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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蕭定一接手搞HMV來龍去脈 按股按樓加「個人擔保」上晒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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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蕭定一接手搞HMV來龍去脈 按股按樓加「個人擔保」上晒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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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蕭定一接手搞HMV來龍去脈 按股按樓加「個人擔保」上晒身

2018年12月19日 17:12 最後更新:12月20日 11:57

全盛時期在尖沙嘴有幾層樓面店舖供樂迷打躉的HMV,終於結業收場,入主初期雄心萬丈的蕭定一,四按西半山「天池屋」豪宅籌款支持公司,並以個人名義作擔保,最終或要上身。

HMV的前世今生,是不少香港人的集體回憶,但近年已風光不再。2013年3月,香港正值沙士最嚴重的時期,消費急速萎縮,另一方面,非法下載衝擊全球傳統影音零售業,HMV英國母公司面臨破產,於是把香港業務賣盤,前百富勤要員胡景邵主管的匯友資本,以白武士姿態買下HMV香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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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V當年的白武士胡景邵。

HMV當年的白武士胡景邵。

蕭定一

蕭定一

HMV數碼中國12月起股價大插水。

HMV數碼中國12月起股價大插水。

HMV全線結業,HMV數碼中國的情況甚危。

HMV全線結業,HMV數碼中國的情況甚危。

HMV當年的白武士胡景邵。

HMV當年的白武士胡景邵。

2014年初,胡景邵把HMV業務以4.08億元作價,售予蕭定一旗下的中國3D數碼(8078),並易名為HMV數碼中國,惟支付方式全以配發新股進行,即係胡景邵並無水收,只是透過收HMV數碼中國的股票入股公司。配股完成後,胡景邵的匯友資本成為HMV數碼中國的大股東。注入上市公司後的HMV初期風頭一時無兩,在銅鑼灣旗艦店搞電影宣傳活動,韓星李秉憲、港星王宗堯出席,星光熠熠。

蕭定一

蕭定一

然而,音樂下載潮流不可擋,HMV很快便陷入艱苦經營,蕭定一多次押股套現,作公司的營運資金,2017年11月17日,HMV數碼中國在港交所發出通告,公布向建銀國際出售1.5億元的可換股債券,及1.5億元的票據,合共套現3億元,然而,另外須以價值4.5億元的股份作抵押,股份存入建銀國際的戶口。

當天的通告並無提及4.5億元的抵押股份何來,但到了2018年1月2日,公司發補充協議通告,披露蕭定一將簽立「蕭氏股份押記」,作為建銀認購上述債券及票據的抵押,抵押股份須總值3.795億元或以上。

到了今年3月22日,胡景邵旗下,前稱匯友資本,1月底時易名的海滙國際科技發通告,透露將向HMV數碼中國借出3億股HMV數碼中國股份(佔2.2%股權),借用費以股份價值以年利率3.5厘計算,所借出的股份,截至2017年12月31日,帳面值7380萬元。

通告的「釋義」中,說明蕭定一是擔保人。而一旦股份被斬倉,就要償還7200萬現金,HMV數碼中國未能償還,蕭定一須代為償還,並承擔借出一方所蒙受的一切損失。

換言之,蕭定一個人向公司借出總值3.795億元HMV數碼中國,再加上海滙國際借出帳面值7380萬元的HMV數碼中國股份,合共值4.53億元,應該就是HMV數碼中國拿去向建銀國際發票據借款的抵押品。但HMV數碼中國去年11月向建銀借貸時股價是0.245元,但到本月初股價暴瀉,今天(19日)股價只有0.012元,當日值4.5億元的股份,如今可能只值2200萬元!

HMV數碼中國12月起股價大插水。

HMV數碼中國12月起股價大插水。

踏入下半年,HMV數碼中國不斷被供應商及業主入稟追債,股價狂瀉,據中央結算數據,蕭定一11月14日向建銀國際增加逾2億股作抵押品(這批增加的抵押股份如今也只值240萬),另一邊廂,今年10月他四按其西半山豪宅殷然頂層 「天池屋」,料為貸款的抵押品補倉「撲水」。

整件事離奇的地方是 : 蕭定一只持有HMV數碼中國8.27%股權,公司大股東是今年初易名為海滙國際科技的匯友資本(8088),即是胡景邵控制的公司,不過HMV數碼中國財政出問題,就只見蕭定一就卯足全力,押上全副身家力保公司生存,而海滙國際借出股份都要收利息。

HMV全線結業,HMV數碼中國的情況甚危。

HMV全線結業,HMV數碼中國的情況甚危。

如今HMV數碼中國情況甚危,市值跌到只得1.6億,欠建銀國際合共3億,而前後兩批抵押股份跌到約值2440萬元,按一般借貸條款,抵押品價值大跌,借貸方就要再補倉,問題是HMV數碼中國那有現金去補倉呢? 另外按海滙國際的借股協議,蕭定一作擔保人可能要代HMV數碼中國償還7200萬的債務。

蕭定一父親蕭若元在其網台節目稱,兩三個月前已知道蕭定一的公司「出咗事」,說不贊成蕭定一內地人做生意,這違反了他的原則,所以父子一直沒有理會對方的生意已十多年,蕭若元又說這次出事,有經濟因素,也有消費因素。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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