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署到大嶼山塘福一處出租露營車營地「放蛇」,發現未領旅館牌或豁免證明書,票控兩名職員。22歲女被告鄧芷欣及60歲男被告梁耀開。分別被控一項及三項「在未持有豁免證明書或牌照下管理一間旅館」罪。案件於荃灣法院續審,雙方律師已完成陳詞,並於12月5日在荃灣法院進行裁決。

女被鄧芷欣(右二)、男被告梁耀開(右一)

女被鄧芷欣(右二)、男被告梁耀開(右一)

控方於陳詞時表示,要重新說明對「處所」的定義,認為「處所」是需要考慮其流動性及與土地的連繫。裁判官詢問控方律師,若根據控方律師定義,露營活動與露營車流動性高,應該列為不受《酒店及旅館業條例》監管。

大嶼山塘福過往有露營車出租(資料圖片)

大嶼山塘福過往有露營車出租(資料圖片)

控方回應,露營車停泊的附近範圍設有洗手間、燒烤用具等物品,難以在短時間內移動,所以應立入監管範圍之內。辯方律師則認為,控方的論點令人「無所適從」,露營車是動產,短時間內可以從指定地點拆除,流動性高,不應列入監管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