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星期一(8月18日)進行第148天聆訊,控方開始結案陳詞指,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訂立串謀協議,勾結外國勢力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而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然繼續,所以其串謀協議仍然生效,指控方毋須證明串謀協議明確時或什麼地方達成,只須證明串謀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控方無需證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有新協議。
警方早在在庭外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由周天行開始結案陳詞指,書面結案陳詞共860頁,而口頭結案陳詞預計需時2日,主要集中討論法律議題及證據。
控方指,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繼續犯法,達成主動或被動的串謀行為,一直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控方毋須證明串謀協議的明確時間、地點,只須證明當事人串謀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控方援引《刑事罪行條例》指,法律不要求「更新」(renew)協議,被告在《國安法》前達成協議,並在立法後維持相同違法意圖,便觸犯法例;若黎到其他國家繼續進行請求制裁等行為,即代表他繼續執行其原有的串謀協議,控方無需證據證明黎曾重新在其他國家達成新協議。
辯方律師團隊。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將就5方面陳詞,包括辯方認為《香港國安法》前的協議,隨《香港國安法》實施而「受挫失效」(frustration),此概念是否適用於本案;《香港國安法》第 29 條中「勾結(collusion)」、「制裁(sanction)」、「請求(request)」及「其他敵對活動(other hostile activities)」的詮釋;針對煽動罪,控方是否須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關於公司被告的刑事責任,誰是公司的「引導思想及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的 指示人;及回應辯方爭議案件牽涉人權。
控方指,辯方援引合約法中的「Frustration(受挫失效)」概念,認為《香港國安法》前訂立的協議,會因《香港國安法》生效變成違法而自動終止或解除。但控方反駁,辯方同意《香港國安法》前訂立的涉案協議,並非以合約形式制定,反問為何「受挫失效」概念會突然適用?
控方指民事合約原則 不適用刑事串謀案件
法官李運騰指,被告是否打算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履行協議,主要根據本案證據而非法律議題。控方指,辯方所指的合約法原則為民事法概念,不直接適用刑事串謀案件,且只要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達成協議,而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執行協議,便代表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繼續犯法,被告毋須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再達成新協議。
警方在庭外加強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提出多個案例闡釋上述觀點,包括引用「35+顛覆」案例,指該案明確顯示涉案的串謀協議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達成,且於法例實施後並無新協議產生。
控方又引述英國法官皮艾遜勳爵(Lord Pearson)在案例中指,「串謀協議並非合約合同,串謀協議屬於非法,故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控方認為串謀協議並不可使用民事合約法中的「嗣後違法而受挫」的原則,在《普通法》下,串謀協議形成後,只要各方遵守協議,便達成「串謀」,而由於串謀犯罪從一開始便屬非法,故串謀協議不應根據合約法來確定或解除,更何況民事合約法中「嗣後違法而受挫」的原則根本不適用於刑事案件。
法官李運騰舉例,若法官李運騰和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串謀謀殺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彭已在昨日死亡,便可能會用「嗣後違法而受挫」的情況出現。
控方指,辯方認為控方需證明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另達成串謀協議才算違法,但控方並不接受此說法,認為與《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串謀協議有關的非法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便代表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繼續根據串謀協議作出非法行為。
控方引國安法29條解釋為何「勾結」
控方引述《香港國安法》第29條釋義中,關於「勾結(collusion)」、「制裁(sanction)」、「請求(request)」及「其他敵對活動(other hostile activities)」的詮釋。辯方聲稱勾結罪中控方須證明勾結方之間有「協議或秘密協議」以危害國家安全,而且相關請求須獲傳達及接收。
但控方認為勾結罪無需證明任何協議或秘密協議,《香港國安法》第29條及第30條已明確列出「勾結」的違法行為,沒任何含糊不清之處。 控方指,時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張曉明早在2020年7月1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說明,「勾結」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而是一個貶義詞,意思就是相互串通做壞事,刑法上作出犯罪的勾當。
控戶提到,《香港國安法》第29條對「勾結」 行為有明確規定,列舉了5種行為,當中包括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主觀上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客觀上通過勾結這種方式實施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控方舉例指黎智英請求特朗普制裁已構成犯罪 無需特朗普說接收其請求
辯方稱控方證明某人「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時,必須「請求」至少已傳達給對方,對方亦要接收「請求」。但根據29條,請求外國(simply request a foreign country)、而不是做一個請求給與外國(make a request to)制裁已構成犯罪。
控方舉例指,黎智英請求特朗普制裁已構成犯罪,不需要特朗普說他收到請求。 AP圖片
控方認為,辯方立場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香港國安法》規定被「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但並沒規定該請求必須被預期接收請求者接收才能構成犯罪,控方只須證明被告曾向「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提出請求便已足夠,舉例指黎智英請求特朗普制裁已構成犯罪,不需要特朗普說他收到請求,更反問辯方是否意味控方需傳召特朗普來港出庭作供,以證明特朗普已接收到了黎智英的請求?
控方接着闡釋「制裁」。辯方指《香港國安法》第29條所指的「制裁(Sanction)」,只局限於國家和特區的制裁,而非對中港官員或個人的制裁。但控方則認為,國家透過官員運作,針對中港官員的制裁即是針對國家,故任何干預主權、運作或內政的措施均為「制裁」。
控方指「敵對活動」不限於「戰爭」狀態 質疑辯方詮釋過於狹窄
辯方又指「其他敵對活動(Other Hostile Activities)」只限於中國與敵國戰爭或武裝衝突中的活動,但控方質疑辯方詮釋過於狹窄又缺乏法律依據。 控方指,法律條文沒指明「其他敵對活動」是指「戰爭」狀態,而「其他敵對活動」與「制裁」及「封鎖」屬同類,如外國對中港所作出的脅迫、懲罰或干預行為,聯合國對於敵對活動的總含義,大多數與經濟及政治有關,包括貿易封鎖及武器禁運等。
控方又指,煽動暴力或使用口號亦是危害國安的行為,而現代國家安全的威脅已不僅限於暴力行為,反而往往涉及同樣具有破壞性的非暴力行為。
辯方指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有煽動意圖,但控方認為沒必要證明黎智英有特定的煽動意圖,而當《蘋果》發布的文章具煽動意圖,黎智英明知該些文章具煽動意圖仍決意發布,便能證明黎有煽動意圖。
法官李運騰問及,控方如何證明黎知道該些文章具煽動意圖,控方舉例,若外國人不知煽動口號的意思但盲目跟從叫喊,便難以證明他有煽動意圖,相反黎至少會知悉涉案文章具煽動意圖。
黎妻及神父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黎智英是《蘋果》最高決策人
控方續針對辯方認為煽動罪需要證明黎有「特定煽動意圖」(specific seditious intent)作出反駁。控方引述《刑事罪行條例》 第10條指,任何人發表煽動文字;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屬犯罪。控方認為控方毋須證明黎有意圖製作具煽動意圖的煽動刊物,只須證明黎知悉《蘋果》的涉案文章為煽動刊物。
辯方另爭議公司刑事責任原則,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等3間公司被告不可能有犯罪意圖,故不能被判有罪。但控方認為公司高層及董事會成員有完全獨立行動的「自由裁量權」(full discretion to act independently)。 對《蘋果》的煽動文章,《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前副社長陳沛敏、前總編輯羅偉光均有權「指示思想和意志」,即對公司具管理和控制權,而根據證人的口供,黎才是實際控制《蘋果》的最高決策人,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只是其下屬,聽命於黎的編採指示,沒完全酌情決定權及自主權去引導《蘋果》的思想及意志。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