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就一宗將銀行戶口交予他人作「傀儡」戶口收取騙款的洗黑錢案,成功向法罪申請對被告加刑百分之25,被告最終於區域法院共被判監37個月。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案調查組高級督察文志輝。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案調查組高級督察文志輝表示,於2021年期間,有兩名海外受害人分別被騙墮入參與網上投資騙案,合共損失金額折合約港幣1082萬元。他們被誘騙將不同金額的款項由海外轉帳至騙徒所指定的多個本地銀行戶口,其後發覺未能取回他們的投資金額,同時亦與騙徒失去聯絡,最後懷疑受騙,於是向香港警察報案。
警方隨即展開調查,於2024年10月2日拘捕一名中國籍女子(現時年約39歲,當時報稱職業為旅行社職員)。該名女子是其中一個本地傀儡戶口的唯一獲授權簽署人,她利用有關傀儡戶口收取合共折合約港幣257萬元的騙款。
文志輝續稱,警方其後以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名起訴該名女子。調查顯示,她涉嫌利用有關傀儡戶口,於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間,合共清洗折合約港幣530萬元的犯罪得益。
案件於3月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被告人承認一項「洗黑錢」罪名,並被判罪名成立。為了加強打擊以傀儡戶口作「洗黑錢」用途以及增強阻嚇性,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經法庭審視後,批准加刑百分之25,被告人最後被判監37個月。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
警方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提醒市民,如果租借或出售銀行戶口予他人使用,而該戶口被不法分子用作處理贓款,便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行。由於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的情況嚴重,因此警方就涉及傀儡戶口的合適案件,會與律政司商討及徵詢意見,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申以是案為例,被告一名女子因將戶口交予他人作清洗黑錢用途,在加刑申請下,被法庭加刑7個月。由2023年10月至今,已有344名人士因租借或出售戶口,在法庭就洗黑錢罪行被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8分之一至3分之一不等(即2至18個月)。
申指警方必須強調,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固然違法,但同時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會干犯「洗黑錢」罪。「洗黑錢」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14年。不論借出或賣出戶口,清洗黑錢所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所提供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合適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案調查組高級督察文志輝(左)及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右)向傳媒簡介法庭判刑。
申又指,除了大型執法行動外,財富情報及調查科亦持續在預防「洗黑錢」方面進行教育及宣傳工作,向市民大眾推廣反洗黑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