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8月13日接獲報案,有受害人在社交平台收到騙徒訊息,訛稱有車位出租,其後轉賬繳交租金和按金後,卻未得到所承諾的租用車位,更與方失去聯絡。警方於8月20日以「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拘捕一名30歲本地男子,他同時另涉及7宗同類案件,涉案騙款約港幣9萬元。
黃大仙警區科技罪案及財富罪案組偵緝督察歐陽盈政向傳媒簡介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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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仙警區科技罪案及財富罪案組偵緝督察歐陽盈政向傳媒簡介案情。
行動中檢獲疑犯與受害人簽訂的租約、電話、平板電腦及案發時所穿衣物。
行動中檢獲疑犯與受害人簽訂的租約、電話、平板電腦及案發時所穿衣物。
行動中檢獲疑犯與受害人簽訂的租約、電話、平板電腦及案發時所穿衣物。
黃大仙警區科技罪案及財富罪案組偵緝督察歐陽盈政向傳媒簡介案情。
黃大仙警區科技罪案及財富罪案組偵緝督察歐陽盈政表示,警方於2025年8月13日接獲一名市民報案,該名報案人於社交媒體Facebook上發文徵求月租車位服務,隨即便收到疑犯的訊息,訛聲有合法車位出租,報案人誤信疑犯於是將金錢轉賬至疑犯的銀行戶口作為租金。但疑犯隨後用不同的藉口,例如需要繳付按金及更多租金等去誘使受害人轉賬更多金錢。疑犯在收到轉賬後並沒有提供所承諾的車位,最終失去聯絡。
行動中檢獲疑犯與受害人簽訂的租約、電話、平板電腦及案發時所穿衣物。
黃大仙警區刑事部接案後,發現疑犯與另外7宗同類型案件有關,涉案騙款總值約9萬港元。為增強可信性,疑犯會安排與受害人見面,並透過電話及平板電腦展示車位土地查冊紀錄及虛假車位業主身份證明文件,甚至與受害人簽訂合約,令受害人信以為真。
行動中檢獲疑犯與受害人簽訂的租約、電話、平板電腦及案發時所穿衣物。
經過調查及調閱警方於銳眼計劃下安裝的閉路電視系統,成功鎖定疑犯身份,並於8月20日在黃大仙警區拘捕該名疑犯。行動中檢獲疑犯與受害人簽訂的租約、電話、平板電腦及案發時所穿衣物。疑犯現正被扣留調查。
行動中檢獲疑犯與受害人簽訂的租約、電話、平板電腦及案發時所穿衣物。
警方重申,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屬嚴重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犯此罪最高可被判處10年監禁。
黃大仙警區科技罪案及財富罪案組偵緝督察歐陽盈政向傳媒簡介案情。
警方亦留意到近年騙徒經常利用與民生相關事宜,針對市民對商品、服務及門票等需求進行詐騙。過去半年,全港發生約50宗類似案件,騙款金額由2,000港元至22萬港元不等,涉案總額超過79萬港元。
大埔宏福苑去年發生奪命大火,造成逾百人死亡。36歲無業漢涉嫌在大火發生後,以他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成為災民,並在獲得災民證後向共3間社福機構騙取共1.8萬元援助金,被控欺詐等5罪。案件星期五(2月20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將案押後至4月24日,同時批准被告以8萬元保釋,須到警署報到及遵守宵禁令等。
控方指早前的調查工作尚未完成,包括與社署職員錄取口供、文件指紋較對及向銀行調查,申請押後案件,並繼續反對被告保釋。辯方不反對押後,有保釋申請。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香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24日再訊,同時批准被告擔保,條件包括現金8萬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的地址居住、每日到葵涌警署報到、遵守宵禁令,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馮俊傑(36歲,報稱無業)被控欺詐、3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共5罪。欺詐罪指,他於2025年11⽉29⽇ ,在⼤埔意圖欺詐並藉欺騙 ,即以陳文謙的⾝份登記為宏福苑宏盛閣501室災⺠ ,⽽誘使⺠政事務處作出作為 ,即發出⼀張緊急救濟登記證 ,⽽導致宏福苑宏盛閣501室業主⿈錦洪蒙受不利 ,即未能取得緊急救濟⾦ 。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將案押後至4月24日,同時批准被告以8萬元保釋,須到警署報到及遵守宵禁令等。
被告另被控3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指他於分別於2025年11月29日、12月2及9日,在大埔鄉事會街2號大埔社區中心、運頭街8號樂善堂朱定昌頤養院、寶湖道28號廣福邨聖公會救主堂幼稚園內以欺騙手段,即以宏福苑災民身份,而不誠實地取得民政事務處、九龍樂善堂、香港聖公會的港幣1.8萬元,意圖永久地剝奪該財產。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指,他於同年12月9日,在大埔廣宏街28號廣福邨商場平台,在被警員DPC 2153要求查閱身份證明文件時不遵從要求。
案件編號:FLCC280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