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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審在囚人士借「私飯」安排收「靚」 英國1988年早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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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審在囚人士借「私飯」安排收「靚」  英國1988年早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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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審在囚人士借「私飯」安排收「靚」 英國1988年早已廢除

2025年07月03日 20:04 最後更新:20:14

政府建議修訂《監獄規則》,明確賦權懲教署有權拒絕任何不符合法定「主要目的」的探訪外,另一個較多討論的是廢除容許候審在囚人士(未正式判刑者)可穿着私人衣服及可自備「私飯」的相關條文,特別是「私飯」話題,講到食,就易引發普通人好奇,為何要修訂。

睇番膳食相關的條文,目前根據《監獄條例》第24A條規定,行政長官可決定膳食營養準則,為在囚人士供應簡單而有益健康的食物。而根據《監獄規則》第31條,任何在囚人士不得收受或管有不符合該準則的食物(在特殊情況下獲署長准許者,或基於健康理由而經醫生建議者除外)。

而另一方面,根據《監獄規則》第192至195條,候審在囚人士均可自備或收受食物及酒精類飲品(統稱叫「私飯」),但這種「私飯」容易成為在囚人士私相授受的工具,往往是導致在囚人士發生爭執和打鬥的其中一個主因。

政府消息人士話,因為「私飯」安排已經出過很多事,有錢的人不單自己食雞髀,還分給無錢的在囚人士,用以「收靚」。

同時,容許「私飯」也增加了將未獲授權物品引入監獄的保安風險,消息話懲教署因此要增加大量人士檢查「私飯」中有冇違禁品,甚至有毒品,另一方面,衛生、營養問題也難解決,

單由2018年至2024年期間,超過300宗候審在囚人士因為「私飯」引致的違紀事件,當中更涉及在囚人士參與集體違紀行為,更有在囚人士利用「私飯」 在監獄組織勢力,挑戰懲教署的管治,損害監獄的保安、秩序和紀律。

原來「私飯」的安排源自英國相關的法例。但現在情況已同以前大不相同,懲教院所的膳食安排已經相當完善,英國早在1988年已廢除咗「私飯」相關規定 ,包括新加坡、澳門、馬來西亞、西澳洲及韓國等司法管轄區亦沒有容許在囚人士選擇「私飯」的制度。

高人話,如果因為廢除「私飯」又批評政府收緊自由,咁呢啲人先去抗議「先進文明」的英國,香港唔係倒退,反而喺呢個議題,跟英國的步伐跟得「太慢」。

結論係,無論從管理和保證質量上考慮,「私飯」安排都唔應該保留啦。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全球網約車大行其道,本港近年亦不例外,隨着網約車盛行,亦掀起與的士業之間的矛盾。的士業界頻頻發起請願和抗議,不滿網約「非法白牌車」搶生意,甚至有業界因近年的士牌價大跌,要求政府以每個500萬元回購的士牌,引起社會嘩然。

就立法規管網約車平台,特區政府早已表明將於今年內訂定規管框架,並諮詢立法會。

就立法規管網約車平台,特區政府早已表明將於今年內訂定規管框架。

就立法規管網約車平台,特區政府早已表明將於今年內訂定規管框架。

而今日(7月3日)在高等法院一宗關乎網約車的判詞,法官就現時《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關於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從事網約車的法例作出釐清。

事緣2名男子買了Tesla Model S電動車,打算轉做Uber Black司機,5年前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但遭拒,其後上訴至交通審裁處,2021年被駁回,遂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推翻決定,案件2022年在高院審理,法官高浩文今天頒下判詞 。

2名男子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14(1)(e)條,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但署方指2人沒提交任何出租車紀錄或具體理據,未能明確說明電召車服務及人均本地生產總值增長與出租車服務需求關係、其出租車服務又如何可滿足公眾對豪華乘車體驗的需求,或長者及殘疾人士的需要,故未能說服署方他們提供的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

法官在判詞中認同,交通審裁處錯誤詮釋條例中「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有合理需要」中「類型」一字,解讀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類型,而非汽車的類型,從而要求申請人提供獨特或小眾的服務,認為是不切實際和毫無邏輯,有違法例原意。

判詞又指,網約車本質上是私人服務,而非公共交通服務,與預約婚禮花車、轎車等無異,同意兩名Uber司機指審裁處恆常發牌給婚禮花車、轎車等服務提供者,若拒絕發牌予網約車司機,立場不一致。

法官最後裁定申請方的理據成立,下令將案件發還交通審裁處重新考慮。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早於今年初已表明,政府認為有需要立法規管網約車平台,確保平台下提供的運輸服務「合法合規」。

為改善的士服務,政府發出的士車隊牌照。

為改善的士服務,政府發出的士車隊牌照。

近年市民對的士服務愈來愈不滿,經常投訴有的士司機拒載、服務態度惡劣等。近期有機構調查發現,逾4成半受訪者表示不滿意現時的士服務,另有逾7成半市民更支持政府將網約車合法化。

為改善市民對的士服務質疑,政府發出的士車隊牌照,預計7月底就會有近1000輛車隊的士投入服務,又會構建統一電召車輛平台,變相是一種網約服務。

高人話,規管網約車是社會共識。今次法庭的判詞,正值政府審視現時相關法例,如果有「過時」或需要重新詮釋,可以一併處理,在提升公共交通服務質素的同時,也讓市民和旅客提供更靈活和更符合出行需要的交通模式選擇。

高人認為,其實的士和網約車完全可以共存,網約車服務亦是大勢所趨,政府大可乘著法庭這個判例,盡早推動建構一個公平合法合理的規管框架,加強對網約車司機的管理,為市民提供更方便出行的選擇。當然,政府還是需要有序進行,令不同形態的出租車服務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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