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大會續議租務法,議員歐安利提出在條例加上「或者」兩個字,節省司法程序勒令租客遷出,或可解決「租霸」問題。議員陳美儀回應說「幾乎被誤導以為勒遷很簡單」,釐清勒遷需透過司法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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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之一的議員歐安利表示,現時業主被誤導,以為不認筆跡簽租約便可以避稅,租約沒有正式簽訂,要解決「租霸」問題,只需在文本第1015條的C項加上「或者」兩個字,改成「除單方中止或者業主依法解除合同情況」,均需要向法院申請透過司法途徑作出「訴訟以外通知」,構成執行命令,便可節省數年的司法程序,勒令租客於20 日內遷出單位。
議員陳美儀質疑,若然於條文中加入「或者」兩個字,就可以解決長久以來困擾業主多時的「租霸」問題,提案人提交法案時「點解唔做埋佢」?要待至昨日大會討論上才提出,做法令人費解。她又指幾乎被歐安利誤導,以為勒遷租客很簡單,但經本身是律師及私人公證員的議員黃顯輝解釋後,釐清勒遷需要透過司法程序進行。
立法會議員陳美儀(資料圖片)
議員梁安琪則指出法案建議強制公證手續繁複,隨時令中小企地產中介「一日只能做到兩、三單生意? 」另一名提案人宋碧琪回應指,新文本建議採用「對照認證」方式,即不需要當事人親身前往,只需要帶同筆跡卡、委託書、身份證及事前簽署的合同到公證署作筆跡認證則可,以減少承租人及租賃人在中止租務時的繁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