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警務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否則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及監禁1年,但聽到很多人指,警方日後可以隨時在街上叫人交出電話密碼,影響私隱,他說,有關講法是錯、嚇人和誤導人。
鄧炳強指出,警務人員必須基於國家安全原因,以誓章向法院申請手令,當法院批准後才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並非隨隨便便在街上要求市民交出電話密碼,正如警方搜查一個單位,如果屋內的人用物件頂住門口,不讓警方入內,便有機會違反阻差辦公罪,因此今次新增罰則是非常合理,相關法例在其他很多司法管轄區都有,包括英國、澳洲、新西蘭、愛爾蘭和新加坡等。
民建聯議員葉傲冬表示,如果疑犯的所有證據均在手機中,不交出密碼只是判監1年,交出的話可能判10年,關注罰則是否阻嚇作用。鄧炳強回應,當局有科技開鎖,只不過需要時間,因此會延誤搜查,但不會阻礙搜證。
新民黨議員李梓敬詢問,修訂細則為何授權不屬於警務處國安處的海關人員,充公具有煽動意圖的物品。鄧炳強表示,早前有案件海關扣查煽動刊物,但需要警方才可撿取或充公,因此要進一步優化,由海關自行處理。
選委會界議員蘇紹聰表示,終審法院去年3月就一宗拒交資料案作出判決,指控方需要證明獲發通知的人或組織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但修訂細則只要求「合理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就足夠,關注是否不尊重法庭判決。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表示,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無可避免詮釋一些成文法,如果政策制定者認為,法庭詮釋未必充分反映政策原意,或者揭示原有法律有需要修改之處,行政機關就會因應法院判決修改法律,這是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經常發生的事情,絕非所謂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而是不同權力機構各司其職的必然結果。
編輯:任順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