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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聯」黨魁「姜牧師」身份成疑 曾被踢爆涉醜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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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聯」黨魁「姜牧師」身份成疑 曾被踢爆涉醜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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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聯」黨魁「姜牧師」身份成疑 曾被踢爆涉醜聞

2025年07月10日 18:52 最後更新:07月11日 09:19

警方國安處拘捕4名男子,涉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指他們涉嫌與一個叫「香港民主建國聯盟」(下稱「建國聯」)的港獨組織有關。翻查網上資料,「建國聯」的所謂黨魁係被稱「姜牧師」的姜嘉偉。今年初姜嘉偉參加由袁弓夷發起的「香港議會」選舉時,便曾自稱為「香港民主建國聯盟黨魁」。

「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Facebook專頁追蹤人數僅70多人。而翻查資料,其黨魁、自稱「姜牧師」的姜嘉偉,為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2022年曾承認一項襲警罪,被判監2個月;後因涉在旺角銀城廣場的「隱世市集」出售煽動書籍,同年被國安處警員拘捕,後承認作出煽動意圖作為罪,2023年3月被判入獄8個月。出獄後,姜到了台灣定居。

自稱為「姜牧師」的姜嘉偉。

自稱為「姜牧師」的姜嘉偉。

姜嘉偉到台灣後,仍風波不斷。去年3月17日傳出他在台灣疑被人斬傷,指他在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因醉酒和男子林誌鍠爭執,後被林誌鍠持刀刺傷,送醫但無大礙。據姜嘉偉事後在 Facebook直播,指自己身在醫院,被不知名人士襲擊,稱「左邊背脊被人桶咗兩刀」。

姜嘉偉遇襲後曾在 Facebook直播。

姜嘉偉遇襲後曾在 Facebook直播。

但事件引起台灣媒體注意。因姜嘉偉在台從事傳道工作,據悉他想在台灣成立新的制服團體「輔導少年軍」,遂開始有人質疑其「牧師」身份及在港的「往績」。

據報道,今年2月15日, 8名流亡台灣的香港人以「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黨員身份,實名宣布參選由被港府通緝的袁弓夷發起的「香港議會」,其中就包括黨魁姜嘉偉。

去年5月威傳媒亦曾爆料指,姜嘉偉早於2011年便在屯門一帶與年紀接近的朋友成立了「香港輔導少年軍」, 吸納屯門基層學生,這個自稱為制服團體的組織,曾用不同名義存在,包括「聖道主立使團」、「康樂及全人發展協會」等,並借用不同補習社和教會場地進行一些集合宗教和紀律訓練的「課外活動」,因收費低,曾吸引不少家庭背景複雜的少年少女參加。

據當時其中一名主要合夥人劉詠龍透露,姜曾經和參加活動的少女發生不不尋常關係。屯門區基督教聯會更曾以內部電郵及WhatsApp方式發表聲明,提醒區內教會、機構及信徒,若與「儲聖會以太堂」及其創辦人姜嘉偉合作或聯繫,須格外小心和審慎,避免任何誤會損失。

姜嘉偉的牧師身份曾被港媒質疑。

姜嘉偉的牧師身份曾被港媒質疑。

雖然姜嘉偉一直以「姜牧師」身份行走江湖,但有港媒曾質疑其牧師身份。報道指,姜嘉偉曾自稱22歲成為牧師,但事實上要在香港教會內成為牧師,需經過4年神學訓練,5至7年的牧養工作,22歲就成為牧師幾乎不可能。

香港基督復臨安息日曾發表聲明,指經查核後,姜嘉偉多年前在該會認識耶穌,並藉浸禮加入安息日會。及後姜離開該會自立門戶,組識自己的制服團體及教會,他本人和教會的一切運作及活動,均與安息日會沒任何從屬關係或關連。在按立牧師方面,安息日會有嚴格的牧師按立規則和程序,並由資深牧師按立。換言之他們並無按立姜嘉偉作牧師。

據説,姜嘉偉本人亦曾承認自己未曾完成一個完整神學課程,只曾修讀及旁聽相關科目。而姜嘉偉牧養的教會「儲聖會以太堂」,是他離開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後自己創辦,會眾為一群比他年輕的信徒。 

高人話,今次被警方國安處拘捕的4人,亦是誤信「姜牧師」的「信徒」,當中最細僅15歲,心智未成熟,最容易受網絡上反中亂港思想所「洗腦」和唆使,最終誤入歧途。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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