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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發揮作用 國家財政部在港發40億美元主權債 息率與美債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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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發揮作用 國家財政部在港發40億美元主權債  息率與美債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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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發揮作用 國家財政部在港發40億美元主權債 息率與美債看齊

2025年11月13日 16:21 最後更新:16:32

國家財政部11月5日在香港發行40億美元的主權債券,總認購金額1182億美元,是發行額的30倍,其中5年期債券認購倍數為33倍,認購踴躍。

這批債券分3年期及5年期,3年期債券利率3.646%,5年期則為3.787%。美國政府重開,美國國債債息回落,現時美國3年期國債年利率為3.575%,5年期國債利率則為3.686%,財政部當日發行這批債券對比美國同年期國債利率接近持平。

而國際評級機構訂定中國主權信用評級為A1,較美國的AA1低兩級,然而,市場的認購反應,反映財政部這批債券非常搶手,以至最後定價息率直追同年期美國國債息率,反映市場對中國的信用認可已經與美國相若,評級機構的評定標準可能是時候重新審視。

中國擁有33433億美元的外匯儲備,貿易順差持續增長,經濟改革漸見成效,與美債相比,中國債券收益率相近,有助投資者降低對單一市場的依賴。

這次認購的投資者,亞洲投資者佔53%,歐洲約佔25%,中東和美國佔22%。遍佈全球,證明了國際資本市場對中國經濟有信心。

長期以來,美元的定價權掌握在美聯儲手中,全球市場幾乎由美國單方面主導,這次發行可能標誌著美元定價權多元化的開始,重塑全球美元信用體系。這次發行的債券收益率曲線已經形成了一條新的基準,未來可能吸引更多新興市場國家加入美元債市場,也證明只要具備足夠的信用基礎,新興市場國家同樣可以在國際資本市場獲得公平定價。更宏觀的角度來看,這次發行是中國金融開放的重要標誌。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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