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表示,未來數天「一戶一社工」將會接觸宏福苑的居民,經他們同意後,「解說專隊」就會直接聯繫業主,向他們解釋各個長遠居住方案細節。如果業主已經選定方案,下一步期望在5至6月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如果選擇以現金收購方案,居民最快在第3季內會收到錢。他表示,選擇「樓換樓」方案的居民,如果他們透過「特設銷售計劃」選購的新單位,要2年半後才入伙,現有的每年15萬元租金津貼會繼續發放,直至他們新居入伙為止,而住在過渡房屋的居民,這段過渡期內可繼續居住。
黃偉綸接受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訪問表示,未來如果在政府設立的限期過後,仍有業主不願意出售單位,政府就要另立法例處理。他強調政府非常尊重私有產權,而現有的收回土地條例及強拍條例都不適用在處理宏福苑情況。
黃偉綸又說,未受大火波及的宏志閣,解說專隊亦會接觸業主,了解他們的意願,強調不會就宏志閣達成共識的時間設期限。如果宏志閣在「特設銷售計劃」設定的時限以後才達成共識,政府會因應情況,將來再抽調其他單位供業主選購。至於宏志閣目前的維修工作,他說管理公司正與政府了解相關情況,據他了解,管理公司將動用龔如心慈善基金聘請相關專業人員處理有關工作,政府亦會提供支援。
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其中12名罪成被告早前提出上訴,律政司亦就劉偉聰的原審無罪裁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所有上訴。
上訴庭認為,有關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最終導致行政長官辭職的謀劃,是第一被告戴耀廷構思、倡導及推行的「大殺傷力憲制武器」,目的是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屬於《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連串行為是利用《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來實行,造成《國安法》第22(3)條所述的顛覆性後果,屬於當中所指的被禁行為。若有被告同意加入該謀劃及參與連串行為,並懷有顛覆意圖,串謀罪便罪名成立。
針對刑期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庭拒絕接納該謀劃不可能成事為求情理由,做法正確,而將申請人量刑基準一律定為7年,並非明顯過高,又提到其中一名被告鄒家成,原審法庭以他是「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加刑12個月,沒有原則上犯錯和沒有明顯過重。
至於律政司對劉偉聰的上訴,上訴庭認為,律政司未能令法庭信納原審法庭的裁定有悖常理,原審法庭有權基於整體證據,認為針對劉偉聰的案情有合理疑點,即他是否故意置身如此境地以賺取政治本錢,但實際沒有顛覆意圖。
12名被告原審被判囚4年5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其中11人包括何桂藍、陳志全、林卓廷、梁國雄等,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除了何桂藍只就定罪上訴,其餘被告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而黃子悅認罪,但不服刑罰提出上訴。律政司則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上訴。
編輯:譚佩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