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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事故|阿Mo向前僱主索償獲判「非正審」勝訴 「舞館」公司續缺席聆訊 官指有逃避責任之嫌

法庭事

MIRROR演唱會事故|阿Mo向前僱主索償獲判「非正審」勝訴  「舞館」公司續缺席聆訊 官指有逃避責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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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事故|阿Mo向前僱主索償獲判「非正審」勝訴 「舞館」公司續缺席聆訊 官指有逃避責任之嫌

2025年07月04日 13:54 最後更新:18:00

人氣男團MIRROR於2022年7月紅館舉行演唱會發生屏幕突墜下事故,壓傷2名舞蹈員,其中李啟言(阿Mo)2024年2月入稟區域法院,指事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要求僱主公司「舞館」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就其「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醫療費等賠償。案件星期五(7月4日)在區域法院作指示聆訊,僱主「舞館」一方續缺席聆訊,法官羅麗萍裁定申請方「非正審」勝訴,指答辯人公司有明顯嫌疑在逃避責任,將案押後至10月17日再作指示聆訊。

舞蹈員李啟言在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舞蹈員李啟言在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申請人為李啟言,答辯方為「舞館有限公司」。入稟狀指,李於2022年7月28 日受僱於「舞館」,任職舞蹈員,當時27歲。2022年7月28日晚上約10時半,李在紅館舞台表演期間,上方一塊巨型LED屏幕突然墜下,並擊中李,導致他身受重傷。李的傷勢為「四肢癱瘓」,事故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事故前一年平均月入為73,720港元。申請方據《僱員補償條例》追討賠償,但入稟狀未有訂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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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員李啟言在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舞蹈員李啟言在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MIRROR演唱會22年發生嚴重意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MIRROR演唱會22年發生嚴重意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在MIRROR紅館演唱會受重傷的舞蹈員李啟言(阿Mo)

在MIRROR紅館演唱會受重傷的舞蹈員李啟言(阿Mo)

案件星期五(7月4日)在區域法院作指示聆訊,法官羅麗萍裁定申請方「非正審」勝訴,將案押後至10月17日再作指示聆訊。

案件星期五(7月4日)在區域法院作指示聆訊,法官羅麗萍裁定申請方「非正審」勝訴,將案押後至10月17日再作指示聆訊。

MIRROR演唱會22年發生嚴重意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MIRROR演唱會22年發生嚴重意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羅麗萍2月4日已頒下「限時履行命令」(unless order),如僱主一方「舞館」未能在42日內呈交文件及回應誓章,便會頒下「非正審判決」,進入評定賠償的程序。如「舞館」未能在限期內呈交證據,日後亦不能再作呈交。

在MIRROR紅館演唱會受重傷的舞蹈員李啟言(阿Mo)

在MIRROR紅館演唱會受重傷的舞蹈員李啟言(阿Mo)

「舞館」一方今繼續缺席聆訊。羅官指,很明顯,答辯人公司逃避責任,而這個案件已發生很久。羅官指,相信當事人希望法庭儘快審理這宗案件,好讓申請人得到合理賠償。羅官問申請人代表律師爲何不要求法庭解決責任問題,申請方回應指,還在等待勞工處文件。羅官又問及李啟言現時接受護理的狀况,李的法律代表指,李現時身處外國醫院,預計申請方會在審訊時傳召1至2名證人。

羅官指,由於答辯人違反「限時履行命令」,今判定申請人勝訴,但並非正審判決,答辯人需對申請人負上法律責任,補償金額有待評估。而答辯人需要支付申請人直至今天爲止有關訟費,申請方須將證人陳述書在42天内交予法庭,法官最後將案押後至10月17日再進行指示聆訊。

案件星期五(7月4日)在區域法院作指示聆訊,法官羅麗萍裁定申請方「非正審」勝訴,將案押後至10月17日再作指示聆訊。

案件星期五(7月4日)在區域法院作指示聆訊,法官羅麗萍裁定申請方「非正審」勝訴,將案押後至10月17日再作指示聆訊。

羅官續指,希望盡快排期審理,建議申請方接下來的證人陳述書,只須包括當事人的收入、意外發生時的收入、《僱員補償條例》第11條和第10A條涉及的工傷醫療費用、申請人所需照顧的損失等,並針對僱員補償案件範疇。

羅官強調,事情已經發生3年,當事人已經等太久,指僱主一方在2023年在法庭已承認僱主身份,沒有爭議;至於補償金額亦需經正式審訊處理,建議申請方徵求代表律師意見,法庭盡快安排審訊,這樣才符合申請人利益,也符合僱員補償條例的立法精神。

案件編號:DCEC338/2024

男團MIRROR 2022年於紅館舉行演唱會,發生屏幕墜下事故,導致李啟言(阿Mo)等舞蹈員嚴重受傷,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及延伸公司的3名項目經理涉嫌虛報懸掛設備重量,被控串謀詐騙及交替的欺詐罪,3人否認控罪受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星期五(5月30日)宣佈裁決,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3名被告聽後情緒激動,與家屬相擁而泣。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3名被告依次為42歲藝能工程項目經理吳凱瑩、61歲藝能工程項目經理林志華及50歲廣域策劃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梁耀祖,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期間,串謀向康文署經理虛報兩個負重表內註明的各項設備重量為實際重量,以誘使署方經理允許「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繼續舉行。3人另被控一項交替欺詐罪。

舞蹈員李啟言2022年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舞蹈員李啟言2022年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吳、林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梁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控方由高級檢控官鄧銘聰代表,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審理。

法官鍾明新裁決時指出,首兩名被告吳凱瑩及林志華發送及處理大量電郵,包括索具裝配圖及負重表等,但只負責接收、分發,相關文件不是由他們撰寫。二人無工程背景或專業知識,無證據顯示他們打開過電郵中的文件。即使出席過不同會議,但他們非工程專業,無證據證明他們會特別查看器械的重量。

梁耀祖的法律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左一)

梁耀祖的法律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左一)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控方未能證明各被告知道屏幕超重,認為被告無動機欺詐康文署,又指控方未能證明負重表及懸掛圖則上的錯誤,屬於故意為之,而非製作圖表者力有不逮或缺乏經驗。控方亦未能證明負重表出錯,是屏幕墜下的主因。判詞又提到,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輝固」在審批圖表時有疏忽。

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3名被告如何和為何作出虛假陳述,亦無證據顯示他們共謀,或有必要欺詐康文署的意圖,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29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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