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水門大橋前年10月遭躉船碰撞,導致來往香港國際機場及東涌交通癱瘓近兩小時。運載躉船的「永照十二」拖船,63歲船長黎木喜及船東永業機器工程有限公司,早前承認碰撞汲水門大橋罪,黎今被判監4星期,緩刑12個月;船東永業機器工程有限公司判罰15000元。

船長黎木喜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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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蘇惠德指,本案不會以罰款處理,被告身為船長沒有核實吊臂高度,又沒有檢查汲水門大橋航道的高度限制,只倚賴朋友提供的資訊決定航行,妄顧船員及大眾安危,這嚴重疏忽是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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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官續指,幸好沒有對大橋結構造成嚴重損毀,否則將會是場災難,鑑於船長行船紀錄沒有瑕疵,是備受尊敬的男士,遂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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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定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但裁判官黃國輝考慮到,他主理躉船東主公司威耀工程有限公司的審訊,而船長黎木喜曾在該案作供。為公平起見,裁判官將案件轉介至一庭由其他裁判官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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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 船長黎木喜已領牌25年,沒有不良紀錄。當日黎對撞船毫不知情,不算不顧而去,事後調查時又與海事處充分合作,在最早時間認罪,顯示他有悔意。辯方續指, 黎曾於2012年7月在10號風球下出海,在漂走的漁船上拯救數條生命,又曾在長洲避風塘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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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稱是次只是單一事件,不合他平常的為人,希望可罰款處理。而控方指,有關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