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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灣兇竹現場封閉 判頭保釋地盤停工

荃灣兇竹現場封閉 判頭保釋地盤停工

荃灣兇竹現場封閉 判頭保釋地盤停工

2017年01月05日 11:27 最後更新:12:22

荃灣昨發生「天降飛竹」奪命慘劇,退休男途人行經海濱公園時,被旁邊住宅地盤跌下的竹枝擊斃,現場至今仍然封閉。警方事後拘捕一名地盤判頭,目前獲准保釋侯查。地盤發展商正了解事件,至於涉事地盤則暫時停工。

現場貼出封鎖告示。

現場貼出封鎖告示。

事發地盤對開的海濱長廊,今早仍然封閉,現場貼有告示,呼籲途人不要走近。有途人行至附近時,都顯得格外小心,不時抬高頭查看,擔心會飛來橫禍。

至於懷疑涉事的住宅地盤今日停工。有地盤工人表示,接獲通知今日不用上班,惟未知是否整個地盤停工。

海濱長廊為附近居民常經之路。

海濱長廊為附近居民常經之路。

事發於昨早11時許,荃灣西站上蓋「柏傲灣」地盤,一支約2.5米長的竹枝突然由高處墮下,跌落附近海濱長廊,剛巧擊中一名散步經過的62歲男途人,男事主頭部重創倒地昏迷,送往仁濟醫院搶救後證實不治。

警方事後拘捕47歲姓官的地盤判頭協助調查,他現已獲准保釋,但須於2月上旬再向警方報到。荃灣警區重案組正接手調查事件。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尖沙咀一個建築地盤於2022年11月發生一宗致命意外,當時約30條長約1米至4米靠牆的鋼筋突然倒塌,一名正在工作的男工人被擊中,其後送院不治。涉事的承建商衞安工程有限公司及東主陳洪倫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早前觀塘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罰款2.5萬港元及1.5萬港元,星期五(2月6日)於上訴庭,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在「東主」身份認定及安全系統責任上的裁斷存在錯誤,答辯人則反駁,東主身份沒有爭議,且在現場沒有提供安全系統保障死者安全,應維持原判。暫委法官王詩麗聽罷雙方陳詞,需時考慮,擇日頒佈判決書。

暫委法官王詩麗聽罷雙方陳詞,需時考慮,擇日頒佈判決書。

暫委法官王詩麗聽罷雙方陳詞,需時考慮,擇日頒佈判決書。

事發於2022年11月8日,尖沙咀亞士厘道21號一地盤內,約30條長約1米至4米靠牆的鋼筋突然倒塌,擊中現場正在進行消防工程工作的男工人王嚴然(43歲),導致他嚴重受傷,並於同日離世。

上訴方主張,次被告陳洪倫並非真正「工業經營東主」,原審認定陳擁有絕對管理和控制權,但建築行業分判僅為標籤,關鍵在於實際控制。陳洪倫與死者同為「紮鐵工人」,現場僅負責鐵線固定、地下板上操作等勞動工作,無證據顯示陳對整個地盤環境有實質控制權。

答辯方回應,兩被告均屬相關條例下的「東主」,負有確保僱員健康安全及設置、維持安全工作系統的法定責任。陳洪倫作為負責鋼筋安裝的分判商,聘請死者現場工作、安排人手並要求3日內完成,對安裝工序,包括消防設備部件,擁有實質管理和控制權,而非僅「介紹人」或純勞力提供者。上訴方對「東主」定義過分狹窄。

上訴方主張,次被告陳洪倫並非真正「工業經營東主」,原審認定陳擁有絕對管理和控制權,但建築行業分判僅為標籤,關鍵在於實際控制。

上訴方主張,次被告陳洪倫並非真正「工業經營東主」,原審認定陳擁有絕對管理和控制權,但建築行業分判僅為標籤,關鍵在於實際控制。

就安全系統,上訴方指控方需證明被告「沒有」設置安全措施,地盤安全指引多靠口頭指示,無需文件,控方缺乏正面證據證明未進行風險評估。此外,意外風險無足夠證據可預見,甚至資深紮鐵工人都無法預料,難認定被告未採針對措施。

答辯方反駁,定罪重點在於死者進行該工作是否存在合理可預見風險,證據顯示風險清晰存在,現場工作是具危險性的工作,無證據證明次被告已設置針對性工作安全系統,故被告未盡責任。

案件編號:HCMA14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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