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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黨旺角殘廁圍毆少女 3女童認襲擊罪還柙候判 首被告再索感化官報告

法庭事

童黨旺角殘廁圍毆少女 3女童認襲擊罪還柙候判 首被告再索感化官報告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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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黨旺角殘廁圍毆少女 3女童認襲擊罪還柙候判 首被告再索感化官報告

2025年11月25日 13:35 最後更新:13:35

17歲少女於今年10月在旺角一間桌球室殘廁內遭多名人士拳打腳踢,期間有人拍攝施襲過程並上傳。3名年介13至16歲的少女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3被告早前認罪,案件原定11月25日(星期二)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對首被告進行判決,惟辯方指感化官報告不理想,請求法庭再給首被告多一次機會,進一步索取感化官報告,獲裁判官陳慧敏准許,案件押後至12月9日判刑。另2被告排期於11月28日判刑,3被告期間還押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

案件原定11月25日(星期二)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對首被告進行判決,惟辯方指感化官報告不理想,請求法庭再給首被告多一次機會,進一步索取感化官報告,獲裁判官陳慧敏准許。

案件原定11月25日(星期二)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對首被告進行判決,惟辯方指感化官報告不理想,請求法庭再給首被告多一次機會,進一步索取感化官報告,獲裁判官陳慧敏准許。

3名被告依次為鄭然曦(16歲,無業)、15歲女學生、13歲女學生,她們均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辯方陳詞指,被告的感化管報告不理想,希望法庭再給她一次機會,索取進一步的感化管報告。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是初犯,僅16歲,對很多事情看法相當不成熟。辯方引述感化報告,感化官指被告今年4月才開始向壞方向發展,墮入歧途是過去6個月的事情。在此基礎下,辯方認爲感化令,再加上住院式的訓練,對她或更佳。

陳官問及,住院式是否幫被告戒毒,辯方指被告吸食「太空油」,今次事件都是由吸食「太空油」引起,被告父母以及負責協助她的社工都在庭上支持被告,另向法庭建議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陳官聽罷陳詞,應辯方要求押後至12月9日再判,期間待索取更生中心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戒毒所報告、及進一步感化官報告。被告須還押。

有囚車駛入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囚車駛入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早前庭上播放涉案片段,在陳官詢問下,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均承認是片中人。陳官引述片段內容指,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均有掌摑及拳打女事主,首被告則沒被拍到。辯方早前亦確認首被告承認掌摑事主6下,不爭議案情,但強調首被告的參與程度遠比其他人低,希望盡量輕判。

案情指,女事主認識3名被告,在2025年10月17日下午約7時,女事主與首被告及其他友人前往旺角金雞廣場一間桌球室聚會。女事主在桌球室要求在場人士讓她吸加熱煙,次被告感煩擾,遂與另2名被告及其他人士帶女事主到傷殘廁「畀個教訓佢」。

在殘廁內,3名被告多次掌摑事主,又向她拳打腳踢,有人拍攝毆打過程。事主事後感頭部有觸痛、左臉和嘴唇有紅腫,家人看到傷勢後報案。

3名被告於11月8日被捕,均承認襲擊事主。首被告被捕後指,她是受其他人指使襲擊事主,但她「知錯喇,唔會再打人」;次被告則稱「佢(事主)唱我做雞,我好嬲」,第三被告則說「佢攬我條仔」。

案件編號:WKCC 5090/2025

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早前承認全部控罪,法官潘兆童星期三(2月11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10年監禁,指被告為戀童癖及患邊緣型人格障礙,再犯風險極高,刑期需彰顯阻嚇性及保障社會。

被告羅俊彥(案發時35歲,現年38歲),今身穿藍色上衣、戴白口罩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被告早前承認全部17項控罪,包括9項「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5項猥褻侵犯(非禮)、2項未經同意威脅發布私密影像、以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法官潘兆童星期三(2月11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10年監禁,指被告為戀童癖及患邊緣型人格障礙,再犯風險極高,刑期需彰顯阻嚇性及保障社會。

法官潘兆童星期三(2月11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10年監禁,指被告為戀童癖及患邊緣型人格障礙,再犯風險極高,刑期需彰顯阻嚇性及保障社會。

被告於香港出生,中三學歷,案發前任職司機、單身,與母親同住。父母於他7歲時離婚,父親有外遇及賭博問題,被告主要由父照顧並有情感依附,與母親態度敵對,關係惡劣。童年時自卑、情緒敏感、易爆發,曾偷竊,朋友圈狹窄,長期孤獨。中三時涉性侵犯男同學以追求性快感,犯罪至今仍責怪受害者。精神科報告指,被告無明確精神疾病,但人格障礙明顯,再犯風險極高。

被告有17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14項屬性罪行,最近一次判監原判8年半,後上訴減至8年,本案犯案時仍處於懲教署監督期內。

潘官判刑時指,案件對受害人產生嚴重心理創傷,包括極度羞恥、恐懼、悲傷、人際信任崩潰。本案罪行涉及年齡差距、濫用信任、威脅或誘導、長時間及多次犯案,並造成受害人身心創傷。現時被告表示他願意接受藥物治療,潘官建議被告正視自身問題,接受適當治療,而其童年不幸並不能成為減刑理由。被告有長期犯罪歷史、針對兒童的高危行為、心理評估顯示有極高再犯風險,刑期需具阻嚇性及保障社會,終判處被告10年監禁。

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案情指,被告先後用男同志交友應用程式「Blued」認識兩名15歲男童X及Y,他均指願付錢換取他們的「奴隸」身份,要求他們提供生日日期、地址及裸照。

被告結識X翌日,便駕車接載,途中觸摸X下體,兩日後更在X寓所要求口交及肛交,過程未有使用安全套,事後再鞭打其背脊及臀部。當X提出分手時,被告要求X跪下,玩弄X的陰囊及睾丸,又以持有裸照威脅,甚至揚言會告知X的祖母關於二人的「戀情」,令X在恐懼下報警求助。而被告還押期間向Y寫信,稱當時仍想與Y保持聯絡,最終揭發與Y發生的一系列事件。

Y向母親坦承他15歲時於「Blued」認識被告,被告承諾若Y肯做其「奴隸」便提供零用錢。被告及Y多次發生性行為,其中一次則大玩SM,肛交期間Y遭被告鞭打、以眼罩蒙眼,並戴上狗頸圈拖行,更迫Y飲其尿液。

案件編號:HCCC27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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