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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事故 工程承辦商3名職員被指欺詐康文署 全部罪名不成立

法庭事

MIRROR演唱會事故 工程承辦商3名職員被指欺詐康文署 全部罪名不成立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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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事故 工程承辦商3名職員被指欺詐康文署 全部罪名不成立

2025年05月30日 14:30 最後更新:16:02

男團MIRROR 2022年於紅館舉行演唱會,發生屏幕墜下事故,導致李啟言(阿Mo)等舞蹈員嚴重受傷,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及延伸公司的3名項目經理涉嫌虛報懸掛設備重量,被控串謀詐騙及交替的欺詐罪,3人否認控罪受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星期五(5月30日)宣佈裁決,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3名被告聽後情緒激動,與家屬相擁而泣。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3名被告依次為42歲藝能工程項目經理吳凱瑩、61歲藝能工程項目經理林志華及50歲廣域策劃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梁耀祖,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期間,串謀向康文署經理虛報兩個負重表內註明的各項設備重量為實際重量,以誘使署方經理允許「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繼續舉行。3人另被控一項交替欺詐罪。

舞蹈員李啟言2022年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舞蹈員李啟言2022年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吳、林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梁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控方由高級檢控官鄧銘聰代表,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審理。

法官鍾明新裁決時指出,首兩名被告吳凱瑩及林志華發送及處理大量電郵,包括索具裝配圖及負重表等,但只負責接收、分發,相關文件不是由他們撰寫。二人無工程背景或專業知識,無證據顯示他們打開過電郵中的文件。即使出席過不同會議,但他們非工程專業,無證據證明他們會特別查看器械的重量。

梁耀祖的法律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左一)

梁耀祖的法律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左一)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控方未能證明各被告知道屏幕超重,認為被告無動機欺詐康文署,又指控方未能證明負重表及懸掛圖則上的錯誤,屬於故意為之,而非製作圖表者力有不逮或缺乏經驗。控方亦未能證明負重表出錯,是屏幕墜下的主因。判詞又提到,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輝固」在審批圖表時有疏忽。

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3名被告如何和為何作出虛假陳述,亦無證據顯示他們共謀,或有必要欺詐康文署的意圖,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291/2023

人氣男團MIRROR於2022年7月紅館舉行演唱會發生屏幕突墜下事故,舞蹈員李啟言(阿Mo)受傷後入稟區域法院索償,早前在前僱主缺席聆訊下獲勝訴。案件星期五(12月19日)在區域法院就補償金額事宜排期明年5月4日開審,將評估補償額,李啟言將透過視像作供,李父亦將出席聆訊。僱主「舞館」一方今仍缺席聆訊。

舞蹈員李啟言去年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舞蹈員李啟言去年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法官羅麗萍直言,僱主公司至今註冊辦事處地址仍然有效,惟郵寄文件卻「打回頭」,理應知道是日聆訊,惟仍選擇不出席,僱主有逃避責任嫌疑。

申請方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申請方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申請人一方庭上透露,案中將有2名證人,分別為李啟言及其父親,李將以視像作供,其父親則會出庭作供。

阿Mo與父母。資料圖片

阿Mo與父母。資料圖片

羅官將案件排期於2026年5月4日在區域法院審訊,料一日審期,以英文審訊。法庭安排遙距聆訊,由法官羅麗萍審理案件。

MIRROR演唱會22年發生嚴重意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MIRROR演唱會22年發生嚴重意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本案申請人為李啟言,答辯方為「舞館有限公司」。入稟狀指,李於2022年7月28 日受僱於「舞館」,任職舞蹈員,當時27歲。

2022年7月28日晚上約10時半,李啟言在紅館舞台表演期間,上方一塊巨型LED屏幕突然墜下,並擊中李,導致他身受重傷。李的傷勢為「四肢癱瘓」,事故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事故前一年平均月入為73720港元。申請方據《僱員補償條例》追討賠償,但入稟狀未有訂明金額。

案件編號:DCEC33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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