局會減少營運成本、精簡程序和人手,將收費維持在合理水平。
陳百里稱,目前當局已與內地當局設立單一窗口通關模式可行性專家小組,雙方合作交流經驗,探討兩地單一窗口連接的機會。並與東盟展開討論,探討連接單一窗口可行性,旨在進一步方便業界。而在資訊科技系統保安方面,當局在開發單一窗口過程中,已按照政府資訊科技保安的相關政策和指引,在系統設計層面引入保安概念,確保資訊系統和應用程式在開發週期符合保安要求。
商經局與海關總署簽署內地與香港「單一窗口」合作安排。政府新聞處圖片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郭偉強指出,部分中小微企業的員工經驗豐富但年紀偏大,恐難掌握電子化新系統。而部分企業需要升級硬件,或會致運營成本增加。他建議當局加強對「單一窗口」的宣傳,向業界說明優點,例如舉行講座,使之普及化。並為進出口行業僱員提供培訓課程,以適應新系統。另外,為需要升級設施的企業提供部分資助,以減輕營運壓力,接收業界反饋,讓其適應新系統。陳百里回應,在第三階段實施前,海關會推出宣傳推廣、支援服務和培訓計劃,協助業界適應單一窗口。
郭偉強。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對於「單一窗口」的收費,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蘇長榮表示當局不能只用「收回運營成本」作為原則,而應評估行業和中小企的承受能力,避免對業界造成負擔,打擊國際貿易發展。他又指,全面電子化是大勢所趨,政府宜用政策推動業界使用電子化系統。他對「數碼企業身份認證平台」尚未有計劃接通在「單一窗口」平台使用感到失望,促請政府達到政府商用服務一網通辦的最大目標。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