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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稱警員須基於國安原因及以手令才能搜查電子設備

香港電台

鄧炳強稱警員須基於國安原因及以手令才能搜查電子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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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稱警員須基於國安原因及以手令才能搜查電子設備

2026年03月24日 19:44 最後更新:20:50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警務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否則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及監禁1年,但聽到很多人指,警方日後可以隨時在街上叫人交出電話密碼,影響私隱,他說,有關講法是錯、嚇人和誤導人。

鄧炳強指出,警務人員必須基於國家安全原因,以誓章向法院申請手令,當法院批准後才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並非隨隨便便在街上要求市民交出電話密碼,正如警方搜查一個單位,如果屋內的人用物件頂住門口,不讓警方入內,便有機會違反阻差辦公罪,因此今次新增罰則是非常合理,相關法例在其他很多司法管轄區都有,包括英國、澳洲、新西蘭、愛爾蘭和新加坡等。

民建聯議員葉傲冬表示,如果疑犯的所有證據均在手機中,不交出密碼只是判監1年,交出的話可能判10年,關注罰則是否阻嚇作用。鄧炳強回應,當局有科技開鎖,只不過需要時間,因此會延誤搜查,但不會阻礙搜證。

新民黨議員李梓敬詢問,修訂細則為何授權不屬於警務處國安處的海關人員,充公具有煽動意圖的物品。鄧炳強表示,早前有案件海關扣查煽動刊物,但需要警方才可撿取或充公,因此要進一步優化,由海關自行處理。

選委會界議員蘇紹聰表示,終審法院去年3月就一宗拒交資料案作出判決,指控方需要證明獲發通知的人或組織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但修訂細則只要求「合理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就足夠,關注是否不尊重法庭判決。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表示,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無可避免詮釋一些成文法,如果政策制定者認為,法庭詮釋未必充分反映政策原意,或者揭示原有法律有需要修改之處,行政機關就會因應法院判決修改法律,這是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經常發生的事情,絕非所謂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而是不同權力機構各司其職的必然結果。

編輯:任順熙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運輸署一間前指定驗車中心的4名職員,控告他們涉嫌就車輛廢氣排放測試結果造假,協助多輛私家車通過車輛周年檢驗。運輸署表示,一直全力配合廉政公署調查,署方已於2024年6月終止涉案測試中心的驗車服務資格,涉案人士的測試中心負責人及認可車輛測試員資格亦已被取消。

運輸署發言人指,已即時落實一系列措施以杜絕不當行為。署方已加強嚴格監管測試中心的運作,所有驗車人員須接受運輸署的定期訓練,並遵守政府的驗車要求。署方會積極落實廉政公署的防貪建議,同時加強人員培訓,提升誠信和操守意識。

署方強調,非常重視人員誠信和操守。如發現任何違規違法行為,定必嚴肅依法處理,並交執法部門跟進調查。

編輯:許敬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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