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E-Kid成員兼歌手阮民安一直「官司」多多。最新是他於6月18日下午5時許涉在土瓜灣馬頭角道惠康超級市場高買被捕,他涉嫌偷竊兩支茶、三支可樂、一支水、兩包糖果、一桶薯片、一盒餅乾、一包花生,總值港幣144.5元,被控以一項「盜竊」罪,案件星期三(7月9日)早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但阮民安竟缺席提訊,裁判官陳志輝立即頒下拘捕令。
消息指,估計今次臨近上法庭,知道證據確鑿,有人試圖「着草」。
阮民安今缺席提堂,遭裁判官發出拘捕令。(阮民安FB圖片)
45歲的阮民安,於6月18日因涉超市盜竊「斷正」被警員拘捕,警方經調查後,發現他在超市拿取的貨品,全部未付款;警方亦在他身上發現一張他人的信用卡,相信為阮的相熟朋友持有,但阮獲准保釋候查。
阮民安在被捕翌日於FB發帖。
翌日即6月19日,被保釋的阮民安隨即在其Facebook 公開發帖,指自己「無穿無爛」,還說「記!得!拎! 單!14蚊好,140蚊好,1400蚊都好! 都記!得!拎單!原來有起事上嚟,單係咁重要!」,似暗示自己只係唔記得「拎單」而非偷竊。至於藏有他人信用卡,他就聲稱僅是朋友「漏低」在自己袋裡,還向該朋友「講一億萬句唔好意思」因為要他「親身過嚟差館幫我澄清返」。
翻查資料,阮民安刑事紀錄不少,2006年曾在鰂魚涌英皇道涉嫌醉酒駕駛被警方拘捕,被罰款5,000元及停牌1年;2021年警方於尖沙咀搗破一間無牌酒吧拘捕9男女,當中包括阮民安,因違反限聚令遭發告票。
而最大鑊一次,是2023年阮民安涉利用其社交媒體帳戶發佈煽動仇警及法官的帖文,包括指殉職女總督察林婉儀的死是值得慶祝的好消息,又詛咒被野豬咬傷的警員細菌入血等,更涉訛稱一名暴動案少女「A小妹妹」賣曲奇籌款,但該「A小妹妹」只是他虛構的人物,阮暗裡以小舅銀行戶口收取捐款後,再把款項轉至自己戶口,甚至部分被轉入馬會戶口賭博,結果因煽動及洗黑錢罪,被判囚26個月。
高人話,今次阮民安又在涉店鋪盜竊被捕後,在社交平台公然又講大話聲稱自己僅唔記得「拎單」,同當日老作一個「A小妹妹」呃錢如出一轍,都係大話連篇,其所作所為亦令人想起因保釋後潛逃海外的許智峯一樣,甫獲准保釋便即刻出逃,呢啲友連國家都可出賣,又點會講口齒呢!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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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