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時任男督察2023年6月凌晨在旺角駕私家車時「衝紅燈」撞向一輛的士,致的士失控撞到一名女途人,事後女途人須截肢。暫委法官黃國輝於7月28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原定星期一(8月11 日)判刑,惟法官聽取辯方求情後,指要慎重考慮,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再作判決,將案押後至9月1日。
被告姚新燊。資料圖片
被告姚新燊(30歲),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2023年6月5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馮嘉敏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開審時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被告在聽取大律師讀出多封求情信時流淚,其父母以及三位姐姐在法庭旁聽時神情凝重,母親不停哭泣,姐姐則在旁安慰母親。
辯方求情指,被告還柙期間在獄中感到無盡悲痛和懺悔,他沒想過逃避責任,每次想起受害人,都自責不已,甚至事主在庭上作供時亦不敢直視她,每次有家人探望時,也情緒崩潰,難以自控。他在求情信中稱,他知道錯誤造成傷害無法挽回,希望法官大發慈悲,給他一個機會,以警察身份彌補過錯,回報父母。
被告多名上級聯名求情,包括東九龍總區指揮官、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總部高級警司等,求情信指被告正直可靠、多次參與高度危險行動,包括2019年的社會運動;被告駕駛疏忽,從來沒想要開脫,主動承擔調查責任,多次表示自責,今次事件單次過失性質,被告願以實際行動贖罪,以過來人身份向社會傳遞不小心駕駛的危險性,希望法庭判被告緩刑,配合社會服務,讓他用餘生彌補過錯,表示願意共同監督履行司法命令。
求情信還包括被告的三名姐姐、一名太平紳士、樂善堂主席、福建社團聯會會長等,指被告出身基層、家境清貧,但孝順父母、勤奮努力,是愛國愛港的好青年,曾獲得無數嘉許狀和市民讚賞,此次事件對被告造成沉重打擊,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讓他有機會服務社會、回報父母。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承章。資料圖片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承章指,多封求情信準確有力地表達了被告的悔意,被告2019加入警隊後,短短幾年,表現極出色,對工作充滿熱忱,長時間投入執行任務,早出晚歸,獻身警務崗位,獲上司高度肯定,得到近40項嘉許,足以證明他有出色的領導才能,對香港社會來説,被告是一個「有價值的人」。
辯方指,事件是被告分心駕駛而引致意外,雖然造成嚴重效果,但他不是故意;又指被告不承認危駕不等於沒有悔意,求情信顯示被告相當後悔。事發時,駕駛經驗尚淺,對路況不熟,當時沒喝酒、沒超速、沒飆車,亦沒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當時駕駛方式涉及冒險行爲。而事發後,亦關注傷者安危,並感内疚萬分,長期受情緒折磨。
辯方指,希望法庭考慮案件屬例外、特殊情況,法官考慮被告的背景、家庭狀況,以及多名上級的求情而輕判即時監禁之外的其他選擇,如緩刑加上社會服務令,讓被告繼續在警隊服務之餘,以實際行動彌補過失,如果法庭判即使監禁,被告不但失去職業,作爲家庭唯一經濟支柱,亦將受很大影響。
黃官聽畢求情信後,原押後至今日12時45分判刑,惟後提早開指,將慎重考慮,需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做判斷。黃官指,判刑方式仍然開放,但傾向批准被告保釋,惟被告沒申請保釋,法官最終押後至9月1日判刑。
法官最終押後至9月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日凌晨時分,沿旺角道第三及四線之間駕駛並駛至彌敦道路口時,沒依照紅燈停車,從而撞向一部的士左車尾,的士打滑旋轉並撞向護欄,撞到一名在等車的女途人馮嘉敏(45歲)。女途人隨即被送院治理,醫療報告顯示,其右腿開放性骨折並有骨頭外露,右股骨、右脛骨和腓骨亦骨折,須進行緊急手術。
女事主審訊時坐輪椅作供,指自己看不到案發情況,被撞後已失去知覺,醒來已在醫院。她因意外而導致「長短腳」,其小腿骨受傷及門牙抛出,進行了4至5次手術,至今仍覺肺被壓著及呼吸不順。
被告自辯曾稱,他在6月2日、即撞車前3天,於鑽石山荷里活廣場發生兇殺案,他曾被派到現場協助,負責巡邏及維持秩序,同時亦負責調查一宗製毒案,案發前到佐敦食宵夜,再開車回家,由於他平日駕駛主要往返啟德與將軍澳,故不熟悉旺角交通,開車至砵蘭街右轉入旺角道後,發現原先的行車線只能轉右,欲切線轉行另一行車線時,分心思考案情,誤把行人過路燈看錯成交通燈才不小心衝紅燈。
法官裁決時指,無論駕駛經驗只有3個月抑或30年,駕駛者都要望清楚交通燈,這是基本準則。案發路段交通燈單獨豎立,並非「孖仔燈」;案發時交通流量少,視野清晰,如不熟路,大可減速,甚至停泊路邊找路。被告駕駛時不應受公事或私務影響,行人過路燈是面向行人,被告看錯燈非一時分心,裁定被告危駕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成。
案件編號:DC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