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他就案件提出上訴,明天將會進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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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於去年二月中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被判囚二十個月,曾蔭權服刑兩個月後,獲准保釋,該上訴案將於明天(本周三)聆訊,屆時將由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麥機智及彭偉昌處理。
據悉,曾蔭權提出多項上訴理據,包括原審法官就曾蔭權有否犯案動機的元素,以及涉及重大的法律元素,均錯誤引導陪審員,以及未有向陪審員提供足夠的法律指引,令致陪審員作出錯誤及不妥當的裁決結果,故要求上訴庭推翻定罪的裁決。 指控方須證明蓄意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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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知,曾蔭權的上訴案將由英國御用大律師ClareMotgomery,資深大律師鄧學勤,以及剛獲得資深銜頭的大律師陳政龍出戰。曾蔭權提出的上訴理據,包括原審法官沒有就潛在的租賃權提供適當的法律標準指引,特別是需要證明足以影響申請人履行其公職的衝突性私人經濟利益的知識,而有關發牌事宜是需經過行會商議討論,而非特首一人的決定。
另原審法官未能給予陪審員足夠的指示,令陪審團在沒有任何貪污證據下,作出錯誤的裁決;此外,控方必須要證明曾蔭權在案中是蓄意隱瞞,而不僅是不披露或公開,事實上,在所謂的利益衝突下,根本沒有特別適用於行政長官的披露或取消資格出席行會的書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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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七十三歲的曾蔭權為首名前特首遭廉署首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控告「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案件經過兩度審訊,陪審員均未能達成大比數裁決,原審法官陳慶偉在控辯雙方同意下,宣布解散陪審團。律政司於去年十一月中決定將該罪保留法庭存檔,未有上訴庭批准不會「重開」,換言之,控方現階段不會申請重審,一切有待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上訴結果,以及視乎有否新證據出現,才作考慮。
曾蔭於於去年二月十七日被九名陪審員以八比一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成立,控罪指他於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間,身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參與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及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DBC)的聲音廣播牌照及相關申請時,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披露,或向行會隱瞞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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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曾蔭權獲數十名政界朋友主動為他撰寫求情信,當中包括四名前政務司司長,以及前財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和兩名前教育局局長等。
原審法官陳慶偉基於曾蔭權拒絕與廉署配合調查,而於今年初下令曾蔭權需支付原審一千五百萬元的三分一訟費,即約五百萬元,曾蔭權早前已就訟費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