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劉智鵬(選舉委員會)在星期三(7月9日)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口頭質詢,促請政府在中小學及幼稚園學生學籍表上重置「籍貫」一欄,提高學生的家鄉和祖籍意識。教育局局長蔡若蓮表示,學生籍貫涉及個人資料,會因應校情鼓勵學校推行,但不作強行劃一的硬性要求。
劉智鵬,資料圖片
劉智鵬提出在中小學及幼稚園學生學籍表上重置「籍貫」一欄的建議,並在教學中加入「尋根尋源」的元素,以提高他們的家鄉和祖籍意識,或考慮推出以學生為對象的同鄉文化活動。劉智鵬表示,家教會是推動家庭教育的重要途徑,可鼓勵家長帶子女到所屬家鄉或籍貫探親觀光,並提供相關資源和資助計劃,協助尋根尋源。
對此,蔡若蓮表示,對於在學籍表上加入「籍貫」一欄的做法,社會上仍有不同觀點和看法,有人認為可以增強籍貫教育、培養家國情懷;亦有指籍貫欄屬於個人資料,學校收集時要符合私隱要求,說明目的,資料收集要適度和對應目標。蔡若蓮表示,加入「籍貫」有助學生追溯家族歷史,認識不同地域文化特色,全面了解國家乃至世界多元文化。但落實方法可以因應校情,靈活多變,若強行劃一推行無助提升教育效果。
教育局局長蔡若蓮,政府新聞處圖片
據了解,越來越多學校恢復在學籍表中加入籍貫一欄。該做法可幫助老師了解背景和需要,設計適合的學習活動。但部分學校因不同原因,例如持份者對個人資料收集看法不同,不適用於少數族裔等情況沒有實行。蔡若蓮表示教育局不會硬性要求,而提高學生的家鄉和祖籍意識可以通過課堂內外配合,例如在小學人文科中涵蓋籍貫和家鄉等學習內容。亦不限於學校教育,還涉及公眾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氛圍的工作配合。特區政府不同部門如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教育局,會繼續肩負推動工作,聽取不同持份者意見,探討合適做法。
旅遊界立法會議員姚柏良。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旅遊界)姚柏良亦表示年青一代對於家鄉和宗族的意識薄弱,認為當局認識到在學籍表上加入「籍貫」一欄的重要性,但缺乏積極措施去推動。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陳紹雄亦表示,今屆政府以結果為目標,應該針對學生對祖籍認識的程度開展調查研究工作。
何君堯。資料圖片
對於如何提高學生的家鄉和祖籍意識,其他議員亦提出不同建議。同為選委會界別的議員蘇長榮建議學校可以和同鄉會合作,舉辦跨校際的家鄉探訪活動。何君堯則認為可以將氏族宗親、族譜等文化應用在日常生活中,並與憲法中的價值觀作有機結合。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