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入境旅客因管有未完稅香煙和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二人在粉嶺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3個月及罰款1800元和監禁兩個月及罰款1800元。
一名34歲抵港女旅客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的未完稅香煙。政府新聞處圖片
海關人員於4月6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截查一名61歲抵港女旅客,並在其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20400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84000元,應課稅值約67000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她今日(8日)被法院判處監禁3個月及罰款1800元。
另外,海關人員昨日(4月7日)亦於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截查一名34歲抵港女旅客,並在其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16400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67000元,應課稅值約54000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她今日被法院判處監禁兩個月及罰款1800百元。
一名61歲抵港女旅客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的未完稅香煙。 政府新聞處圖片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反映即使旅客屬初犯,亦可能被判處監禁,而刑罰具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市民切勿以身試法。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條例》,香煙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