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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事故 工程承辦商3名職員被指欺詐康文署 全部罪名不成立

法庭事

MIRROR演唱會事故 工程承辦商3名職員被指欺詐康文署 全部罪名不成立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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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事故 工程承辦商3名職員被指欺詐康文署 全部罪名不成立

2025年05月30日 14:30 最後更新:16:02

男團MIRROR 2022年於紅館舉行演唱會,發生屏幕墜下事故,導致李啟言(阿Mo)等舞蹈員嚴重受傷,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及延伸公司的3名項目經理涉嫌虛報懸掛設備重量,被控串謀詐騙及交替的欺詐罪,3人否認控罪受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星期五(5月30日)宣佈裁決,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3名被告聽後情緒激動,與家屬相擁而泣。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3名被告依次為42歲藝能工程項目經理吳凱瑩、61歲藝能工程項目經理林志華及50歲廣域策劃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梁耀祖,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期間,串謀向康文署經理虛報兩個負重表內註明的各項設備重量為實際重量,以誘使署方經理允許「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繼續舉行。3人另被控一項交替欺詐罪。

舞蹈員李啟言2022年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舞蹈員李啟言2022年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吳、林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梁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控方由高級檢控官鄧銘聰代表,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審理。

法官鍾明新裁決時指出,首兩名被告吳凱瑩及林志華發送及處理大量電郵,包括索具裝配圖及負重表等,但只負責接收、分發,相關文件不是由他們撰寫。二人無工程背景或專業知識,無證據顯示他們打開過電郵中的文件。即使出席過不同會議,但他們非工程專業,無證據證明他們會特別查看器械的重量。

梁耀祖的法律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左一)

梁耀祖的法律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左一)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控方未能證明各被告知道屏幕超重,認為被告無動機欺詐康文署,又指控方未能證明負重表及懸掛圖則上的錯誤,屬於故意為之,而非製作圖表者力有不逮或缺乏經驗。控方亦未能證明負重表出錯,是屏幕墜下的主因。判詞又提到,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輝固」在審批圖表時有疏忽。

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3名被告如何和為何作出虛假陳述,亦無證據顯示他們共謀,或有必要欺詐康文署的意圖,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291/2023

3人涉於2024年訛稱有意以百萬港元收購「泰達幣」,利用尖沙咀一間早已空置鋪位,以陰司紙放置在鋪內冒充真鈔,偽裝成合法找換店,誘騙受害人到場交易,惟受害人最終未收到任何款項。警方事後以欺詐罪拘捕3人,當中1人星期三(4月15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王證瑜指,本案屬有計劃、有分工的詐騙,被告按他人指示執行佈置、招攬等,最終判囚42個月。

被告梁永豪(27歲)被控一項欺詐罪。控罪指,於2024年4月12日,他聯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虛假地表示會在逾12萬泰達幣轉帳完成後,向受害人提供一筆港幣100萬元款項,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受害人交出逾12萬泰達幣,相等於港幣約97萬元,導致他們獲得利益或導致受害人蒙受不利。

同案2名被告為王卓然、方文浩,被控一項欺詐罪,將押後至5月6日判刑。

利用尖沙咀「吉鋪」偽裝找換店,訛稱收購泰達幣騙取近百萬。

利用尖沙咀「吉鋪」偽裝找換店,訛稱收購泰達幣騙取近百萬。

王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現年27歲,被捕前任職廚師助理,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無牌駕駛、反法庭命令、洗黑錢等案,曾被判入勞教中心。

王官判刑時指,本案屬有計劃、有分工的詐騙,犯罪手法具備欺騙性與隱蔽性,利用空置鋪位偽裝經營、以陰司紙放置在鋪內冒充真鈔,製造合法經營假象、多人配合把風與接待,流程完整且經過預謀。但本案詐騙目標為個人,涉及單日單次交易,無跨境犯罪元素;被告屬從犯,按他人指示執行佈置、招攬參與者等任務,而非主謀。

法庭需考量犯罪性質、持續時間、涉案角色、對市場影響、損失程度、阻嚇性與社會保護等因素。法庭經綜合考慮後,終判被告總刑期為42個月,以收阻嚇之用。

暫委法官王證瑜指,本案屬有計劃、有分工的詐騙,被告按他人指示執行佈置、招攬等,最終判囚42個月。

暫委法官王證瑜指,本案屬有計劃、有分工的詐騙,被告按他人指示執行佈置、招攬等,最終判囚42個月。

梁永豪的案情指,2024年4月12日,被告利用尖沙咀星光行地下一間早已空置的鋪位,偽裝成合法找換店,以100萬港元收購泰達幣為名,誘騙受害人到場交易。

梁按不知名男子A的指示,與被告王卓然一同進入尖沙咀星光行地下8A號空置鋪位,負責清理及佈置現場。梁從他人處取得大量陰司紙,放置在鋪內冒充真鈔,並擺放夾萬、點鈔機,製造該處是正常營運找換店的假象,用以欺騙到場交易的受害人。梁聯絡被告王卓然扮演店員負責現場交易,安排被告方文浩在鋪外把風、監察環境及警方動向,並承諾事成後發放報酬。

受害人到場後,按指示轉帳共逾12萬枚泰達幣,被告確認收款後,藉口外出提款逃離,沒再返回。受害人最終未收取任何款項,蒙受損失。

交易完成後,他與被告方文浩等人在現場附近流連,隨後一同經天星小輪碼頭離開,全程被閉路電視拍攝記錄。2024年6月4日,警方拘捕梁永豪,警誡下梁表示:「呢單嘢係高佬康叫我搵人做㗎,我收唔到錢」,承認受人指示找人參與詐騙,但否認收到報酬。

案件編號:DCCC 154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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