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擊」戰術在軍事史上,在13-18世紀廣為火槍隊所應用。火槍射程遠,殺傷力強,起初由於技術所限,那時的槍在每次發射一粒彈藥後,需花一段時間重新裝填,形成了防守上的缺口,令敵方部隊有隙可乘,尤其騎兵的快速突擊之下,很易就衝破防線,所以如何彌補缺口,是不少軍官傷腦筋的問題。而「三段擊」戰術的應用,正好彌補缺點。
影視中用上「三段擊」的火槍隊 (網上圖片)
日本戰國時代的火槍隊 (網上圖片)
「三段擊」在歐洲、中國及日本都有應用,大致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將火槍兵分成三排,最前排的射擊完畢,便會退至尾排填裝,換上第二排上最前射擊,如此不斷循環交替,確保火力源,大大加強了火力壓制。第二種同樣分為三排,但第一排只負責射擊,第二排負責傳遞火槍,尾排負責裝填。用這個方法,士兵不用走位,隊形的穩定性相對較佳,分工亦較清晰。在明代崇禎年間的《軍器圖說》中,也有記載三段擊火鎗佈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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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器圖說》中的輪流裝銃、進銃及放銃示意圖 (網上圖片)
《軍器圖說》中的輪流裝銃、進銃及放銃示意圖 (網上圖片)
據明代文人的《國朝獻徵錄》記載,明成祖出兵平交趾時,開國功臣沐英所發明了「神機統」的火槍戰法,使用了三段擊這個原理,「可多置火銃神箭於前,作三行參差。而陣伺彼象近,則前行之銃箭齊發,象若未退,則第二行者繼之,第三行又繼之,使銃聲不絕,象必驚而卻走。」意思大約是沐英為了擊退敵方的戰象,下令將火槍部隊分成三排,輪流射擊,直至擊退戰象。
清乾隆八年《明太祖功臣圖》中的沐英 (網上圖片)
據了解,三段擊戰術在沐英之前,類似的戰術再早一點可追溯至唐代,使用的不是火銃,而是同樣是遠程兵器「弩」。當時,考慮到弩的實際有效射程和射擊頻率,訓練有素的騎兵可利用兩輪射擊之間的裝填間隙,迅速衝到弩兵面前破壞陣型,衝垮弩兵陣列。因此就發展出,唐代《通典》載:「復以陣中張,陣外射,番次輪迴,張而復出,射而復入,則弩不絕聲,敵無薄我。」弩兵「二段擊」、「三段擊」輪流射擊戰法有載,但據了解,當時還未成為唐軍的主流。
到了宋代,可能因為缺少軍馬,宋軍通常就沒有實施大規模步騎協同配合的情況,所以就必須將弩兵運用發揮到極致,於是逐步普及段撃戰術,宋代軍事著作《武經總要》,便記載如何增加弩的功效:「陣外射之,進則蔽以旁牌,以次輪迴,張而復入」。
《武經總要》局部 (網上圖片)
據載,到了南宋時期,名將吳璘也創立的「疊陣法」一種以弓弩為主的多兵種混合協同作戰方式:「每戰,以長槍居前,坐不得起;次最強弓,次強弓,跪膝以俟;次神臂弓。約敵相搏至百步內,則神臂先發;七十步,強弓並發;次陣如之。凡陣,以拒馬為限,鐵鈎相連,俟其傷則更替之。遇更替則以鼓為之節。騎出兩翼以蔽於前,陣成而騎兵退,謂之『疊陣』」。
1776年紅衫軍使用的0.75口徑布朗貝斯燧發槍,槍管內裝有165格令黑火藥,能以每秒約305米的速度射出鉛彈,威力驚人,足以對人體造成嚴重傷害。然而,這類武器現時卻幾乎完全不受槍械法例管制。
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根據聯邦及大部分州份法例,許多古董槍械或仿製品在技術上不被視為「槍械」。在大多數地方,即使是已定罪的重犯也能合法擁有它們。
一支0.50口徑霍肯仿製步槍,連同鉛彈及撞擊式火帽,於2026年5月4日周一在北卡羅來納州韋克福雷斯特的甲板上。 (美聯社圖片/Allen G. Breed) AP圖片
研究第二修正案的槍械權利律師戴夫·哈迪(Dave Hardy)表示:「我懷疑一般法官會對此感到驚訝。」他本人亦是兩支美國內戰時期長槍的驕傲擁有者。
已故演員查爾頓·赫斯頓(Charlton Heston)在2000年全國步槍協會(NRA)的一次活動中,曾高舉一支燧發槍——這種單發武器贏得了美國獨立戰爭,並在國會辯論第二修正案半個世紀後仍廣泛使用——並揚言民主黨人必須「從我冰冷的手中」才能奪走它。事實上,他根本無需擔心。
2026年4月11日,陸軍軍官積遜·蒙霍倫在北卡羅來納州哈利法克斯一場美國獨立戰爭活動中,扮演北卡羅來納州第二步兵團的列兵,在樹下休息。(美聯社圖片/Allen G. Breed) AP圖片
在1968年槍械管制法(Gun Control Act of 1968)辯論期間,參議員約翰·古德溫·塔爾(John Goodwin Tower)曾力陳,燧發槍及許多其他古董或仿製槍械應獲豁免管制。
這位德州共和黨人指出,此舉是為了「減輕古董槍械收藏家、歷史學家及博物館不必要的沉重負擔」。他認為,將所有武器一視同仁,將不公平地針對那些「在現代意義上幾乎沒有實際用途」的收藏品。
2026年4月11日,歷史重演者在北卡羅來納州哈利法克斯一場美國獨立戰爭活動中,用燧發槍齊射。(美聯社圖片/Allen G. Breed) AP圖片
該條款將古董槍械定義為任何「配備火繩槍、燧發槍、撞擊式火帽或類似點火系統」,並於「1898年或之前」製造的武器,前提是未經改裝以發射現代彈藥。這通常指使用黑火藥或黑火藥替代品的前膛槍,儘管一些早期彈藥槍亦包括在內。甚至連大炮也能合法擁有和發射。
大多數州份都直接採用了該聯邦條款的措辭,或直接引用該條款。然而,正如軍事歷史學家帕特里克·路德(Patrick Luther)所言:「這是一個拼湊而成的局面。」
資料圖片:2000年5月20日,全國步槍協會主席查爾頓·赫斯頓在北卡羅來納州夏洛特舉行的第129屆年會暨展覽上,高舉一支火槍,向會員表示若要取走他的槍,除非「從我冰冷的手中奪走」,引來全場起立鼓掌。(美聯社圖片/Ric Feld, File) AP圖片
路德是一名海軍陸戰隊退役軍人,他在電郵中表示:「我住在紐約州,買了一支美國內戰火槍。過程與購買普通槍械非常相似。購買步槍用的黑火藥,感覺與買一件T恤沒甚麼分別。」
至少有三個州份——夏威夷州、俄亥俄州及北達科他州——將滑膛火槍與AK-47或AR-15步槍同等看待。美國陸軍軍官兼歷史重演者積遜·蒙霍倫(Jason Monhollen)形容這是在「比較蘋果和橙」。
2026年4月10日,歷史解說員A.J. 德雷克在北卡羅來納州哈利法克斯一場美國獨立戰爭活動中,瞄準他的布朗貝斯燧發槍仿製品。(美聯社圖片/Allen G. Breed) AP圖片
蒙霍倫在北卡羅來納州第二團中扮演列兵,並攜帶一支法國沙勒維爾火槍。他表示:「如果你想殺人,對這種如此糟糕的武器施加限制,似乎很愚蠢。有更好的選擇。你用汽車殺死的人,會比用火槍殺死的人多得多。」
然而,這些武器仍然致命。
馬里蘭州在一名已定罪性罪犯透過互聯網購買一支六發0.44口徑撞擊式火帽轉輪手槍,殺害其前女友後,修改了相關法例。
蒙哥馬利縣檢察官約翰·麥卡錫(John McCarthy)當時向記者指出:「它可能像1851年的武器一樣裝彈,但它發射起來就像2017年製造的現代手槍,具備致命武力。」
於2019年通過的「沙德法」(Shadé's Law),現時禁止被判犯有某些暴力罪行的人購買或持有這類武器。但許多州份仍允許已定罪重犯擁有這些武器;西維珍尼亞州甚至對受有效保護令約束的人士作出豁免。
一些州份的法例含糊不清。
蒙大拿州法例在規範州內製造槍械及彈藥的條文中提及「古董或仿製武器」,但法例中並未定義這些武器。
威斯康辛州採用聯邦定義,但唯一提及之處是在一項關於「仿製」槍械的法例中。
當然,許多地方條例,例如北卡羅來納州韋克縣的條例,禁止發射任何「能夠發射彈丸的槍管武器」。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即使向他人揮舞玩具槍也是違法的。
北達科他州立法委員會的法律顧問奧斯汀·岡德森(Austin Gunderson)在電郵中指出:「聯邦法例並未將古董槍械排除在基於地點的限制之外。」
有時,加強槍械法例的嘗試會產生意想不到的後果。
新澤西州是美國最初13個州份之一,其檢察長最近不得不提供指引,因為一項針對「幽靈槍」的新法例,似乎要求所有槍械——包括古董槍械甚至氣槍——都必須有序列號。
當紐約州於2022年收緊槍械法例時,要求對古董槍械的轉讓和購買進行背景審查,並禁止任何種類的槍械進入某些「敏感場所」,例如公園和博物館——這些正是歷史重演者最常出現的地方。
後來,法例為「合法參與歷史重演、涉及歷史戰爭武器的教育活動,或電影或戲劇製作」的人士開闢了豁免。但紐約第三團長島連隊的副官賈斯汀·科斯坦蒂諾(Justin Costantino)表示,這並未阻止外州歷史重演者擔心他們的火槍會在喬治華盛頓大橋被沒收。
身為歷史系研究生的科斯坦蒂諾表示:「如果紐約州警局想在我戴著三角帽、攜帶沙勒維爾66型火槍時,以非法持有武器罪名起訴我,那麼請不要打給我律師,打給《紐約郵報》!」
話雖如此,科斯坦蒂諾亦不喜歡在歷史重演活動中聽到母親對孩子說:「哦,不用擔心,寶貝。這不是真的。」
他指出:「它雖然沒有真正裝彈,但它確實是一種武器。它確實是火藥。如果你站得靠近,你會感受到一股熱氣……這些仍然是我們必須非常認真對待,並必須安全使用的東西。」
美聯社記者積克·杜拉(Jack Dura)在北達科他州俾斯麥對此報道亦有貢獻。
(美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