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其中12名罪成被告早前提出上訴,律政司亦就劉偉聰的原審無罪裁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所有上訴。
上訴庭認為,有關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最終導致行政長官辭職的謀劃,是第一被告戴耀廷構思、倡導及推行的「大殺傷力憲制武器」,目的是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屬於《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連串行為是利用《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來實行,造成《國安法》第22(3)條所述的顛覆性後果,屬於當中所指的被禁行為。若有被告同意加入該謀劃及參與連串行為,並懷有顛覆意圖,串謀罪便罪名成立。
針對刑期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庭拒絕接納該謀劃不可能成事為求情理由,做法正確,而將申請人量刑基準一律定為7年,並非明顯過高,又提到其中一名被告鄒家成,原審法庭以他是「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加刑12個月,沒有原則上犯錯和沒有明顯過重。
至於律政司對劉偉聰的上訴,上訴庭認為,律政司未能令法庭信納原審法庭的裁定有悖常理,原審法庭有權基於整體證據,認為針對劉偉聰的案情有合理疑點,即他是否故意置身如此境地以賺取政治本錢,但實際沒有顛覆意圖。
12名被告原審被判囚4年5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其中11人包括何桂藍、陳志全、林卓廷、梁國雄等,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除了何桂藍只就定罪上訴,其餘被告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而黃子悅認罪,但不服刑罰提出上訴。律政司則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上訴。
編輯:譚佩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