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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黨旺角殘廁圍毆少女 3女童認襲擊罪還柙候判 首被告再索感化官報告

法庭事

童黨旺角殘廁圍毆少女 3女童認襲擊罪還柙候判 首被告再索感化官報告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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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黨旺角殘廁圍毆少女 3女童認襲擊罪還柙候判 首被告再索感化官報告

2025年11月25日 13:35 最後更新:13:35

17歲少女於今年10月在旺角一間桌球室殘廁內遭多名人士拳打腳踢,期間有人拍攝施襲過程並上傳。3名年介13至16歲的少女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3被告早前認罪,案件原定11月25日(星期二)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對首被告進行判決,惟辯方指感化官報告不理想,請求法庭再給首被告多一次機會,進一步索取感化官報告,獲裁判官陳慧敏准許,案件押後至12月9日判刑。另2被告排期於11月28日判刑,3被告期間還押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

案件原定11月25日(星期二)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對首被告進行判決,惟辯方指感化官報告不理想,請求法庭再給首被告多一次機會,進一步索取感化官報告,獲裁判官陳慧敏准許。

案件原定11月25日(星期二)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對首被告進行判決,惟辯方指感化官報告不理想,請求法庭再給首被告多一次機會,進一步索取感化官報告,獲裁判官陳慧敏准許。

3名被告依次為鄭然曦(16歲,無業)、15歲女學生、13歲女學生,她們均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辯方陳詞指,被告的感化管報告不理想,希望法庭再給她一次機會,索取進一步的感化管報告。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是初犯,僅16歲,對很多事情看法相當不成熟。辯方引述感化報告,感化官指被告今年4月才開始向壞方向發展,墮入歧途是過去6個月的事情。在此基礎下,辯方認爲感化令,再加上住院式的訓練,對她或更佳。

陳官問及,住院式是否幫被告戒毒,辯方指被告吸食「太空油」,今次事件都是由吸食「太空油」引起,被告父母以及負責協助她的社工都在庭上支持被告,另向法庭建議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陳官聽罷陳詞,應辯方要求押後至12月9日再判,期間待索取更生中心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戒毒所報告、及進一步感化官報告。被告須還押。

有囚車駛入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囚車駛入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早前庭上播放涉案片段,在陳官詢問下,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均承認是片中人。陳官引述片段內容指,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均有掌摑及拳打女事主,首被告則沒被拍到。辯方早前亦確認首被告承認掌摑事主6下,不爭議案情,但強調首被告的參與程度遠比其他人低,希望盡量輕判。

案情指,女事主認識3名被告,在2025年10月17日下午約7時,女事主與首被告及其他友人前往旺角金雞廣場一間桌球室聚會。女事主在桌球室要求在場人士讓她吸加熱煙,次被告感煩擾,遂與另2名被告及其他人士帶女事主到傷殘廁「畀個教訓佢」。

在殘廁內,3名被告多次掌摑事主,又向她拳打腳踢,有人拍攝毆打過程。事主事後感頭部有觸痛、左臉和嘴唇有紅腫,家人看到傷勢後報案。

3名被告於11月8日被捕,均承認襲擊事主。首被告被捕後指,她是受其他人指使襲擊事主,但她「知錯喇,唔會再打人」;次被告則稱「佢(事主)唱我做雞,我好嬲」,第三被告則說「佢攬我條仔」。

案件編號:WKCC 5090/2025

2020年10月,兩批黑幫人馬在尖沙咀樓上酒吧M1 Bar發生爭執,有人「吹雞」後在酒吧內打鬥及互擲物件,造成1死3傷,兩男被捕,惟二人否認謀殺、有意圖傷人及襲擊等4罪,案件星期三(12月3日)於高等法院4女3男陪審團席前續審。控方傳召參與調查的警員作供,確認曾帶被告到案發地點作案件重演。

兩名男被告分別是陳政希(現年28歲,外號:P仔、希仔、呀希)及王永滐(現年27歲)同被控一項謀殺罪及兩項有意圖傷人罪;王永滐另被控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黑幫樓上吧開片,36歲男遭玻璃酒樽掟中頭亡,兩男否認謀殺等4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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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政希及王永滐否認於2020年10月6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謀殺男子麥志健;意圖使溫少龍及蔡亮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兩人。王永滐另否認襲擊馮飈南致其身體受傷害。

控方今傳召事發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的警長鄭成恩(音譯)作供,鄭指案發翌日,即2020年10月11日,帶被告陳政希到案發現場進行案件重演,曾向被告查問其意願。

辯方盤問時指,被告陳政希被捕後,被帶往馬鞍山警署,鄭曾告訴陳「除咗律師之外,唔可以同外間有聯繫」。鄭同意。辯方再指,鄭從未告知陳可選擇不參與案件重演。鄭不同意,指曾詢問意願,而被告有權表示不願意。法官陳慶偉追問,詢問被告是否願意參與案件重演,是否出於上級的指示,鄭確認。

控方再傳召時任西九龍總區刑事警司(行動)陳子良作供,陳確認當時有一名姓黃的督察負責本案調查。辯方盤問時指,陳是決定進行案件重組的人,並在決定時知悉案件涉及兩批黑幫及另一批人,期間發生打鬥並導致一人死亡。陳同意。

控方已完成舉證,案件明天(4日)續審。

控方已完成舉證,案件明天(4日)續審。

辯方質疑,在M1酒吧進行案件重演是一項誤導性且危險的做法,與警方程序指引不符。陳不同意。辯方再問,陳有否按指引要求下屬進行涉及傷人的案件重演,陳稱當時「冇諗得咁仔細」。辯方續質疑陳沒指示下屬按程序要求進行重演,陳表示「唔需要特別指示」。另陳亦不同意辯方指本案沒進行案件重演的必要。

案件編號:HCCC3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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