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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侵無提黎智英?唔通好似手足咁講:做咗「con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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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侵無提黎智英?唔通好似手足咁講:做咗「con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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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侵無提黎智英?唔通好似手足咁講:做咗「condom」?

2025年10月30日 19:48 最後更新:19:57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南韓釜山與美國總統特朗普(侵侵)會談,歷時約100分鐘。侵侵在雙方會談開始前,主動話習主席是他的「老朋友」,又稱讚習主席是「非常傑出、備受尊敬」、「是一位偉大國家的偉大領導人」,他和習主席握手時更說:「這次會面一定會非常成功」。會晤結束後,侵侵還親自送習近平主席上車,以示兩人關係友好。

特朗普(侵侵)形容跟國家主席習近平的會談非常成功及美妙。 AP圖片

特朗普(侵侵)形容跟國家主席習近平的會談非常成功及美妙。 AP圖片

侵侵其後登上空軍一號專機返回華盛頓,期間向記者表示,跟習近平的會面「美妙」(amazing),又指對方是好的領導人;若以 10 分為滿分的話,侵侵評價今次會談有12 分,又認為雙方「幾乎在所有議題上達成共識」,並相信中美能建立長期良好關係。 

總之侵侵一輪嘴數晒同中方達成的芯片、TikTok交易、暫停船泊收費等各方面的共識成果,但就無提及,會晤前被炒作的中美雙方的政治敏感議題,例如俄烏戰爭、台灣問題,甚至「黎智英問題」。

兩人互動友好。央視截圖

兩人互動友好。央視截圖

此前,多名美國參議院逾30名兩黨議員聯署要求,促侵侵向習近平就就釋放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發聲。侵侵在10月24日登上「空軍一號」前受訪時揚言:「這在我的清單上,會提出這件事」(it’s on my list, I’m going to ask),令外界預期黎智英案亦會在「習特會」中提及。

會晤結束後,侵侵還親自送習近平主席上車。央視截圖

會晤結束後,侵侵還親自送習近平主席上車。央視截圖

但侵侵一到會場,就響應了習主席呼籲,雙方應該「算大賬」,多看合作帶來的長遠利益,不應陷入相互報復的惡性循環。所以侵侵對所有中方不高興的問題,都絕口不提。

高人話,結論就是侵侵只係關注同中國在經貿方面的「大deal」,雖然之前間中都提及黎智英,似乎都係借機向中方施壓,根本無心要爭取什麼,令人覺得黎智英好似啲手足咁講,做咗「condom」,即是「用完即棄」咁解。

黎智英問題未成為習特會議題。

黎智英問題未成為習特會議題。

講一套做一套,是侵侵的家常便飯,自從他再度競逐第二任期以來,就多次隨口噏要「救黎」,惟結果當然不了了之,沒有比美國的實際利益更重要。

正如台灣問題,侵侵日前被問會否跟習近平談到台灣時,他說:「都不會有太多事情需要問,台灣就是台灣("Taiwan is Taiwan")」。當初台灣還是滿有期待,但結果呢?不言而喻吧!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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