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前港口管理廳廳長葉華雄涉嫌受賄及濫用職權,初級法院判處葉華雄罪名成立,2罪併罰,判處入獄2年6個月,不得緩刑。
資料圖片
初級法院還判處案中其餘2名被告,包括被控行賄的52歲船公司總經理入獄1年,不准緩刑;涉嫌作假證供的25歲男子被判處9個月徒刑,緩刑18個月。3名被告中,只有葉華雄出庭聽取宣判。
葉華雄被控於2012-2015年間,多次利用職權向同一船務公司的負責人索取及收受船票、酒店住宿及餐飲等不法利益,還要求船務公司安排職位給案中25歲的第3被告,以及預留外港碼頭的商鋪供他的親友營運。葉華雄並多次利用職權,令與案件有關聯的船務公司免受處分。
葉華雄的代表律師在庭上表明上訴。法庭接納檢察院意見,對葉華雄採取定期報到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