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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事故 工程承辦商3名職員被指欺詐康文署 全部罪名不成立

法庭事

MIRROR演唱會事故 工程承辦商3名職員被指欺詐康文署 全部罪名不成立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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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事故 工程承辦商3名職員被指欺詐康文署 全部罪名不成立

2025年05月30日 14:30 最後更新:16:02

男團MIRROR 2022年於紅館舉行演唱會,發生屏幕墜下事故,導致李啟言(阿Mo)等舞蹈員嚴重受傷,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及延伸公司的3名項目經理涉嫌虛報懸掛設備重量,被控串謀詐騙及交替的欺詐罪,3人否認控罪受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星期五(5月30日)宣佈裁決,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3名被告聽後情緒激動,與家屬相擁而泣。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3名被告依次為42歲藝能工程項目經理吳凱瑩、61歲藝能工程項目經理林志華及50歲廣域策劃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梁耀祖,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期間,串謀向康文署經理虛報兩個負重表內註明的各項設備重量為實際重量,以誘使署方經理允許「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繼續舉行。3人另被控一項交替欺詐罪。

舞蹈員李啟言2022年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舞蹈員李啟言2022年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吳、林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梁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控方由高級檢控官鄧銘聰代表,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審理。

法官鍾明新裁決時指出,首兩名被告吳凱瑩及林志華發送及處理大量電郵,包括索具裝配圖及負重表等,但只負責接收、分發,相關文件不是由他們撰寫。二人無工程背景或專業知識,無證據顯示他們打開過電郵中的文件。即使出席過不同會議,但他們非工程專業,無證據證明他們會特別查看器械的重量。

梁耀祖的法律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左一)

梁耀祖的法律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左一)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控方未能證明各被告知道屏幕超重,認為被告無動機欺詐康文署,又指控方未能證明負重表及懸掛圖則上的錯誤,屬於故意為之,而非製作圖表者力有不逮或缺乏經驗。控方亦未能證明負重表出錯,是屏幕墜下的主因。判詞又提到,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輝固」在審批圖表時有疏忽。

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3名被告如何和為何作出虛假陳述,亦無證據顯示他們共謀,或有必要欺詐康文署的意圖,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291/202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控欺詐科技園案,上訴法庭宣判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刑。 特區政府就判決發聲明指,雖然上訴庭認為有關違約行為未達欺詐罪的定罪門檻,但無改黎公器私用的客觀事實,律政司將深入研究判案書,以考慮就判決提出上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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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指,上訴庭在判決中,明確指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佔用及使用將軍澳工業邨的有關處所,而「蘋果印刷有限公司」違反租賃文件的條款。

上訴庭的判案書和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均揭露相關租賃條款明確規定,除非獲得香港科技園公司批准,否則有關處所僅可用於出版印刷業務,且不得容許第三方佔用;但在長達20多年期間,在香港科技園公司不知情下,「蘋果印刷」一直容許「力高」佔用及使用有關處所,為黎智英及其家族處理私人事務。

蘋果日報大樓。(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蘋果日報大樓。(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發言人強調,雖然上訴法庭認為有關違約行為未達到刑事「欺詐罪」的定罪門檻,但仍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這客觀事實。

發言人指,區域法院嚴格公正審理案件,而被告人行使上訴權,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並詳細說明原因,原審和上訴庭均按香港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依法公開透明處理案件。

發言人又指,黎智英正就兩項串謀勾結境外勢力及一項串發佈煽動刊物罪在服刑中,今次欺詐案上訴得直,不會改變黎要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20年監禁服刑的事實和結果。

發言人指,律政司將深入研究上訴法庭就欺詐案的判案書,以考慮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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