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宣布,任命宋哲、黃柳權為港澳辦副主任,並免去周波的副主任職務。周波1956年生,現年60歲,屬副部長級年齡到頂的正常退休年歲。
宋哲原為外交部駐港特派員,黃柳權原為國務院港澳辦法律司司長。宋哲的情況值得關注。
宋哲1960年生,是60後,現年56歲,出身於外交系統,2003年調任國務院辦公廳局長,擔任當時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的外事秘書,2008年再任外交官,出任中國駐歐盟使團團長、特命全權大使,2012年開始來港出任外交部駐港特派員。
知情人士說,宋哲出任港澳辦副主任,離開外交系統,未來可能有更重要任用。
按內地慣例,港澳辦副主任是副部長級,按慣例60歲退休,而港澳辦主任是正部長級,應該65歲退休。現任港澳辦主任王光亞1950年生,現年已66歲,已到退休年齡,不過港澳問題複雜,這一兩年事情又多,所以王光亞退休一事拖延下來。估計明年3月香港特首選舉後,王光亞就會退休。
知情人士說,今次宋哲調任港澳辦副主任,應是為明年他接任港澳辦主任舖路,雖然事情未有百分百確定,但宋哲已成為熱門接任人選。
他說,宋哲是60後,接任部長有較年青的年齡優勢,而他和王光亞一樣,也是來自外交系統,據說王光亞和宋哲關係良好,估計光亞叔支持宋哲接捧。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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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